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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登海默法理学
1.5.2.6 第二十八节 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实际成就
第二十八节  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实际成就

古典自然法学家们为现代文明的法律秩序准备了根据。他们承认并且阐述那些构成成熟的法律体系先决条件的法律规定的那些方面和要素。古典的自然法学派察觉法律和个人自由的密切关系。接着,它逐步发现法律必须是反无政府制以及反专制的堡垒。甚至那些像霍布斯和斯宾诺莎那样的把反对无政府制的法律特性放在第一位的学者们,也要求他们理想的政府应该出于它自己的自由意志,许予公民自由。那些像洛克和孟德斯鸠那样的强调法律最大特性为反专制的学者们,承认政府当局防止无政府制泛滥的必要性。

这些哲学家对于法律问题的处理方法,常常以不顾史实的简单性和专擅的假设为其特色。即使在这一方面,古典的自然法学家们也不该被过度非难。他们忽视了历史而集中精力要发现一种理想的法律体系和正义。他们所完成的工作,从社会的意义上说,是优于纯粹法律史学者的力作。他们成功地确立任何成熟的和发达的法律体系的必要成分和构成因素。不能说古典自然法学派中某个论者是这项成就的负责人。它是由几代思想家集体努力完成的。他们每一个人提供一块或几块石头用来建立现代西方文明的法律大厦。至于这座大厦将来能否经得起20世纪所加的压力还是个疑问。它有些地方已经有产生隙裂了。20世纪不能供个人主义的法律体系的挥霍,看来好像是既成事实了。

有一件事实应当清楚地显示。当我们已经看到极右的或极“左”的极权主义与专制主义等现代经验对于法律的效应之后,在19世纪对于自然法不甚尊重就不甚合理。自然法学派的法学家承认若毫无个人自由与政府约制,法律将不存在。这个认识必须叫某些人——那些多少无心或出于善意,竭力领导现代人类跑到以专擅权力代替法律作为社会控制主要工具体系上去的人们——记在心头。

这些自然法教师们在他们当时实际的政治上,对当代进步贡献了富有价值的帮助。他们创造了法律工具,使个人藉此从中古的束缚中解放出来。自然法对于家奴制和奴隶制的废止有贡献。它帮助毁灭了中古的基尔特制和对工商业的束缚。它把地产从封建的负担下解放出来。它创立迁徙与职业选择的自由。它开展宗教的和精神的自由的时代。它废止了酷刑,并且把处罚人道化,从而消除了刑法和诉讼程序上最严重的缺点。它排斥巫术审判,注267它努力达成各个人的法律保障并赞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理。它精制国际法的共通原理。所在这些成就并非完全出于自然法哲学家们即时的影响与压力。许多事实出现于16世纪开始的个人解放的过程中,这个过程的威力与速率在西方各国各有不同。但是,在自由主义的兴起上,以及在它所成就的法律改革上,古典的自然法学运动是创造的和鼓动的力量之一,这是无疑的。

自然法哲学的另一个实际的结果,是一次强有力的立法运动。自然法的辩护者相信,人们只要利用他们的理性力量就能够发现一个理想的法律体系。他们努力把自然法所有的各种规则和原理以有系统的形式作出来,并且把它们收录在法典里,这是再自然不过的事情。因此,约在18世纪中叶,一场立法运动便开始了。

其第一个成果就是《普鲁士腓特烈大帝法典》(Allgemeines Landrecht,1794年由腓特烈的继承人公布)。它包含了仁慈如父的法律哲学家克里斯蒂安·沃尔夫的重要元素。注268该立法运动的最高成就也许是法国今日仍然适用的《1804年拿破仑法典》(Code Napoléon,1804),它在法国仍然生效。奥地利在1811年制定一部法典。法典之路最近的里程碑也许是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和1912年的瑞士民法典。所有这些法典都实现了自然法学派的基本准则。它们允许个人自由有一定的范围,他有权力取得财产和人们缔结契约以及成立家庭。正如我们已经看见的,所有这些权利都是纯粹的和最发达的法律概念的必要因素。

自然法学派对美国政治法律发展所产生的影响是另外一种性质,但正如前面已经指出的,它的力量并不较弱。注269自然法不但是美国政治法律制度创立时期的一个有利因素,它对于它们后来的发展也发生深切的影响。它在若干州和联邦的司法判决上发挥着一种公认的潜势力。注270也就是说,再没有其他一种哲学能够比得上17、18世纪那种自然法律哲学塑造并形成美国的思想和美国制度其程度的广大的了。这话殊非夸大之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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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译自1974年英文第三版,译者为邓正来、姬敬武,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