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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实用手册
1.2.1.1.2 二、检查频次
二、检查频次

依照《上海市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规定》,公安派出所对除市、区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外的下列单位、场所,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1)居民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

(2)居(村)民委员会。

(3)加油(气)站,宾(旅)馆,歌厅、舞厅、游戏(艺)机厅,餐饮服务场所,洗浴、休闲场所,商(市)场,教育培训机构,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及其他医疗单位。

对上述以外其他单位、场所的监督检查频次、数量,由各分局根据辖区消防安全形势和公安派出所民警警力配备情况,确定抽查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