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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实用手册
1.2.2.7.2 二、检查要点
二、检查要点

(1)设有汗蒸房的洗浴、休闲场所,应符合以下要求:

① 汗蒸房严禁使用电热膜加热设施。

② 设有汗蒸房的场所应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不应设置在居民住宅楼(含商业服务网点)、古建筑、博物馆、图书馆内;设有汗蒸房的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

③ 汗蒸房内安装了加热设施一侧的顶棚、墙面、地面不宜明(暗)敷电气线路,当确有需要时,电气线路应与加热设施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并应有防火、隔热措施。

(2)设有桑拿房、休息大厅、放映厅等的洗浴、休闲场所,应参照歌厅、舞厅、游戏(艺)机厅的检查要点相关内容。

(3)设有住宿过夜包间的洗浴、休闲场所,应参照宾(旅)馆中客房的要求。

(4)设有厨房的洗浴、休闲场所,应参照餐饮服务场所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