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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实用手册
1.2.3.3.2 二、检查要点
二、检查要点

图2-3-5 厂房内部情况

(1)检查前应明确厂房(图2-3-5)、仓库的火灾危险性,确定火灾危险性的关键在于明确生产中使用物质及储存物质的火灾危险特性。例如,甲类物品:汽油、甲醇、乙醇、超过38%(体积分数)的白酒、液化石油气、乙炔、乙烯、黄磷、金属钾、钠及过氧化钠等;乙类物品:煤油、樟脑油、氨气、一氧化碳、氧气、镁粉、铝粉、漂白粉、液氯、硝酸等。

(2)当储存丁、戊类物品的仓库中可燃包装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的1/4或可燃包装体积大于物品本身体积的1/2时,应按丙类物品确定。

(3)建筑间防火间距不应被占用。人员密集的生产车间内应保持疏散通道畅通,通向疏散出口的主要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2 m,其他疏散走道净宽度不应小于1.5 m,且走道地面上应画出明显的标示线。

(4)甲、乙、丙类中间仓库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 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中间仓库,是指为满足日常连续生产需要,在厂房内存放从仓库或上道工序的厂房(或车间)取得的原材料、半成品、辅助材料的场所。

(5)丙类仓库不应使用碘钨灯和60 W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

(6)仓库的每个库房应在库房外单独安装电气开关箱,保管人员离库时,应切断场所的非必要电源。

(7)仓库内敷设的配电线路应穿金属管或难燃硬塑料管保护。不应随意乱接电线、随意增加用电设备。

(8)厂房、仓库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

(9)甲、乙类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10)仓库内储存物品应分类、分垛、限额存放(图2-3-6)。每个堆垛的面积不应大于150 m2,主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2 m。物品与照明灯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5 m;物品与墙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5 m;物品堆垛与柱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3 m;物品堆垛与堆垛之间的距离不小于1 m。

图2-3-6 仓库内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