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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登海默法理学
1.6.5.5 第五十节 法律:文化演进的一种工具
第五十节  法律:文化演进的一种工具

黑格尔、梅因和斯宾塞有一个观念是共同的,这观念就是进展中的文明是伴随着个人自由而增长的。进步与自由在他们的哲学体系上是紧密地联合的,虽然他们对于自由的内容与保证它的方式的见解并不合一。但是三人全都深信,法律是文化演进的产品和人类文明逃不了普通波动的一部分。法律是文化演进的一种产品,他们认为法律在它的进步的发展上是促进自由的重要工具。    赞成这种观点的理由,可以说的很多。

首先,法律是文化演进的产品,并且在人类文明的普通波动中参加一份儿,这是无可置疑地正确的。进行文化塑造的各种因素几乎全都影响法律,其程度或大或小。如前所述不过是这些因素的一部分,并非完整意思。一个民族的法制史可以从许多方面观察。我们不可企图把它推源于单一因素的作用,这点是必须强调的。

其次,正如我们在本书第一编所表明的,法律与自由有密切的关系。若不多少承认个人的权利,则真正的法律就不存在。原来文明的进步的最重要点之一,就在不同意义上的团体、阶级和社会诸阶层为分享自由而从事的解放斗争。这样的进步必然伴着法律的增长与发展。进步的文明,论其特色就是一种从镇压到自由、从“身份到契约”和从权力到法律的运动,而退步的文明却以相反的历程为其特色。

由一位法制史专家从这个一般现象上写出罗马法的经历,这也许是一件有趣的和有收获的工作。在罗马法制史开始的时候,家父的专制权力作为社会秩序的根本因子。在罗马法制史终了的时候,我们面临着统治一大帝国的帝王的专制权力。而罗马法在发展上的盛会就在这两极端展开了。

这种发展表明与普通法的发展有许多密切的相似性。注433

在这两种法律体系上,法律刚性形式的规定,由衡平法理学体系把它逐渐地缓和了。注434罗马法和英吉利法两者由比较少数的法规发展成高度错综复杂的体系。在两者的情况下,由于法律秩序的复杂性而生的困难,结果做成基于便宜性的行政法增长。在两种制度的婚姻法上,妻子从丈夫的强固的人身与经济的支配下逐渐解放了。注435罗马法以及英吉利法,在他们发展的过程中,缓和了而且促进了经济上和社会上的弱势的人群,如奴隶、家奴、债务人和拮据的抵押人等在法律上的地位。注436这些例子还可以增加许多,好像暗示:在所有伟大的法律制度的发展上曾连续数次地发生,而且这些法律体系纵有许多基本的差异,在某方面是同样地经过若干相似的演进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