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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登海默法理学
1.5.2.1 第二十三节 概 说
第二十三节  概  说

在中古时代,教会就是欧洲的生活中心。它支配教育与科学,而诸科学中最重要的是神学。一个人只有通过神圣的启示才能够认识神意,而启示完全操于教会之手。普通人如果要亲近神,他唯有借僧侣阶级的居间媒介,如果人类理性企图凭借它自己的力量,它会发现闭门锁了。智识是单独地一概发源于基督教的信仰。

16世纪受耶稣教攻击的就是教会这种极权主义的要求。耶稣教接受圣经的一句话:凡人在神的面前均有同等价值,从此引出一个结论说,任何人都能直接亲近神,而无需神父居间媒介。耶稣教仍然承认“统治世界者,神也”这种神学的见解。但是它容许个人自由思想的程度比从前大了,并且许可个人形成他自己关于上帝意图的见解,还有关于神支配人类命运的那种法律和原理的见解。    始于16世纪对僧侣阶级的攻击,针对着天主教的圣灵阶级(spiritual order)和反动主义封建制的世俗阶级(worldly order of feudalism)。一种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的精神到处勃发。在经济的领域里,它指挥它的力量反对封建的经济制度、奴隶制度、行会制度以及中古时代束缚的其他表现。在政治领域里,它导致了一场对封建的贵族及其特权的战斗。在法律领域里,它在“自然的法律”的学说里面找到最重要的说法,而形成未来长期的法律命运。

一方面,新教神学承认,人类理性可能用来找出神意和途径;同样,自然法学派也认为可能凭理性并且仅藉理性发现法律。在古典自然法时代,注193自然法的辩护者相信,世上有一种永恒不易的法律,是人类理性所能够寻出,并适用于重建的人类社会。而人类在过去的世纪没有认识并适用这些永恒法,只是因为中古时代的神学迷信而已。

这种永恒的自然的法律是怎样的?它的主要观念就是凡人生而自由独立。凡人原本不是在社会生活的,但是他为着保障他的生命财产,于是和其他的个人缔结契约。基于这种契约,他转让他的权利与自由一部分给社会,由交换获得他的生命财产的保障而防他人的侵害。这种个人的基本权利,即享有生命、自由、财产,必须不受社会损害。因为这些权利是神授予人的,而且在未有任何社会秩序以前已经存在。它们是不可分的,“自然的”权利。

这是古典自然法学说最发达的和成熟的一项陈述形式。在它未达到这个形式之前,曾经历过许多发展阶段,而且现在还有关于这个学说的许多不同的说法。加之,自从自然法学说开始以来,就有另一个敌对的学说,在某方面也是促成自然法哲学勃兴的同一的政治、社会、经济等势力的产物。这就是“国家理由学说”(the doctrine of raison d'état)。它在意大利的政治哲学家马基雅维利(Niccolò Machiavelli,1469~1527)的著作中注194获得最有影响力的表述。马基雅维利颂扬国家全能并且使公共生活中伦理的和道德的原则完全从属于国家的政治需要。于是他变成一位权力政治的首倡者。

为了了解“国家理由学说”在历史上的意义,必须记着在欧洲大陆上个人解放是和主权的、独立的和民族的国家勃兴携手并进的,后者企图使它们自身从当时仍控制着欧洲大部的世界性的中古帝国解放出来。这种解放是对封建制度和教会的极权主义的要求之斗争的一部。这些勃兴的民族国家大多由专权的君王统治,他们为建立并增强他们国家的权力与声势,要求政治行动的自由。于是让·博丹注195精心形成的国家主权说,被提供给他们作为一种武器,以反抗世界性的神圣帝国的需求以及反抗其他国家。同时,企图使个人从属于国家需要的“国家理由”说,也提供给他们作为一种武器以对抗它们自己的国民。每个欧洲政治思想家都设法协调自然法学说的要求(它防卫个人的权利)和“国家理由说”的准则(它企图保护国家的权利)。可以概括地说,在西欧和美国,自然法学说占上风;而在中欧“国家理由说”常盛行,虽然它并不完全消灭自然法学派的要求。要解释17世纪和18世纪的政治法律思想家们的睽异,通常可以参照他们怎样努力使国家理由说和自然法学结合调协这项工作。

自然法学派的发展可以分为三个时期,这些时期大致相当于这个时代社会的、经济的和知识的发展这三个连贯阶段。从中古的神学和封建制度解放的第一时期发生在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之后,以宗教上的新教、政治上的开明专制和经济上的重商主义等勃兴为标志。格劳秀斯、霍布斯、斯宾诺莎、普芬道夫及沃尔夫的学说都属于这个时期的(这个时期在德国结束得比较在西欧国家来得晚)。他们的学说的特点,就是自然法实行的最后的保证全靠统治者的智慧与自制。

第二时期(大约始于公元1649年英国清教徒革命)以在经济上趋向自由的资本主义,政治上和哲学上倾向自由主义而划然。洛克和孟德斯鸠的见解属于这个时期。这个时期盛行的倾向,就是以权力分立保证个人的自然权利以防止政府不当侵害。第三时期以坚强的信仰人民的主权和民主而划然。自然法受托于人民的“一般意志”,这个时期最超越的代表是卢梭(Jean Jacgues Rousseau,1712~1778)。他的政治观强有力地影响了康德派学说。自然法学派发展的这三个阶段,深深地影响了法兰西的政治发展,同时第二种自然法学派在美利坚合众国占了上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