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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登海默法理学
1.6.5.4 第四十九节 斯宾塞
第四十九节  斯宾塞

斯宾塞采用经验的和实证主义的方法达到的结果,很类似黑格尔和梅因所达到的。他认为,法律和文明是以生存竞争最适宜者生存为决定因素的生物的和有机的进化的一种产品。在他看来,进化表现于分化、个别化和增加分工。他阐述,文化是社会生活从简单到较复杂的方式,从原始的同种类到终极的异种类这样的一种漫漫过程。他把文明的发展分别为两个主要阶段:其一,是原始的或军事的社会方式,以战争、强迫和身份作为管理的方法;其二,是较高的或工业的社会方式,以和平、自由和契约为控制的方式。于此,我们察觉同梅因理论的类似。斯宾塞说,第二阶段的特色是,对政府功能增加限制以利个人的自由。政府逐渐把它的行动范围限制在契约的执行与相互保护的保证上。斯宾塞反对一切形式的社会立法和集体规章,认为它们是无理干涉。在最先进的文明阶段,应有无限力量的自然选择法则。在他看来,完美文明的准则是它给予人类个人自由的程度。这个文明的准则,同时是他的公道与法律的准则。他的公道概念是由自由观念决定的;它是强烈表现了康德学派法律定义之流风遗韵。这是斯宾塞式的公道公式:“凡人均得自由地为所欲为,但以不侵害其他任何人的平等自由为限。”注430这种“平等自由的法律”毫不含糊地表达了适应个人主义和放任主义时期的公道观念。从这个法律概念演出的推论就是关于自由的特殊决定,斯宾塞以“权利”一词称之。在这些权利中,他列举身体完好的权利、自由行动的权利、使用自然媒介物(阳光与空气)的权利、财产的权利、自由贸易的权利、契约自由的权利、信仰自由与崇拜的权利、自由言论和出版的权利。值得注意的是,他的强烈的个人主义促使他否定“权利”的性质有着社会主义准则下的劳动的权利和政府维持贫者的权利。注431他甚至不愿承认每个公民有投票选举的政治权利。他说,如果投票权一普遍分配,较大的阶级必将不免使较小的阶级损失而自肥。注432据他看,工业社会最好的组织是行利益的代表制而非个人的代表制。他对自由的热心使他恐惧多数统治的政治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