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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登海默法理学
1.4.1.2 第二节 权力欲
第二节  权力欲

权力在社会学上的意义上就是个体或集团,冲破了或迎着别人的反抗,实现他的意志的能力。权力可以物理的、生理的或智力的方法行使。一个人取得权力可以仅仅因为他在体力上比他的同群强大。他也可以因为他能够对其他的人们或群众发挥一种不能抗拒的心理的甚或催眠的势力,因而成为有权力的人。伟大的智力,在顺境下,亦可以给它的禀有者在社会或国家里面取得一种权力的地位。假使一个个体为着实现他的目的,获得一班同情的集团真诚合作,那么这一个人的权力可以大大地增加。这些集团(就提出若干可能的情形说吧)或者是一个政党、一个秘密结社或是一个教派。假使这种集团的领袖与分子之间关系是基于绝对臣服和服从领袖命令的原则的话,这样的集团可以说是一种“权力组织”。注4耶稣会[The Jesuit order,为天主教之一派,1533年由罗耀拉(Ignatius Loyola)所创立——译者注]和德意志国社党便是权力组织的典型。假使一个权力组织能够攫取整个国家并照着它的组织原理把国家塑造起来,那么我们便面临着极权主义国家的现象了。

许多哲学家和社会学家已经明了,权力概念在分析人类社会生活上惊人的重要性。霍布斯(Hobbes,1588~1679)和斯宾诺莎(Spinoza,1632~1677)的哲学体系基础,便是假定一切有生命的创造物受自然的本能驱使,尽可能地扩充其权力。注5爱默生(Emerson)大声疾呼,“生活便是一种权力的探寻”。注6尼采(Friedrich Nietzsche)认为,追求权力的意志是自然和人类社会中最基本的原动力。他主张,一切事物都是动量(dynamic quanta)和其他动量的紧张关系。注7美国社会学家莱斯特·沃德(Lester F.Ward)主张自然法便是“权力的权利”(right of might)。他说,在心理的和社会的力量的正常活动中,弱者一定屈服于强者,正如物理学上运动进行的方向必沿着牵引力较强的一方。照沃德看,人类文化就在能够有目的地控制这些自然力量。注8最近,罗素(Bertrand Russell)指出,权力是社会科学上的基本概念,正如能量是物理学上的基本概念一样。他申说,权力之爱是社会科学所要研究的变化之主要动机,而且社会动力学的法则只能够用权力的各种形式来叙述。注9现代的法律社会学家同样地已经了解权力现象在分析法律上的基础性了。注10

诚然,我们不能否认,追求权力的意志是个人生活以及社会生活中最强的原动力之一。在个人生活中,权力欲,按照每个人特别的品性,由许多种方式表现出来;它或者指挥它的力量以获致政治的或社会的势力,取得金钱和财产,征服女人们,或从事精神的或知识的建树。在社会生活上,那些强有力的集团、阶级或国家的斗争在历史的舞台上是最重大的事件。在我们自己的生活中,权力在国际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已被广泛证明。正如现代独裁政治史显然十分清晰地证明的,没抑制的政治权力是世界上最活跃的和侵略的力量之一。孟德斯鸠(Montesquieu,1689~1755)说:“每一个有权力的人都易于滥用它;他愈走愈远,直至他碰着栅栏为止。这是一件永远重演的经验。”注11现代政治家们如果迷妄地认为,强大的政治权力欲能够由迁就和“抚慰”的姿态加以抑制,实在可以从孟德斯鸠学得好些东西。权力,正如瓦斯或电能一样,将尽它可能地扩散或传导开去,非有个触壁或容器建筑起来环绕着它,使它不能够超越或透过不可。

世上有两种极端的人类社会生活方式,在它们里面权力有着无限制的威权。一种是无政府制,另一种已经提过,便是专制。这两种无限制的权力方式,待下述两节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