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实用手册
1.2.3.2.2 二、检查要点
二、检查要点

(1)临时用房建筑(图2-3-3)层数不应超过3层,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300 m2;建筑材料、构件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当采用金属夹心材料时,其芯材燃烧等级应为A级(严禁采用泡沫夹心彩钢板)。

(2)建筑高度大于24 m或单体体积超过30000 m3的在建工程,应设置临时室内消防给水系统。各层均应设置室内消火栓接口及消防软管接口。

(3)既有建筑进行扩建、改建施工时,必须明确划分施工区和非施工区。施工区不得营业、使用和居住;非施工区继续营业、使用和居住时,施工区和非施工区之间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不燃烧体隔墙进行防火分隔并加强现场管理。

(4)气瓶应保持直立状态,并采取防倾倒措施,乙炔瓶严禁横躺卧放。气瓶与火源距离不应小于10 m,并应采取避免高温和防止暴晒的措施。气瓶应分类储存,库房内应通风良好;空瓶和实瓶同库存放时,应分开放置,两者间距不应小于1.5 m。氧气瓶与乙炔瓶的工作间距不应小于5 m。

(5)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许可证。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现场的可燃物进行清理。作业现场应配备灭火器材,每个动火作业点均应设置1名监护人(图2-3-4)。严禁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

(6)高层建筑外脚手架、既有建筑外墙脚手架、临时疏散通道的安全防护网应采用阻燃型安全防护网。

(7)施工现场内应设置临时消防车道。

图2-3-3 在建工地宿舍

图2-3-4 在建工地动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