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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登海默法理学
1.13 四、美国综合法学的起始时间可以提前

四、美国综合法学的起始时间可以提前

发现了霍尔的法理学早期著述是此次整理工作的意外收获。笔者从对潘先生的采访中得知,潘先生1944年在东吴法学院求学时用的教材就是霍尔的《法理学阅读文献》。注595潘先生当时的法理学老师是刘世芳教授。刘世芳于1924年获耶鲁大学学士学位后又在欧洲学习了3年,是东吴法学院为数不多的兼有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背景的教授。注596因民国时期东吴法学院的资料非常匮乏,现在无从知道东吴法学院从何时开始使用霍尔的书作为教材。但即使从东吴法学院1944年使用该书算起,也基本与美国一流大学法学院保持了同步。笔者曾在京城各大图书馆遍寻此书,最后在北京大学图书馆找到一本库存本。因年代久远,该书已不堪翻阅。但在该书的借阅登记信息里,笔者意外发现了如下字迹:“法律系费青先生指定”,落款时间为1947年9月10日。费青时任北京大学法律系教授,曾任潘先生求学时的东吴法学院法律系系主任兼民法、哲学概论等课程的教授。此段文字至少说明北京大学法律系1947级学生的法理学教材也是用的霍尔1938年出版的《法理学阅读文献》。无巧不成书,据北京大学法律系编《北京大学法律学系名录》(1998年5月),北京大学法律系1945~1959年间只招过一届(即1947级)硕士研究生,而且只招了程筱鹤、袁文两名。其中程筱鹤与潘先生是东吴法学院1940级同班同学,1946年与潘先生同时考入东吴法学院硕士研究生。1947年又考入北京大学法律系研究生,师从费青教授学习法理学和国际私法。费青教授指定的教材究竟用于该届本科生还是研究生,由于资料缺乏目前只能存疑。

值得在此一提的是,沈宗灵教授在有关访谈录注597里提到,在上海复旦大学念书时(1943年),金兰荪兼任东吴大学和复旦大学法理学课程,用日本学者穗积重远的《法理学大纲》作教材。笔者查找到潘先生上学(1940~1944)时的课表,金兰荪确实是东吴法学院的老师,而且教过潘先生商法、票据法、公司法、海商法等课程,但法理学老师是刘世芳教授,哲学概论是费青教授。

笔者迄今未发现国内法学界关于霍尔的研究中提到作者的上述著作。笔者对该书的初步阅读体会是:综合法学的观点可以追溯到霍尔的该部著作,理由有二:其一,从霍尔该书目录看,已可以看出三大法学流派的分类端倪:第一部分法哲学含第一章至第八章,分别为自然法、历史法学、先验唯心主义、功利主义、社会功能主义、实用主义、经验主义与理性主义的进一步冲突和司法过程中的理性主义,第二部分为分析法学,含第九章至第十五章,分别为逻辑和法律、法的本质、术语和基本概念、演绎法、类比、分类和形式科学,第三部分为法律和社会科学,含第十六章至第二十五章,分别为科学和科学方法、社会科学的性质、法律经验科学的一般理论、原始法、法律和习惯、社会和法律制度、社会冲突——非法与法、立法与社会问题、司法过程、研究方法等。其二,该书序言里有一段话:“在综合法理学(integrate jurisprudence)的每一个主要部分及相关的哲学和社会思想的一般领域方面,人们已经做出了持续的努力,以便在严格限定的空间内,可以对一些法理学基础获得一般的理解。这样做并非将法理学推崇为一种简单的上层建筑或任何形式的人为延伸,毋宁说是将法理学视为综合的(integral),确实——这也是编者迄今所理解的——是一条宽阔的思想河流的一个不可分割的部分。”注598如果笔者的上述判断成立,美国综合法学的时间似可提前,应该确定为上个世纪40年代,具体标志为1938年出版的霍尔的上述著作。即使以霍尔1947年的《综合法学》作为标志,其思想也可追溯至1938年。顺便在此一提,霍尔的上述著作也是其法理学方面的处女作[1935年曾出版过刑法方面的著作《盗窃、法律与社会》(Theft,Law and Society)],正像博登海默1940年版的《法理学》是其在美国的第一部专著一样(1933年曾在德国出版过博士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