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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登海默法理学
1.6.5.2 第四十七节 黑格尔
第四十七节  黑格尔

德国哲学家黑格尔,曾经独到地试图发现人类个体和社会生活的终极的意义与目的。黑格尔赞同自然法时代的哲学家们所主张的治理这个世界的乃是理性;但是在他看来,理性不是自然法学派那个绝对不变的概念,而且他不相信有永恒的、不易的法律的存在。在他的体系里面,并非抽象的个性而是历史成为理性的标准载体。他阐述理性在历史上各时代以不同的方式表现它自己,而它的内容却是恒常地在改变中。黑格尔在历史里面看见一股“不息的”奔流,它在流动中委弃一切无双的个体,经常在一个时时是新的法律基础上确立个体的结构。注424他所阐发的要成为法律哲学史上很重要的新观念,就是演进的观念。黑格尔阐述,社会生活的所有各种表现,包括法律在内,都是一种演进的、动力的过程的产品。这种过程采取辩证法的方式进行:它在“正”、“反”、“合”中把自己表现出来。人类精神树立一个“正题”(thesis),它成为特定时代的主要观念。对于这个“正题”,再树立一个“反题”(antithesis),而从“正”“反”两者的斗争中,发展出一个“综合”(synthesis),它吸取两分子而在更高的一层上统一它们。

这个动力过程的意义与终极的标的是什么呢?根据黑格尔说,有一个伟大的观念躺在历史的斑斓的和常常迷目的万象背后,它就是自由的实现。黑格尔说,历史并非一劳永逸地实现这个观念,自由的实现是个悠长的错综复杂的过程,其间理性的作用虽然常常表现,却不能够轻易地被人察觉;而“理性的谋略”甚至让邪恶当道。在这个伟大的演进过程中,历史上每个国家被安排担任特定的工作。完成后,这个国家便丧失了它的历史上的重要性:“世界精神”已冲过了该国的理想与制度,该国家被命运强迫把它的火炬递交较年轻的较强力国家。由是,“世界精神”逐步地实现它的主要目的,即自由的实现。在古代的东方王国,只有一人,帝王,是实在自由的。在希腊和罗马的世界,一些人是自由的,但是居民的多数是奴隶。日耳曼民族才是承认每个人有其自由的第一人。

黑格尔认为,在自由的自我实现上,国家与法律是最高贵的工具。但是黑格尔并不像过去许多自然法哲学家那样,把法律和国家分家。在他看来,两者是相联不离的。依黑格尔的见解,国家是“道德观念的实在”注425和理性的具体表现。它是集体的或“客观的”意志与个体的或“主观的”意志的综合。

依照他的意见,个体的自由和法律只有在国家里面才能够被实现。国家应该承认个体的自由范围,保证私有财产、契约自由和建立家庭的权利。注426但是个体必须把作为国家一分子之事视为他最高的特权,并且他应该以他自己的自由意志虔诚地报效国家。国家及其公民应追求共同的一个文化理想;这个理想将因“世界精神”所到达的特定阶段而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