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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实用手册
1.2.1.2.4 四、危险品管理
四、危险品管理

(1)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2)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必须执行消防安全规定,包括事先经过批准以及采取必要的消防安全防范措施。

(3)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