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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实用手册
1.1.5.3.2 二、社区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
二、社区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

(一)建设范围

根据《上海市微型消防站建设指导意见》和《上海市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明确下列地区应建立社区微型消防站:

(1)常住人口1000人以上的行政村。

(2)已组建消防工作站的居委会。

(3)上述范围以外的其他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居民小区物业单位。

(二)建设标准

1.场地

属于建设范围内的行政村、居委会、小区物业等社区微型消防站应配备办公场所,设置人员值守、器材存放等用房,可与消防控制室合用,有条件的可单独设置。

2.人员

社区微型消防站人员配备应不少于6人,设站长、5名以上接受基本防火、灭火技能培训的保安员、治安联防队员、社区工作人员等兼职或志愿消防员。

3.装备配置(表1-5-4、图1-5-3)

表1-5-4 社区微型消防站装备配置标准

(续表)

图1-5-3 微型消防站器材装备

社区微型消防站应当根据社区实际,分散设置消防器材存放点。点上配置方便移动的机动或非机动的消防运载车辆,车上配置相关器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