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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登海默法理学
1.6.2.2 第三十九节 和平与秩序的欲望
第三十九节  和平与秩序的欲望

常习、习惯和“事实的规范力量”并不是促成法律生长的唯一的 心理因子。这里还有人类爱和平的欲望,它在文明向着法律之途迈进上是个有力的因子。人类社会生活上无限的和专擅的权力统治诞生斗争、冲突和战争。在以权力为基础的社会秩序里,强者的“权利”将盛行,而这种“权利”也许随时受制一个竞争的挑战。人类心理生来不会容忍这种情形过久。人们需要避免连续的斗争,他们需要和平和生活安定的保障的权力合理性的分配与限制。因为这个理由,他们需要法律,原来它在本质上就是社会上可能发生的冲突的和平调整的一种方法。可是人性中有一种侵犯的因素,他们并不永久地需要它。于是,遍及世界且持续好几世纪的和平与法律的完全的和不断的治理,也许会产生人性中比较野蛮的因素复活的欲望。但是在正常情形下,和平欲是一个赞助法律与文明的强有力因素。    

最终,人性里孕育着爱好秩序和有秩序的关系的欲望。法律保证人类生活上的稳定性和相当的规则性。它限定权力的范围,并防止专擅地侵犯个人的权人,从而允许生活的合理的处理与策划,这在专擅的统治下是很难实现的。法律给个人相当的安全,因为个人以明智的和合理的方式处理并策划他的生活时需要安全。可是必须强调的是,如果现存秩序不能满足人类最主要的需要时,这个同一的人类欲望——对法律的秩序与安全的欲望——可能以反叛的或革命的姿态表现。这个时代,事实的规范力量可能无能为力了,追求变革与新的生活方式这种热烈的欲望可能代替了一向对于习惯的和常习的生活方式的依存。注358古典自然法时代就是这类时代,而我们的时代,各种变革的力量再度向各种传统力量提出有力的挑战。人类心理在整个上说,倾向常习与保守更甚于变革。不大欢喜改弦易辙似乎是群众的特性。只在多数人民的一般生存状态已经成为不能忍受的时候,那么常习与传统的诸力量也许要败于反叛与变革的力量之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