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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登海默法理学
1.5.1.2 第二十节 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
第二十节  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

斯多葛哲学派是由一位系出闪密族(Semitic)的思想家,名芝诺(Zeno,公元前350~公元前260)创立的。芝诺和他的追随者把“自然”这个概念放在他们的哲学系统的中心。他们所谓自然就是指遍及于全宇宙,而且他们以泛神的态度认为与神同一的统驭原理,这条统驭原理本质上是理性的。依芝诺看,全宇宙是由一种原质构成,这种原质就是理性。在他看来,自然法和理性法是同一的。作为宇宙本质的一部分,人本质上就是理性的动物。人追随着理性的指示,按照他自己的理性法则经营他的生活。斯多葛教导说,人应该不受情感和爱欲的影响而独立生活,他应该使自己超然于外在的世界和世界的财富,而且他应该以理性指挥他的所有官能。他应该无畏,并且努力奋斗达到一种内心完全澄澈与和谐的境界。

斯多葛派认为,理性,作为一种遍及于全宇宙的普世力量,是法律和公道的基础。他们主张,神圣的理性潜存于各处所有人们之上,不因其国籍或种族而异。世上每处都有一种立足在理性之上的共同的自然法,它在宇宙上是普遍地真确的。它的规准对于世界上任何地方的全体人们都有拘束性。斯多葛哲学家们阐述不应该有个别的城邦,各自以自己特别的正义体系有别于其余的城邦。他们发展成为一种宇宙哲学,其基础即人人平等原理。他们最终的理想就是一个宇宙的世界国家,在那里,全人类在神圣的理性指引之下,共同过着一种和谐生活。斯多葛派相信,在人类历史十分早的一个时期,这种状态曾经存在。在那个人类的“黄金时代”,“自然法”的绝对的理想曾经完全实现。全人类曾是自由的平等的。当时人类没有阶级或国籍之分。私有财产和家庭制度不为人所知。奴隶制度或人统驭任何他人的其他任何方式都不存在。全人类公同地享受他们的所有与财富,而且在理性的指引之下,像真正的兄弟一样的活着。

斯多葛派说,这种自由的平等如兄如弟的社会因自私与贪婪,爱欲与权力欲的勃兴而毁灭了。毁灭之后,黄金时代的绝对的自然法不能够再实现了。

理性要乞援于实际的方法与制度以应付新的境况。因此政府和私有财产,婚姻与父权制(patria potestas)等制度创设了。它们适应堕落的人类的实在的道德状况。黄金时代的绝对的自然法必须由第二好的、相对的自然法代替了。斯多葛阐述,这种相对的自然法必须以唯实的态度考虑现在的状况和人类的不完善的本质。可是立法者应该尽可能和可行地接近绝对自然法的准则。相对的自然法,以现实的规定体现时,应该努力促进全人类的自由与平等。它应该力图避免因种族或性别而产生歧视,它应该使人对人的压迫胆怯。它应该追求一般性和普遍性。换句话说,它应该致力提供建立一个世界共同体,其间人们都依照着理性的指示而生活。注163

这种斯多葛自然法观对将来的法律发展和法律哲学发生了强大的影响。首先,它变成罗马法学家的法律理论与实际的一个因素。其次,它给教父们和中世纪思想家们的法律哲学准备了一个根据。斯多葛学说的影响,还可以在17世纪和18世纪的古典自然法和法国大革命的理论中找出来。凡宣告自由、平等和世人均为同胞作为永恒的正义原理的地方,人们已经踏着斯多葛哲学家们的足跡在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