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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登海默法理学
1.6.4.1 第四十三节 历史法学派
第四十三节  历史法学派

现代的历史法学理论最初把法律现象推源于民族因子。著名的萨维尼和普赫塔的历史学派认为,法律首先是一个民族的民族性格及特有精神的产品。

为了解这个有影响力的法律理论的重要性,必须摘要地考察它的社会背景的状况。17世纪和18世纪的自然法哲学家们,曾经致力寻求理想的和最完美的法律形式。他们感兴趣所在是法律的宗旨和目的,而不是它的渊源与发生。他们极度轻视法制史。他们认为,法律是理性和人类有意识作为的产品,并非慢慢生长和历史演进的产品。古典的自然法学说所含有的革命性,表露它自己最清楚的地方也许莫过于忽视法律上历史的和演进的力量。它的辩护代表多数都是那样地表现。革命,最重要的就是同历史完全决裂。

事实上,在欧洲理性主义和自然法的时代,1789年的法国大革命达到了绝顶。自然法的主要辩护者宣称,自由平等原理是理性与公道的永恒准则,人们企求在这些原理上建立一个新秩序。可是这次革命不能够达到它的理论所要完成的目的,而被迫以取得一部分的结果为满足。某种反理性主义的反应开始遍及全欧洲,特别是在德国和英国——因为这两个国家抵抗了,而且在某种程度上挡住了法国的革命思潮传播全欧的企图,他们反对法国革命前驱者反历史的理性主义,这种运动日渐强势。人们强调并散播以历史与传统为基础的保守思想。在法律和法律哲学的领域上,这就是着重法制史和法律传统以反抗凭玄想去建立自然法的企图。人们详尽地探讨法律史,法律改革者的雄心由此受到极大的约束。在这个时期,科学研究法律的形成力量,开始取代理性主义探求法律的理想性质、目的和社会目的。

在英国,伯克(Edmund Burke,1729~1797)曾谴责革命过头并且强调传统和逐渐生长的价值。他抗议鲁莽地改动法兰西人民的政治和法律秩序,并且指出历史、习惯和宗教是社会行动的真正指导。德国更强烈地反对法国革命的理性主义和世界主义原理。反理性主义的运动兴起了,它在性质上是浪漫的、非理性的和激进民族主义的,它在文学、艺术和政治理论上均表现出来。在法律圈内,这个运动以历史法学派为其代表。这个学派最著名的阐述者就是普赫塔最显赫的弟子,萨维尼。

萨维尼的法律观首先在他著名的小册子《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1814年)里面提出来。原来(德国)海德堡大学(Heidelberg)民法教授蒂堡(Thibaut)建议,日耳曼各邦的法律和习惯应该在罗马法和拿破仑法典的基础之上从事统一调整,把它们法典化。萨维尼这本小册子就是对这个建议的答辩。他激烈地攻击这个提议。在他的眼中,法律并不是一件能够由制作法律的人专擅制造的东西。他说,“法律是个内在地、沉默地作用着的那些力量的产物”。注392它源自“民族的共同意识”。它的真正渊源是公众的信仰和习惯——它们在发展过程中,为科学的法理学和法律界所加强。法律像一个民族的语言、风俗和生活方式一样,首先是由一个民族特有的性格,它的“民族精神”(Volksgeist)所决定的。注393萨维尼指出,每个人都有些传统和习惯在生长着,而且由于他们继续的活动,因此浸透到法律规范里面。只有精细地研究这些传统与习惯,才能够发现法律的真正内容。正确地说,法律同一个民族在正当与公道事项上的意见是同一的。它是深深地根源于民族的过去。萨维尼说:

在信史中追溯到最古时期,就会发现法律已经有了一种确定性,为各该民族所特有的,就像他们的语言、风俗、习惯一样。

不但如此,这些现象不是孤立地存在的,而是一个个体的人民的特殊能力与活动,在实际上是联合不可分的,只是在理论上作为各种的性质罢了。把他们约束为一个整体就是民族的共同信仰,内心必然的血族意识,排除一切偶然的和擅断的发生的观念。……法律随民族的生长而生长,因民族强大而强大,最后因民族丧失它的个性而消逝。注394

因此,萨维尼的观点是,法律像语言一样,并非擅断意志的产物,而是缓慢地、逐渐地和有机生长的产物。注395普赫塔很清楚地陈述这个观念如下:

法律的创始或者展开来自人民精神,这是一个看不见的过程。在人民当中谁会遵循民族信仰所由生的道路——这种信仰怎样出芽、生长、抽叶、蓓蕾呢?……我们能够看见的只是产品,法律,那是在它从中准备并使它变成实物的黑暗实验室走出来之后了。注396

萨维尼和普赫塔主张这种理论的结果,自然是取习惯法而不取立法;他们坚信,习惯法是“民族共同确信”的最纯正的表现。注397

很容易看出,这个学说同自然法学说是一个很大的对立。注398理性主义的思想家相信,单独考虑人类理性,即能发现法律规范并制订成一部法典。历史法学派嫌恶立法,而把重点放在非理性的、几乎神秘的、源于遥远的过去传统的“民族精神”这个概念。历史主义法学者相信法律制度的专属的民族特性。作为一个革命学说的自然法学派注视着未来,而作为它的反动的历史法学派则注视过去。正如斯塔尔(Friedrich Julius Stahl,1802~1861)所提出的,这个学派对于建立在宗教之上的极端保守的法律哲学的发展并不是没有影响的。事实上,欧洲在拿破仑失败和维也纳会议之后,出现了帝国王朝的“神圣同盟”,成为政治的反动朝代,历史法学派就是法律上的反对派。我们在对历史法学派评价时不要忘记,萨维尼是一个保守的贵胄,他嫌弃法国大革命的平等主义的理性主义。加之,他是一个德国民族主义者,他反对法国革命的世界思想主义的含义。他认为拿破仑法典很危险,并企图防止在德国制定同类的法典。这些事实说明,他何以不喜欢立法而强调沉默的、无名的和非意识的力量,将其视为法律发展的真正元素,为立法者所不得干涉。

19世纪法理学的独特性也许就是历史兴趣的复苏,而历史法学派也许就是一个最有力的刺激因素。但是它对德国原始的和早期的法制史进行了周详的检讨。关于遥远的法律制度上某些细微题目常常写出皇然巨著。有些场合,在这些历史探讨上面所投入的劳动与所获得的结果殊不相称。但是有许多地方,它使我们对于古代法律制度发展的智识获得了很大的并且重要的充实。后期历史法学派的一位德国大师是吉尔克。在他对古日耳曼法生长的重要的研究中,证明团体人格和团体意志对于法律发展的影响。在英国,亨利·梅因爵士出版了他对于古代法律制度的伟大著述。梅特兰(F.Maitland)继之以英国法律史的著述与论文。在美国,历史法学派以卡特为其代表。他像萨维尼一样,是立法的劲敌和习惯法最优的坚信者。大卫·德里·菲尔德(David Dudley Field)草就并提出的纽约州民法典,最终被摒弃了。这件事主要的是由于卡特的努力。可是自20世纪开始,历史法学派的努力特别在美国已经衰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