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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实用手册
1.1.2.2 第二节 消防工作依据
第二节 消防工作依据

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工作,主要依据以下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

(1)《消防法》第五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的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

(2)《上海市消防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公安派出所根据上级公安机关的要求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3)《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条:公安派出所对其日常监督检查范围的单位,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4)《上海市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规定》就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职责、消防基础工作消防监督检查频次及内容、消防监督检查程度、火灾处置、消防监督培训、考核与责任追究等内容做出具体规定。

公安派出所对群众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依法处理;对属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在受理后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