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节 三种理论的评价
施塔姆勒的学说不能够被视为对马克思的法律解释的成功的驳议。第一,这个理论是根据一个不许扩张的法律概念。人们之间的经济关系将来也会常常存在的,但是这些关系,可能很不完备、不适宜地为法律关系所拘束与补充。比方,建立在奴隶制度之上的农产自给的经济制度,即无需法律秩序。注373同样的,一个没有私有财产与契约的全盘社会化的经济制度所需要的只是行政的规则而非法律。法律是某种方式的经济生活的从属物,它并非就是经济生活在逻辑上不可缺少的条件。注374还有,正如马克斯·韦伯指出的,在一个基于法律的经济秩序中,法律规范或法律制度的经济的和社会的意义,在历史与社会发展的行程上可能遭遇一个完全的转型,虽然法律规范或制度在它的形容上(如法文之不变而另作新解是——译者注)仍旧不变。注375在这种情形下,法规的形式的和文字上的意思和它的社会意义可能发生龃龉,这种龃龉就破坏了法律与经济之间的逻辑的统一这个论调了。
马克思主义的法律论毫无疑问有其精到之处;这个理论不能够像施塔姆勒所企图从事的根据逻辑推理把它整个儿推翻。生产的经济制度变更,在历史上往往是法律实体变更的原因,这是不能否认的。试举几个例子:古代罗马法的门民制(Clientship),在富裕的地主和他的门民之间建立了一种封建关系。它是基于古代罗马共和国时代——领土大开拓战争之前的时期——罗马只有很少的奴隶这件事实。因为缺乏奴隶劳工,富裕的地主们便雇用更贫穷的罗马人为他们耕种,并且利用其人身依靠的牢固的羁绊,使他们不离开他们的工作。注376在其他方面,公元前第二世纪的土地立法,企图将公地分配给小地主们,这是源于耕作上奴隶制发达和较穷的自由人大部分因此闲散这两者促成的经济影响。注377
后来许多世纪,在罗马皇帝们治下奴隶制在经济上的另一从属物出现了。富有的奴隶所有者习惯于把他们自己所需要的一切都令他们的奴隶在他们自己的财产上制造出来。于是在意大利和罗马各省,若干自给自足的大财产发生了。这种发展的结果,商业开始减少了。私人资本越来越不能迎合罗马帝国的经济需要了。甚至给罗马和意大利的谷麦供应也受到危害。罗马皇帝们逐渐地被迫乞灵于统驭的经济制度了。
这个发展做成了罗马法律结构上的重要变迁。注378原来罗马共和国的法律很少干涉经济活动,而皇帝们的法律却逐渐增加,企图支配经济生活。注379这种趋势的可靠的指示就是行政法的迅速长大。许多经济事项在先前世纪听从私人契约的裁量,可是当时却要受行政命令的支配。这个发展的顶点就是著名的公元305年价格命令,戴克里先(emperor Diocletian)皇帝企图借
此为罗马帝国全境确立各种确定价格。商人、匠人、手工人等私人的组织转化为强制的组织,它的分子们必须为着国家的需要工作。法律不仅禁止匠人、手工人和其他有技艺的工人放弃他们的职业,还使他们的职业成为世袭:儿子被迫从事父亲所做的同类工作。许多政府工厂设立了,结果往往做成实际的国家独占某种商业。注380在埃及和罗马帝国的希腊部分,国家独占这种制度在较早的时候便完全树立了。这种希腊式的国家统制经济制度逐渐地延及西西里、西班牙和意大利,终于盛行于罗马帝国全境。注381
由于这种经济发展,以契约自由为基础的私人商事法领域为基于国家给人民命令的经济命令的行政法所蚕食了。我们在查士丁尼的《国法大全》里面发现,很少提及商事私法。席勒(Schiller)已经提过,查士丁尼钦定的编撰失效古典罗马法的人们阙略了某种与商事私法有关的古典论文,因为在查士丁尼时代,商务几乎是国家概括地独占的。注382这整个的发展固然由于许多不同的原因,可是经济因子却是发展上的确定性元素。
试简略地概括地考察若干英美法律制度,它会同样地告诉我们经济因子的重要性。例如英国契约法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是其经济演进的结果。在中古封建经济中,法律上的债务之创设常常是对物的(in rem)——债务附着于土地。而契约这种制度,在两个个人之间建立一种严格的个人关系当时发展得十分软弱。契约法在它存在之日,只是财产法的附庸罢了。注383可是农田的和商业的革命,从14世纪中期开始,继续经过后来几世纪,才摧毁了中古时代的封建的和大体是农业的经济制度,而产生了新式的经济生活。
资本主义秩序的勃兴,取中古的束缚羁绊而代之,就得力于这些因子之力,即如领地制度的崩溃,经济上的个人主义的发展,财产自由割让性增大,商务的长大等。人们的经济关系愈发不依赖土地为媒。它们采取较灵活的自由的方式。这些较随便的较自由的方式借契约这种法律制度为主要的表现。基于制造业和商业的资本主义经济,如果不承认自由缔结纯粹个人性质的契约这种个人权利,那是不可思议的。法律制度上的重心从不动产法转移到契约法,这真是由一种资本主义的经济制度取代了封建的经济制度的一个再好不过的说明。注384
历史上也曾经有过企图用法律措施以抗拒经济演进这种事情。例如在16世纪和17世纪工业革命开始时,第一次微弱的信号出现了,它在法律领域产生了一种仇视的反应。今日众所周知,在这些世纪里有许多努力的发明,可是劳工和这些工业发明冲突从而阻滞了这种运动的进展。工人们初期联合的一个目的就是反抗采用机器。斯图亚特王朝,为了维持大群的贫穷技工,也不喜欢劳工节省的策略。曾经通过了许多法规禁止采用机器。例如,有几国禁止使用荷兰织布机。这种法规的起源就是经济发展所产生的恐惧心。注385今日美国的反托拉斯法律就是现代的平行事件。19世纪资本主义企业迅速成长,预伏了财富愈加集中在比较少数的个人或团体之手上这个可能性。从而危险发生了:经济生活上的独占垄断结果,可能做成昂贵的物价、失业和经济上的个人主义与自由竞争的毁灭。1890年的谢尔曼法案(the Sherman Act of 1890)及其补充法律,1914年的克莱顿法案(the Clayton Act of 1914)就是企求避免这种经济发展惹起的后果。在这两个实例里面,经济力量证明了它是强于意图抑制这些力量的法律措施。
所有这些例子证明法律常常为经济力量所决定,甚至被征服,而且经济和法律秩序之间的关系是十分密切的。可是,这样就断言,一切法律现象概括地和根本地是当时的生产制度的上层结构或产品,那就似乎不能保证了。法律中某种类难得和经济有干系。关于婚姻和家庭关系的许多法规,他们都是基于非经济性质的考虑而制定的。现代行政法有许多关于行政或办事细则的技术规范与经济问题无关;现代的交通规则也有同样性质。调整政府各部门或各机关彼此关系的宪法和公法,它们的原理常常完全根据政治便利的考虑。政治因子像征服一样可能是法律变更的决定性的原因。1938年希特勒吞并奥地利之后,旧奥地利法律被德国法律取而代之。注386还要注意的是,宗教的习惯与原理可能强烈地影响法律制度。例如,中古时代禁止高利贷应归功于宗教的信条。一个伟大人格的努力也能决定性地确定法律规定。1804年制定的《法国民法典》,其中有许多规定带着拿破仑拿个人信仰的标记,而不能用法国大革命的经济建树去解释的。最后应该强调的是,一部法律制度的历史是十分高度地为传统所决定的。专业的法学者致力做成法律秩序的确定性和融通性,这些努力对于把法律从它的经济基础解放一事亦有贡献。注387等到法律达到了某种僵性,这种僵性可能逐渐地使它同经济的现实失去了接触。
若设想马克思和他的追随者忽视了或者蔑视了所有这些因子,这是不正确的。正如我们已经看到恩格斯在他最后的一些书信中解释了马克思和他本人都从未主张经济基础是政治法律史上唯一的和全部的原动因素。他承认各种形式的上层结构,如政治、法律和哲学可能轮流地对于历史发展发挥重大影响。注388
经济状态是原因(被理解为唯一主动的原因),而其他一切只是一种被动的结果,以上这些话是不对的。毋宁是在经济的必要的基础上互相作用或反作用,终而使它自己产生的一种情形。注389
历史唯物论这段话指明,经济因子在法律与历史的进程上,并非一个概括无余的势力,而只是控制的和最后决定的势力罢了。
这并不是说,这个见解是正确的,虽然不赞同它是完全不容易的。每一个历史事件都是由若干原因决定的,如果带着确定性地说那些原因之一是“控制的”或“最后决定的”,这往往是不可能的。例如,在分析版权法在社会学上的地位时,很难查明究竟经济原因抑或保护艺术家作家创作这个伦理的信条是最后决定的原因。如果我们不是确切地知道历史上某一事件若缺乏了任何一个决定原因是否还会发生,我们便应该假定所有这些原因都是同等重要的。在某些事件中,甚至显然可见经济的原因不是控制的。在某些国家,像德国和意大利,资本主义制度的发展较后于别的国家,像英国,这件事实根本上必须推源于政治的原因。注390经济因子也不能解释为什么英国在16世纪没有接受罗马法。英国陪审制,其存在源于诺曼—安杰文帝王们(Norman-Angevin Kings)的有力中央集权政府,而非由于经济上的理由。注391英国有不成文宪法,而美国采取了成文法制,这种事实说是经济史的结果不如说是政治史的结果。法国宪法和美国宪法关于行政机构对议会的责任及政权分立规定两者不同,极难说是它们的控制的原因在经济。
甚至已经成为马克思主义理论试验的1917年俄国革命,与其说是这个理论的证明毋宁说是个反驳。马克思和恩格斯希望,社会主义革命发生在资本主义高度工业化的欧洲国家。他们深信,社会主义只能在一个完成的资本主义制度中兴起。而第一次世界大战前的俄罗斯是个半封建的农业国,资本主义式的生产才微弱地开始。欧洲中最原始的国家之一一跃而成某种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这件事实是对历史唯物论一个最严厉的挑战。布尔什维克党的一些理论学家,经过正统的马克思主义训练,完全不能确定1917年,如果没有发动社会主义革命,他们是否不应该促进或支持布尔乔阿的资本主义革命——根据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它在他们的俄国是适时的。他们的马克思主义的良心警告他们,不要企图伤害辩证唯物论印在他们心上的那些不能逃避的逻辑的历史必然性的法则。
并非辩证法的逻辑,而是列宁的强大的人格,最后以肯定的意味确定了在俄罗斯当时的经济条件下社会主义革命的可行性这个问题。这个革命成功地完成了。可是这个事实却不能以经济的理由解释。从正统的马克思主义辩证的观点看来,这个结果是不合理由的和不能辩解的。列宁和托洛茨基,明白这个事实,于是坚决相信俄罗斯革命只是中欧西欧资本主义国家连续革命的一次开场曲罢了。如果这种革命真的发生了,那么马克思主义的历史演进法则,尽管有些奇怪的遐想,最后将重申其说。可是俄罗斯长期地是世界上实验社会主义的唯一地盘,此事已成为历史的异事之一。历史好像是一张十分复杂纠缠的“事件之网”,凡企图以一个分母去分析或解释它,似乎是注定失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