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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实用手册
1.2.2.2.1 一、检查依据
一、检查依据

《消防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上海市消防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指导、督促本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做好消防工作,指导、支持、帮助居(村)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组织做好火灾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居(村)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居(村)民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宣传家庭防火和应急逃生知识,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上海市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规定》第三条、第六条规定:公安派出所应对辖区内除市、区(县)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场所(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等)和居民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居(村)民委员会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公安派出所在消防监督工作中应指导、督促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夯实组织建设、设施建设、群防群治工作和队伍建设“四个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