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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实用手册
1.2.2.1.2 二、检查要点
二、检查要点

(1)物业服务企业主要负责人是住宅物业管理公共区域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物业服务企业派驻住宅小区的负责人应当全面做好住宅物业管理公共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

(2)严禁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且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如地下室设置人员住宿场所。

(3)禁止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停放电动自行车。居民住宅区宜设置电动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设置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的充电设施,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4)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管理区域内设置下列标识、标志:

① 消火栓、灭火器、防火门、防火卷帘等消防设施、器材,消防车道、消防车作业场地、疏散通道等附近设置禁止占用、遮挡的明显标识。

② 住宅区的出入口、电梯口、防火门等醒目位置应设置提示火灾危险性、安全逃生路线、安全出口、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的明显标志和警示标语。

(5)物业服务企业应对管理区域内(包括商业配套用房)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确保完好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