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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登海默法理学
1.6.5.1 第四十六节 概 说
第四十六节  概  说

文明,像个人一样,受着一定的自然过程的支配,它们诞生了,长大了,它们成熟了,它们老了,而末了它们死去,这句话并非隐含接受僵硬的听天由命的宿命论哲学。正如每一个人有权力——在他的力量、能力和人格所定的某种限度内——按照他的见解和理想决定他的人生,并且由正确合理的生活方式延续他的人生,人类在集体上也有权力——在他们的社会生活的性质与形式决定的某种限度内——根据他们的理想建立一种文明,并凭借理性运用他们的合作能力,使它的文明继续存在与绵延。虽然他们可能使他们的文明的生命继续下去,但是他们却不能永远地保存它;此处再度和个人生命平行,是显然的。但是每种文明最后必定衰弱与死亡这种思想并无使人气短之理。正如每日午后可能和早晨一样的美丽,甚或过之,一个衰微中的文明景象可能和一个兴起中的文明同样的伟大,或更为伟大。在安东尼·比乌和马可·奥勒留的岁月,罗马文明的霞晖就是成熟建树的时代;它可以比作一个秋日的成熟美。再说,一个文明的死亡并不意味着它消失于记忆之外。正如一个伟大人物的工作和言行在他的身体死亡后仍然不朽一样,一个伟大文明的成就不会是徒然的。我们自己的西方文明仰仗古代文明成就的程度很深。我们自己的文明可能在遥远的未来为新文明的建立者供给一个根基与鼓舞。如斯宾格勒(Spengler)所设想的,文明是个闭口的周期,而且每一个新文明开始时必须再从头起,这是不正确的。

法律制度是深深地受到整个文明命运的影响的。它随着它的生长与衰微的波浪起伏。罗马文明在奥古斯都时代所到达的高峰,同时也是法律的高度发展期间。罗马文明在第三世纪以后显现的衰败有法律的衰微做伴。原来法律是文明的最重要的工具之一,它深沉地受着文明危机与混乱的影响。注423

人类已作各种努力,企图发现决定法律秩序和文化秩序间关系的一般法则。这些努力有些是在形而上学的玄想领域;
人们探寻在实体后面操纵着的终极原理。别的人则使用实证主义的方法,试图以经验的观察解释法律和文化的关系。以下几节即将讨论若干著名的哲学的和社会学的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