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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登海默法理学
1.5.3.4 第三十二节 狄骥的法学理论
第三十二节  狄骥的法学理论

法国法学家里奥·狄骥认为,自己是法律理论上的实证主义和现实主义的一个倡导者。事实上,他显然是法理学史上最奇异的自然法学说作家之一。

狄骥,像他同代的许多法理学者一样,攻击法律理论的个人主义。他要求由只承认法律责任的体系代替传统的法律权利体系。照狄骥说,世上并没有不可移让的个人的权利;人们有的只是责任,以对于社会的义务为其基础并且由法律推行。狄骥,同法西斯法律理论针对,他排斥国家权力的任何的绝对主义。反之,他要求剥夺国家及其机关一切主权之和以及传统的公法学说授予它的主权的其他特性。注302狄骥阐扬,统治机关像公民们一样,有的只是责任并非权利。它们的活动应该以一定的社会功能的履行为限。这些功能中最重要的,就是公共事务的组织与维持。保证公共事务的继续的和不断地执行就是政府的责任。狄骥相信,在工团主义的(syndicalist)国家组织下,广泛的分权与公共效用的专门技术的自治,这个目标是最可能实现的。

照狄骥说,法律的社会功能就是实现社会连带。社会连带是狄骥学说的中心思想。在他看来,它是一种真的事实而不仅是一种断定。

社会连带这件事实是没有争执的,而且在真理上也不能争执;它是观察所得的,不能成为辩论目标的一件事实……社会连带是个永远的事实,常常和它自身同一,而且是每个社会群体不能省去的构成因素。注303

狄骥问道,试看这种不言而喻的真理,除了社会连带以外,还有别的能够作为法律的渊源与根据吗?“法律规范”(règle de droit)要求每个人努力于完全实现社会连带。它使治者和被治者负责不从事同实现社会连带不相容的目的所决定的任何作为。注304“法治”就是要构成对于所有统治机关的权力有一种确定的限制。法或者行政命令如果不符合社会连带及社会相依的原理就无效。狄骥没有完全清楚地指出谁应该决定一条法律或行政命令是否违犯“法治”的最终裁决者。在他的著作中有一部,好像提示由所有阶级分子们组成一个会议,付托它负责为“社会连带”这个概念作权威的解释。注305狄骥深信,社会连带确实在社会上盛行着,而且它是社会的原动力——深信之切使他显然不了解这样的一个法院应付它会感觉极大的困难。他没有看到唯有裁制,凭借恐怖与强迫才能够推行一个为所有的团体、阶级与个人接受的社会连带的概念。

狄骥自称本意是要创立一个完全地实证主义的、唯实主义的和经验主义的法律理论,摒除一切纯抽象的空论和自然法因素。事实上正如惹尼已经指出的,狄骥的“法治”,以“社会连带”的思想为根据,完全是形而上学的并且远离法律实证主义和经验主义领域。注306依他的理论酿造着的情况与结果正是它的作者渴望避免的,这就是他的理论大多数的悲剧性命运。可以很稳当地说,狄骥的社会化的“自然法”是法理学史上的一支奇异的插曲,它在法律政策的实质上将留下很少的踪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