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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登海默法理学
1.5.1.4 第二十二节 基督教的自然法
第二十二节  基督教的自然法

中古时代所有的基督教徒都抱着同一的宇宙观:即宇宙是由圣经新约和教会神父传道所拟定的。法律哲学,像其他的各门科学与思想一样,当时被教会和它的教义所支配。但是古代的遗传并没有丧失,教父的自然法观强烈地受到希腊哲学家尤其是亚里士多德和斯多葛派,以及罗马法家的影响。斯多葛派和罗马法家曾把自然法观放在万民法理论之内进行实际试验。教父们把它的自然法观采取过来,但是把它适应于基督教会的理论。自然法和密切关联的物理世界分家了,它被移植到精神领域,而成为神圣法(a divine law)。17世纪的一位教父,施维尔的依思多(Isidore of Seville),他的见解一部分见于《教会法汇要》(decretum Gratiani)[《宗规大全》(Corpus juris canonici)的最古的一部],他说“一切法律或为神圣的或为人世的,神圣的基于自然,人世的基于习惯。后者自身各有不同,因为不同的法律配合不同的国族”。注181教会断定,自然法的规范在组织国家之前已经存在,它们具有真正法律规范的特性。它们应该是优于现实法的规范的,无论教会的或世俗的,而且约束教皇以及全世界的统治者。

特洛伊奇曾经有趣地指出,教会的神父们怎样把斯多葛派哲学家们关于绝对的和相对的自然法的区别采取过来,再把它适应基督教的教义。注182在他们看来,绝对的自然法就是一种理想的法律。如果不是由于堕落以致损害了人类纯洁的天性,它还是继续盛行于世。根据这种法律,人人曾是平等的并且一切东西都是共同所有的,世上没有人治人的政府或主子驾临奴隶的政府。人类在基督之爱底下的自由社会共同生活。另外,相对的自然法则是配合人类堕落后已变易的本性的法律原则体系。由人类堕落结果产生工作的义务以及与它相伴的财产制。堕落后性欲的勃发,使得婚姻制和家庭制度成为必需。由于该隐(Cain)犯罪,于是需要法律与惩罚。尼姆罗德(Nimrod)的国家基础就是政府的滥觞。人们企图建筑巴别塔(Tower of Babel)时发生语言的混乱,结果人类分解而成个别的国度。占族(Cham)的强暴做成奴隶制的辩解。由是,私有财产、婚姻、法律、政府及奴隶制,变成和自然法相对的合法制度。但是教会神父们教导说,应该经常努力使相对的自然法接近绝对的理想。他们所指定的担任这件困难工作的机关就是教会。

天主教会的圣侣被期望照着完全绝对的基督理想过活,像基督在山上启示的(Sermon on the mount),而一般的基督徒则以满足相对的自然法的要求为已足。这就是天主教会企图折中原始基督教的理想和现实的冷酷事实的一种贵族式的解决。我们应该注意,在世纪的推移中,中古法律理论讨论的中心点是已逐渐从绝对的自然法移到相对的自然法里面去了。

在圣奥古斯都(公元354~430)的学说里面,绝对自然法的规准仍旧占着一个显著的位置。政府、法律、财产甚至文明,他认为所有都是罪恶的产品。教会作为神的永恒的法律(lex aeterna)之监护人——可以随意地干涉这些罪恶的制度。国家只可以说是保持世间和平的一种方法。它必须推行现世法(lex temporalis)以保卫教会,实现它的要求,并维持人们人间的秩序。这种现世法必须努力实现永恒法的要求。如果它有些规定显然违反神的法律,那么这些规定是无效的,应该被蔑视的。原来现世法是对现实的一种妥协,纵使竭力求其迎合神的永恒法的准则,它永远不会达到自然法的完善。奥古斯都希望,将来有一个时期,尘世之国(civitas terrena)由神之国(civita dei)取而代之。那个国家是个全体虔诚信道者的国家,神的永恒的法律将统治无疆。

像相对的自然法面所表现的,基督教的理想和现实的事实妥协的必要性,九百年后,在圣·托马斯·阿奎那(St.Thomas Aquinas,1226~1274)的学说中更心诚悦服的被承认了。中古的天主教哲学在他的著述中达到它的顶点。不泯的托马斯理论体系,代表基督的圣义的神道实训和亚里士多德的哲学的巧妙的综合。圣·托马斯对于法律和政治事项的见解尤其显出亚里士多德思想的影响,并适合福音书和教会神父的理论,而且构成一种优势的思想体系之一部。

阿奎那将法律分为不同的四类:即永恒的、自然的、神圣的和人间的法律。

永恒的法律(lex aeterna)是“总管的政府之计划”(The plan of government of the Chief Governor)。注183它是神圣的智慧,指导宇宙上一切的运动与作为,隶属在神圣的大帝之下的一切事物都是受永恒的法律统治和管制的。“除了那些看得见神灵的有福者以外”,注184没有人能够知道永恒的法律实在是怎样的。

但是虽然没有人能够知道永恒的法律的整个真相,他凭借神已经赋予他的理性官能却能够多少地认知一点。理性动物所认知的永恒法律之一脔,托马斯称之为自然法(lex naturalis)。注185它仅仅是对于神圣理性训示的一种不完全的和未尽善的反映罢了。可是它至少使人知道永恒法律的一些原则。

自然法是人类关于上帝意图的所有的唯一认识。它把善恶区别的可能性给予人们,因为这个理由,它应该是人间法律的永远不改变的不易的指导与准绳。自然法的根本观念就是必须求善避恶。人类的理性领悟一切“良善的”事情,因为人类有一种自然的趋善倾向。第一是人类自我保存的自然倾向,因为这种趋向,人类可以采取一种保存他的生命的那些方法。第二是人类对于生养和教育儿女的自然的倾向。第三是人类有认识上帝的真理和在社会生活的自然的倾向,这种倾向驱使他免于无知,免于损害侵犯他的邻人。注186人也受约束不得加害人,所以谋杀、通奸、盗窃和诽谤都是违反自然正义的基本准则。正义要求莫过于给予或听任各人各得其所。注187

自然法包括的只是较为一般的和抽象的原理;它必须由上帝的更周详的指示告诉人们应该怎样从事生活去补充。这个任务由神圣法(lex divina)完成。它就是上帝通过圣经中启示的并记载在新旧约的法律。

最后一种法律是人法(lex humana)。托马斯给它下的定义说是“管理社会者为共同的福祉所制作并公布的理性命令”。注188因此,人法是国家主权权力的意志的行为;但是为着具有法律的性质,它必须符合一些理性的法则。注189如果它同公道的基本原理抵触,它便不是一条法律而只是法律的一个错解。圣托马斯追随亚里士多德,对于那些能够为国家保存幸福的法律事项称为正当。为达到这个效果,当时的世俗统治者必须努力守信那些为自然法反映出来的永恒法原理。法律如果是专制的、繁苛的、渎神的,或者不是促进共同福祉的,它就是不正当的,而且不拘束良心的,也许为着避免责难与不安,那是例外。注190托马斯好像不承认,子民有反抗不正当的统治者们的权利,除非统治者侵犯了神圣法的戒令。可是,他相信关于在自然力以上的一切事情和永恒法的一切事情,教会是个监护人,行政当局应该向教会负责的。

托马斯的法律哲学最重要的一部分就是自然法理论。它是首次企图把基督教的自然的神圣法观念人间化,至少使它一部分人间化。照圣托马斯·阿奎那的见解,自然法是神的意志的表现。但是这种意志不仅借神圣的启示使人们认识,它凭人类自己的理性早已有了认识了。这种理论给随后那些世纪自然法的实现及其自神学解放先铺好了道路。     如果我们比较一下托马斯派的自然法和17、18世纪的古典自然法,注191我们看见后者在它的原理与要求上是比较特定的。圣托马斯的寺院式的自然法是十分一般的和较为空洞的。法律的典型的状态——治理社会的一种独立的机关——当时还没有完全成熟,托马斯派的自然法殚精竭虑在树立社会的和宗教的道德的一般准则,而把它们的周详的决定让给创法者。这种自然法观在我们自己的时代由新托马斯派(Neo-Thomist)思想的阐发者复苏了。他们力求克服古典自然法的理性的个人主义及其政治的与社会的论断,而回到中古自然法的较为集体主义的思想。注1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