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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实用手册
1.1.3.2.2 二、档案管理要求
二、档案管理要求

公安派出所应当设立能够保障消防执法档案安全的档案室,没有条件设立档案室的,可以设立档案专柜,并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落实档案管理措施,保证档案的真实、完整、有效和安全。具体要求如下:

(1)档案管理制度上墙。

(2)档案室要达到“八防”要求:防火、防盗、防光、防潮、防尘、防高温、防有害气体、防有害生物(虫、霉、鼠等)。

(3)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规范消防执法档案立卷归档、移交、借(查)阅、销毁台账。

(4)按照消防执法档案类别设立档案目录数据库,利用计算机进行档案目录检索。

(5)严格按照“领一还一”原则领用制式法律文书。领用时,档案管理人员应做好登记,记录领用时间、领用人、文书号段等情况。领用制式法律文书使用完毕后,必须按照规定建档移交。移交时,使用人和档案管理人员应共同检查移交材料,查验是否有缺页、断号情况。缺页、断号的,法律文书使用人应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并报公安派出所的主要负责人审核。书面情况说明材料由档案管理人员存档以备后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