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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登海默法理学
1.6.5.3 第四十八节 梅 因
第四十八节  梅  因

作为黑格尔法律哲学特性的演进学说也成为一位伟大的英国法律思想家梅因理论的核心。梅因认为,在法律史上体现的演进原理是属于形而上学的性质:它就是自由观念的展开。此处,梅因和黑格尔意见一致,而且对于这个中心思想,他们见地同一。这事可以辩解我们所以采取有点异常的方法:把两位思想家在同一章内论述。

梅因法律演进论的主要论点最好的解说也许是在他的经典名著《古代法》(Ancient Law)中第五章引述的一段名文:

进步的社会运动有一方面从来是一致的。在它的全部过程中,它的特点就是家族依赖的逐渐解体,而代之以个人责任的增长。个人渐渐代替了家族,作为民事法律针对的单位。这种进步以不同的速率完成了

有些社会并非绝对明显地进展。因此只有细密研究它们的表面现象,才能够在它们里面看出古代组织的崩溃。但是,无论它的步伐怎样,这种变更没有受制于反动或倒退,而且我们将会发现明显的迟滞之发生是因为从其完全外来的渊源吸收了旧式的观念与习惯的缘故。也不难看见,原来源于家族的权利和义务互相对待的方式,逐步地为人与人的关系所代替。这种关系是怎样的,它就是契约。从历史的一个界标开始,即从社会上所有“人的关系”都归结在家族关系上向社会状态开始,我们显然已经稳然地朝着另一社会秩序——在它里面,所有这些关系都是从个人的自由合意而生的——这方面迈进。注427

梅因得出了他常常被人引用的结论:“进步社会的运动,一向是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注428身份是一种被确定了的状态,在那里,个人不由他的意志自主,他不能够凭借他自己的努力去除它。它表示在一种社会秩序里,“群体”而非个人,是社会生活的基本单位;其中每个个体被罗织在家族和“群体”关系的网里。随着文明的进展,这种秩序逐渐让位给以契约为基础的社会秩序。这个制度以“个体自由”为其特色,其中“权利、义务和责任统由自愿的行为而生,并且都是人类意志作用的结果”。注429依照梅因的见解,一种成熟文明的表现就在独立的、自由的和自决的个人作为社会生活的基本单位出现一事。

梅因的一般演进论并不就是他对法理学的唯一重要贡献。

他充裕我们对于法律制度史的知识与了解不仅限于此。例如,他关于法律一般发展和制定法律方面的顺序现象理论是很有趣味的。他相信,在最古时期,法律是由父系统治者的个人命令产生的,而子民则认为他是在神的感召下作为的。随后是习惯法时期,法律由强占法律知识的贵族或少数特权阶级解释并适用。第三个时期的特色是,由于社会冲突的结果,这些习惯在法典上确定了(如罗马的《十二铜表法》)。第四期,照梅因说,就在以拟制、衡平法和立法把严格陈旧的法律修正;这些手段旨在使法律和进步中的社会和谐。最后,科学的法理学把这些各式各样的法律全部织成一个一贯的系统化的整体。梅因说,并非所有社会都成功地经过了所有这些时期,它们的发展步骤在它的特定方面表现并不一致。梅因只希望指出法律演进上的一定的一般方向和发展的倾向罢了。当代研究已表明,从整体上说,他溯求法律“自然史”的基本路线做得非常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