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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登海默法理学
1.6.3.1 第四十节 马克思主义的法律论
第四十节  马克思主义的法律论

马克思(Karl Marx,1818~1883)和他的友人恩格斯(Friedrich Engels,1820~1895)提出了法律是经济力量的最重要的一种产品。这两位所谓科学的社会主义的创立者从德国哲学家黑格尔那里采用了辩证法解释社会现象。马克思像黑格尔一样,相信历史是对立的力量,以逻辑方式表现的一种斗争。注359黑格尔认为,精神的力量和观念是历史上的原动力量,而马克思和恩格斯却觉得历史决定于物质的力量。马克思指出,每个观念“不过是人心所反映的并以思想的方式表现出来的物质世界罢了”。注360照马克思和恩格斯说,任何时代的政治的、社会的、宗教的和文化的秩序全决定于当时的商品交换与生产的物质体系;换言之,社会生活的一切表现,根本为经济现象所促成。

马克思主义辩证唯物论,应用于法律的时候,包含三个主要理论。

第一个是经济决定法律论,法律只是建立在经济基础之上的一种“上层建筑”。

诸法律关系以及国家诸种形式,从它们自己是不能够明白,也不能够用所谓人类心灵一般的进步加以解释。它们只是栽植在生活的物质状态之上。……经济基础一旦变革,整个广大的上层结构迅即或大或小地被转型了。注361

因此,法律的形式与内容决定于经济因素,而法学者所使用的那些概念和先验原理都不过是经济条件的反映罢了。

依照这种观点,法律似乎不过是经济过程的一种作用,并无任何的独立存在。可是,恩格斯在他晚年所写的一些书信里面,承认他和马克思估计经济因素的重要性有点太过高。“经济状态是个基础,可是上层建筑的各种元素,在许多场合影响了历史斗争的进程。”注362恩格斯把法律列入可能对于经济基础发生互相作用的诸元素里面。俄国的马克思主义者布哈林同样承认“上层结构产自经济条件,而生产力又决定这些条件,可是上层结构也倒转地对后者(经济条件)发生影响,有利或阻碍它们的长大”。注363这些保留的说明并不意味着放弃辩证唯物论的基础理论。虽然承认当代的经济生产体系并不是历史和法律的发展上的唯一与总括的原因,可是他们仍然主张经济体系是历史的和法律的演进上的最后决定的和最重要的因素。注364

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的第二个重要学说是法律阶级性的理论。照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见解,有史以来直至今日的一切法律体系一向是经济上的统治阶级所创设的。据他们说,法律只是这个阶级用来保持它的权力和镇压被压迫阶级的一种工具。胜利了的统治阶级,凭借法律制度的建立,企图给它的经济利益奠定稳固的基础,给掠取和压迫其他阶级一个正式的根据。甚至在无产阶级专政建立后,法律的阶级性还不会消灭,因为无产阶级需要法律去镇压并清除敌对分子和集团。直待共产主义完全胜利和无阶级之分的社会建立以后,作为压迫工具的法律与国家才会消灭,而由“事物的处理”(a mere administration of thing)取而代之。注365

在共产主义社会中法律消亡这个预言,是马克思主义法律哲学的第三个主导学说。

这种学说给马克思主义法律论某种形而上学色彩。马克思深信,这个世界是从较低级的社会生活形式走到较高级的。他相信,社会主义——他认为这是人类演进上的下一个阶段——是优于它前面的资本主义制度的一种社会制度,而且社会主义或者共产主义的秩序能够代替如法律与国家这种强制工具。这些断言都是不能用经验证明而属于思想领域。使马克思主义的法律观脱离了它的批判之部大体上共同的现实主义法律论。注366

1917年的革命后,苏俄接受了马克思主义法律解释论,奉为官方的信仰。苏俄法学,在革命后至少二十年内,已经沿袭着法律只是经济条件的反映这个见解而达到它的逻辑结论。他们已经不试图建立一个先验的概念体系或者发展一套理论的法学。他们已抛弃了自我充足的法学可能存在这个信念,并且已经认定法律只是为经济便利的一种工具罢了。

法律阶级性这个学说,被政府用来作为采取无产阶级专政政策的一种辩解。

苏俄法学家金斯伯格(Gintsburg)说,“苏维埃法律符合组织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的利益”。注367这个学说,以斯图奇卡(Stoutchka)所赋予的形式,同初期的苏维埃法规结合了。“法律是符合统治阶级的利益并且由它所组成的权力(国家)维持的一种社会关系制度。”注368据说,依照马克思主义的学说,在法律与国家存在之日,它们只是压制诸敌对阶级的工具罢了。因此这个学说给“清除”敌人和建立牢固统治提供了一个法律根据。但是它同时强调无产阶级专政时期只是暂时的,而且在共产主义稳固建立后,国家权威与法律就不再是必需的。在1930年在第一次五年计划成功的声势之下,官方宣告社会主义在俄罗斯已赢得最后的不能逆转的胜利。于是一批法官决定推演出必然的结论并且开始关闭他们法院;但是他们被政府批驳,并且关于在共产主义社会中法律凋谢的一切讨论都停止了。

俄罗斯法学者帕舒卡尼斯的法律理论异于正统派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照帕舒卡尼斯说,一切法律的主要基础是商品交换。

唯有在私有的资本主义与商品自由交换的个人主义社会中,已经发展的法律才能够存在。它是被孤立的财产所有者和商品生产者,以契约的方法交换他们的货物这种社会里面典型的社会控制方式。帕舒卡尼斯辩称,法律预定存在需要和平地调整的诸种冲突的利益。可是在一个集体主义社会里面,社会目的是统一,诸种利益是和谐,法律就不再是必需的了;基于经济便利的“社会技术规范”(social-technical rules)将取而代之。因此,帕舒卡尼斯相信精纯的计划经济包括了法律。注369

根据帕舒卡尼斯的理论,只有私法才真正是法律。但是在一个正统的马克思主义者看来,法律第一点就暗示统治与剥削,而帕舒卡尼斯觉得,以自由契约的方法交换他们的货物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们之间有着(形式的)平等,只有在这时法律才告开始。这个理论对于俄国的法理学发生有力的影响有好些年。可是1937年,帕舒卡尼斯被革职了,并且被宣告为“人民的敌人”了。他的理论暗示法律并非和共产主义不相容,显然不再适合无产阶级专政的目的了。这种理论现在被视为是一种“颠覆性的理论”,阴险地危害国家权力并指示学者对苏维埃法律采取“虚无主义的态度”。注370

在俄国,法律理论的未来是不确定的。

关于法律的问题,像其他一切问题一样,深深地处在苏维埃国家的变动状态中。现在法律思想的趋势,似乎离开了正统的马克思主义理论,而倾向于法律的实证主义与法律的较稳定化。关于法律和国家权力“凋谢”的谈论不再有了。相反地,今日重点似乎被放在法律的必要性和更严格执行法律的需要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