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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登海默法理学
1.4.4.1 第十二节 各种学说
第十二节  各种学说

在法理学上,很少有问题像法律和国家的关系那样曾经引起大大的论争。我们可以说,这个问题不幸常常以一种一般的、抽象的和理论的方法提出来讨论。从来的问话是,国家是优于法律的东西吗,抑或法律是优于国家的东西吗,抑或两者是同一的,或者至少是同一物的不同的两面呢?依照这些问题关于法律和国家关系有三派主要学说已经被提出。

依照第一派的学说,国家是在法律之上并且优于法律。这个学说由奥斯丁(John Austin,1790~1859)以强烈的和融通的方式展开。照他的观点,法律只是主权者的命令而已。注61他说,在每个社会上,有某一个人或某些人的组合获得该社会分子的习惯服从。这个人或人的组合,如果不再惯习地服从其他在上的人们,他便是那个社会的主权者。社会上其他分子对于这个确定的上峰的地位即处于顺从的状态。主权者有权力强迫社会上的其他分子照他所喜欢的去做,他就是法律的唯一创造者。

任何现实的法律,任何单纯的或严格的这样称谓的法律,是直接地或间接地,由主权者个人或主权者的机关制定给某独立的政治社会的某个人或分子们的,在这个社会,这个人或机关就是主权者或至高无上的人。注62

主权权力自身是不受它所建立的法律约束的。注63假如它受约束,它便不是主权者了;原来主权权力本身就是不受法律限制的。“受现实的法律所限制的最高权力在命辞上是明明白白自相矛盾的。”注64主权权力可以随意地废止它所制定的法律。

纵使这些法律还没有被废止,主权者也不受任何法律的或政治的制裁的约束要遵守它们。

主权者们加于他们自己身上的法律,或者主权者们以之加于他们的群众身上的法律,不过是他们采用作为指导的原理或箴言,不过是他们称赞为他们的主权权力继承人的指引而已。主权者或国家违背禁事中的法律,这不是违法的。注65

这甚至适用到宪法上面。宪法的规定,如果对于主权者不利的话,就不过是实在的道德规范而已。主权者的行为,如果侵犯宪法,可以称为违宪的(unconstitutional),但是它不能称为不法(illegal),因为它并不是法律——在这个名词的严格的意义上——的侵害。Princeps legibus solutes——至高无上的政府是不受法律约制的。

有些学说和奥斯丁的国家说正好相反。他们企图确立并证明法律对于国家权力的优越性。这种见解置法律于国家之上,大体上是由自然法学说提出的。注66在中古时代,学者主张法律的基本规范来自神圣的渊源,应该视为对于国家的人世的权力有约束効力。到了第17、18世纪,著名的哲学家如格劳秀斯(Hugo Grotius,1583~1645)、普芬道夫(Samuel Pufendorf,1632~1694)、洛克(John Lock 1632~1704)和沃尔夫(Christian Wolff,1679~1754)主张宇宙间有着法律与正义的永恒的规范,而这些规范是优于国家的规范并且约束它们的。在20世纪,荷兰的学者克拉比(H.Krabbe)和法国的法学家狄骥(Léon Duguit,1859~1928)和其他学者已经强调地表示,国家是服从法律的权威的。

依照克拉比的意见,现代的国家观念承认法律的非个人的权威和在人类社会生活上的统治权力。使现实的法律发生拘束力不是主权者的意见而是人民对法律的同意,和社会流行的正义感(Rechtsgefühl)龃龉的法律都是不能成为有效的。注67人民的正义感是一切法律的唯一渊源。如果人民正义感已经改变了,纵使那条法规还写在法典上面,它已经失去它的拘束力了。可是在现代国家正通行着的民主过程,它便是保证由大多数表决所表示的社会的正义感能够常常地为它自己主张。人类在不断的进展中,甚至将根本除去国际生活中的国家至上的最后的足迹,从而达到法律至上的无条件的胜利。注68

狄骥和克拉比一样,攻击国家至上的传统观念。他认定最高的“法治”的存在,它高踞国家之上并限制国家官吏的权力。至于这种法治的内容和范围是由“社会连带”(social solidarity)的要求者确定的。它从事并且援助为维持国家贡献的公务的延续所必需的一切措施。他说,国家的活动在将来会增加而且伸张开去;但是政府权力却会减少,因为它将被法治严格地限制。注69

第三种见解否认“国家至上”和“法律至上”是真正矛盾。依照维诺格拉多夫(Vinogradoff)的意见,国家和法律是同物的两面。

他说,“法律就是社会的规律,亦即社会规范的总计,国家是社会的组织,亦即对于社会负责的机关,所以发问谁是在上的谁是在下的,这是无意思的,正如争论内容优于形式或形式优于内容之无意思一样”。 注70

本特利(A.F.Bentley)也提出了同样的见解。注71

法律和国家是一物这种学说,由凯尔森(Hans Kelsen,生于1881年)发展到了极点。注72依照他的见解,法律和国家不仅是同一现象的两面或两方;他们是完全地并且毫无保留地同一的。国家每一行为同时就是法律的行为,国家的每一条定义同时是法律的定义。注73所讨论的国家是一个专制的还是一个民主的国家,是一个权力的国家还是法律的国家,这是没有分毫差别的。照凯尔森说,每一个国家都是法律的国家。注74国家权力只是在该社会上有效的强制规范之总和而已;法律也是这样的,凯尔森认为,法律与国家的两元论是完全不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