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博登海默法理学
1.7.1.1 第五十一节 实证主义是什么?
第五十一节  实证主义是什么?

法兰西数学家和哲学家奥古斯特·孔德(Auguste Comte)可以视为现代实证主义的奠基者。他把人类思索的演进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神学阶段,在此阶段,一切现象都引用超自然的原因和神圣的干预去解释。第二阶段是形而上学阶段,在此阶段,人们认为,有终极的原理与观念存在于事物的表面下,并构成人类演进的真实原动力,当时的思想就是探求它们。第三阶段是实证主义阶段,它不接受在哲学上、历史上和科学上的一切假设的解释。它把自己限定在自然科学所用方法的指导下,对事实进行经验地观察和联系。注437

这个著名的“三阶段法则”,虽然作为人类演进的一般解释仍有可反对之处,但是用来说明人类思想从中古初期到19世纪中叶的发展,却是很有用的。在法律哲学领域的有关事情上,我们已经看到,在中古时代法律的解释强烈地为神道的考虑所决定:把法律同神圣启示和上帝意志密切联结。注438

他方面,从文艺复兴到19世纪中叶这段时期,可以称为法律哲学的形而上学时代。古典自然法学派以及萨维尼、黑格尔和马克思主张的历史法学派就是以强烈的形而上学元素为其特性。这些理论认为,在事实的经验的背后,有着一定的终极的原理在控制着,它们企图借此解释法律的本质与意义。我们不能够以经验世界的尺度去判决和量度自然法学派哲学家的永恒理性、萨维尼的“民族精神”和塑成法律的“默然发挥作用的力量”。黑格尔以进化火炬累国相传的“世界精神”以及马克思的共产主义社会之法律“凋谢”,所有这些解说都是形而上学的,因为它们讨论到事物的物理现象以外,而且出发点是假定要在实在的事实背后找到终极的原因与不可见的力量。注439

在19世纪中叶,对前世纪的形而上学趋势发生了一种有力的反对运动。这一运动可以用一个浮泛的却囊括一切的名词“实证主义”名之。作为一种科学态度的实证主义,反对先验与形而上学的思辨,并且把自己局限于经验与观察所得。它离开了精神的高峰,转而努力分析直接的实在事实。它拒绝讨论事物显现的实在以外的事情。在19世纪上半期,自然科学领域上已取得的广大成功,给这一种见解准备了一个根据。这种成功带来了一种强烈的诱惑,把自然科学所用的方法适用于社会科学领域。对于经验事实和感性资料进行精细地观察,这是自然科学所用的主要方法之一。于是人们期望这种方法在社会科学领域同样有效和有价值。他方面,自然科学不止于收集和观察事实;它亦探究事实的联系和相互关系,从现象的状况归纳出一现象或一组事实和他现象或他组事实相联的因果规律。实证主义者也采取了这种方法,并且把它应用到社会科学范围内。他们在这样做的时候,先假定因果律在人类社会行为的领域上的绝对最高性。它们企图把这条法则应用于历史事件的链索上,并以描述的方法陈述经严格的经验观察得来的一般法则与原理。他们相信,它们在人类社会行为上作用着。至于这种企图成功了多少,这是一个在本书研究范围以外的问题了。

实证主义侵入了社会科学的一切部门,包括法律科学在内。在法律理论的领域上,它采取了各种形式,大略地可分为分析的实证主义和社会学的实证主义。这两种法律实证主义共同的一点就是,把形而上学的和哲学的思辨从法律理论中剔除,并把法律研究的领域局限于经验界这种倾向。分析派法理学研究国家机关订立的真实法律规范的分析与解释。它认为法律是政府权力的指令,主权者的命令。它的主要目标就是把现实的法律规定分类,并表明在整个法律制度的组织上它们的关系与相似性。他方面,社会学的实证主义从事探求并说明在法律发展上发生影响的各种社会力量。它分析的对象,并非原来的法律规范,而是产生这些法律规范的因子。它和分析的实证主义一样,对法律抱着一种纯粹经验的态度。它注意的只是社会上创造法律的权力已产生的现实法规,并且详究它们在社会学上的起源。它正如匈牙利法学家朱利叶斯·穆尔曾提出的法律实证主义定义所说的:

法律实证主义就是认为法律产自历史过程上社会统治权力的一种见解。照这种见解说,法律只是统治权力已经命令的,而因为这种情势,凡是它已命令的便是法律。注440

社会学实证主义研究的不是统治权力的命令原样,而是决定这些命令内容的影响力,此事并不使社会学实证主义丧失它的实证主义性质。

本章要讨论分析实证主义的发展与意义,次章将专注于社会学实证主义的各种公开的和伪装的形式。注4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