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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登海默法理学
1.7.3.5 第六十节 法律社会学的功能
第六十节  法律社会学的功能

正如我们前面已经看见的,注566认识并研究一种现象最好的途径便是探究它纯粹的和最发达的形式。这一点在自然现象以及精神现象都是正确的。要向儿童解释“山”这个名词的意义,指明某大山作为说明的对象比某些低下的山脉好得多。

如果我想对一个学生解释何谓封建制度,我便要分析当封建主义达到它的顶峰的最成熟的方式的时候,那些世纪中它的(封建制度的)机构是怎样的。同样的,如果我要给官僚政治的概念下定义,我必须在我的心目中展开官僚政治最完美类型的图画。著名的德国社会学专家马克斯·韦伯的伟大的功绩就是他指引我们的注意力放在这点。他表示,社会学者的工作就是叙述社会现象的纯粹的与理想的各种类型(“Idealtypen”),并且从它们演绎出社会制度的典型的功能、效果、成绩和缺陷以及社会统治的方式。注567这点的确使社会学异于历史。历史是对那些对于文明发展曾经是重要的个人的遭遇(individial happenings)事件、和人格进行因果分析。此外,社会学则是对由一定的社会现象或制度所产生的典型的后效(typical consequences)进行因果分析。为了认识一定的社会制度或者一定类型的社会的或经济的统治的典型的结果和成效,我们必须论述经最富特色的和完全的类型。例如为了采取社会学的观点解释“资本主义”这个名词,我要画出一幅经济秩序图,在它里面资本主义全部典型特性都齐备了。只有使用这个方法,才能够分析资本主义经济制度对于社会的政治的结构所产生的各种后效。可是在实质上,纯粹的、理想的类型是永远不能完全实现的。一个国家,在它的经济结构上除了它的资本主义元素以外,还可以表现出封建主义或社会主义的某种特性。如果社会学者首先分析封建主义、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名词的纯正意义,亦即是,如果他画出了这些经济统治形式各种“准类型”,他便能够成功地把这些元素彼此分别出来,并且认出它们对其特定国家的社会结构发生的相应后效。只有依这个方法,他才能够证明特定国家的社会结构含有的资本主义元素,乃至什么程度与大小,以及这些元素是强大地抑或孱微地发展,该资本主义元素是否凌驾封建的或社会主义的元素等等。

这种方法亦必须应用到法律中。为着查明特定国家所有法律制度是一种尚未发展的、一种孱弱发展的抑或是一种成熟的法律制度,查明该特定国家是“法治的天下”抑或“人治的天下”,社会学者必须画出法律的标准类型,亦即是,含有纯正法律所有的典型的和主要的元素这样的一个类型。注568这样做,他便能够表明,欲求法律能行于社会,社会必须如何组织。他将阐明法律作为社会控制的一种工具,其价值、益处和缺点,他能够决定某特定国家在社会的、政治的趋势是否引导它朝着愈益实现法律这方向走抑或是朝着相反的方向走。

构造社会现象纯粹的理想的类型,并不是社会学者唯一的任务。他还必须就社会现象与事件作一说明性的因果分析。例如,在法律领域上,他必须表现出那些决定法律规则和制度演进的社会的、经济的原因,而且他必须分析在立法背后的社会趋势。可是在探索法律演进的因果因子时,他必须表现出相当程度的谨慎。19世纪对于因果律的绝对性与普遍性的信仰,已有几分为20世纪自然科学的发现所动摇了。今日已经发现,在物理世界中没有严格的因果关系,而且决定论(determinism)的原理支配物理定律的程度已经不像过去古典物理学者所认定的。注569例如量子论(quantum theory)就是根据下述的发现:力能(energy)之传透就是不连续的、不规则的“跳跃”,这种跳跃的出现与方向不能被看出是什么原因的。今日已经表明,这种最基本的自然事件的历程,已不能够像向来相信的那样稳当地预言了。从前视为确定的法则,如今发现只是部分机会运作的平均情形。琼斯(Jeans)说:

世界上可能有某一因子,我们从来觉得称呼它没有比命运这个名字更好的了。这个因子在自然中操纵着,使旧的因果律的铁定的不可避免性为之中和。“未来”可能不像我们过去所常常认为的不可改地决定的。它至少有几分,可能听凭神力。注570

物理世界,在现代自然科学照耀之下,显得比从通常认识的远为错综复杂。人类社会生活上亦是如此。曾经企图只用一个观念去解释人类史,这不能够视为成功。

这件事尤其是在近代占着很大势力的三种一元论哲学为甚,这就是历史之经济解释、历史之种族理论和人类文化演进的精神分析学的分析。概括地采用饮食、血液或性欲三者以解释人类社会生活,似属无益。所有这些理论都有其成绩,即各自分析了并强调了人类社会发展中一个特定的和重要的因子。可是它们似乎不能够,使一个不偏颇的人类史观察者接受过来作为普遍性的人生哲学。如果世界上有人类演进的一致的法则存在,那么这些法则比这三种理论提示的要来得无限地复杂。此外,在严格的因果关系这种意味上说,如此的法则到底是否存在,这甚至是个疑问。正如在物理的自然界一样,在人类社会生活上也可能有一个自发的、不能预计的、偶然的元素,使一切社会学企图发现文化演进的推动原因趋于失败。

这些论述并非意图鼓励社会科学领域里的怀疑主义或失败主义的态度。如果确然性是不存在的,那么至少在人类社会生活上盛行的趋向与或然性是存在的。一定的社会现象表现一定的典型后果。一定社会制度会产生一定的特殊结局。例如像官僚政治制度对于一国的社会的政治的结构常常有某些特定的后效。这些后效,若从严格的因果观点看,可能不是“必然的”。由于某些不能解释的,或者因为一个强大人物的影响,这些后效可能改变了,至少一时改变了。但是社会学者可能把它们叙述并分析为“典型的”后效。一位卓异的社会学者根据他的分析所作的预示,也许缺乏确然性的因素,但是会有高度的或然性。例如,在法律领域上,社会学者可能指出某种类型的立法对于社会生活或经济生活或然的结果。虽然不可预见的事件的发生,或不能预测的情势的合并发生,常常是可能的,但是社会学者可能分析法律演进的趋势。简言之,社会学者只能够论及倾向、趋势、机会和或然性,他必须俯首听命;确然性、严格的因果性、颠扑不移的预示都是在他的努力所能到达的地方以外。在孔德和斯宾塞的时代,社会学者爱相信,他们能够以数学的确然性和准确性决定社会演进的法则。今日我们知道这是不可能的,我们幸运多了。这种知识把一个冒险的和投机的元素输入人类的社会生活。如果没有它,人生也许不值得生活了。原来“真正人生的精髓,人生真实完满,就在它是不可预测的和永远一望无际的可能性的天涯。”注571

这部书之写成,是本于一个信念,这个信念就是:法律社会学如果要维持它自己跻身于社会科学之林,那么它必须尽可能地同时具备本节所论述的两种功能,说明成熟的法律类型和分析法律演进的原因。唯有融汇自然法学者采取的方法和现代社会学者所使用的方法,法律基础受着考验的时代所需的法理学才能够实现它的再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