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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实用手册
1.2.5.1.2 二、烟花爆竹零售场所检查要点
二、烟花爆竹零售场所检查要点

(一)合法性

烟花爆竹零售场所应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许可证应在有效期内。

(二)经营地点

实际经营地点应与许可经营的地址相一致。

(三)设置要求

具备10 m2及以上独立经营场所,且烟花爆竹存放总量不超过200箱。

(1)设置在既有建筑物内的经营场所,一般采取专店或专柜的模式进行经营,烟花爆竹存放场所应与经营场所采用不燃材料进行完全物理分隔,且不得与其他货物混存;严禁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包括下店上宅、前店后宅、附属商业网点等形式)。

(2)临时搭棚销售的经营场所,搭建材料应使用不燃材料,销售的产品应在封闭式集装箱内储存。

(四)安全间距

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以及轨交站点、公交车站等重要交通设施保持100 m以上的安全距离。禁放区域内(如上海外环线以内)严禁设置烟花爆竹零售场所。

(五)从业人员

销售人员应持有“烟花爆竹从业人员资格证”。

(六)消防器材

经营场所内应配有灭火设施和器材,电气线路应做好穿管保护,照明灯具应做好防护措施,应张贴禁放、禁火、禁烟等安全警示标志。

(七)销售产品

(1)产品等级。只能销售“个人燃放类”C、D级烟花爆竹,严禁销售礼花弹等“单位燃放类”A、B级烟花爆竹。

(2)进货渠道。根据《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对烟花爆竹经营实施统一采购、统一批发,严禁销售非法、超标、伪劣、假冒烟花爆竹产品。民警可检查烟花爆竹外包装、对比进货单等方式进行甄别,必要时应邀请市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到场协助。

(八)实名登记

经营单位应要求购买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如实记录购买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购买地点、拟燃放地点、烟花爆竹品种数量等信息,并定期上报至公安派出所。如发现疑似可能在禁放区以内燃放的行为,应立即报告公安派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