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被称为犯罪群体的群体
提要:
被称为犯罪群体的群体;
群体在法律上可能是罪犯,但在心理上却不是;
群体行为的绝对无意识特点;
各种事例;
九月大屠杀惨案制造者的心理;
他们的推理方式、敏感性、残忍言行和道德观念。
群体在经过一段兴奋期后会进入一种纯粹自动、无意识状态,受各种暗示的支配,因此难以在这种情况下把他们的行为定为犯罪。我之所以保留这一错误的定义,是因为最近的心理学研究使这个观点变得蔚然成风。群体的一些行为,如果仅从本身来看,肯定是犯罪行为,但是其性质就如同一只老虎让幼崽撕咬一个印度人后,再将他吃掉一样。
群体犯罪的动机通常是一种强大的暗示。参与群体犯罪的人事后坚信,他们的所作所为只是秉公办事、履行职责,与普通犯罪大不相同。
群体的犯罪历史说明了以上情况。
巴士底狱[1]监狱长德·洛纳的遇害经过可作为一个典型事例在此引用。巴士底狱被攻破后,监狱长被一群非常激动的人群围在当中,遭到这些人从四面八方的拳打脚踢。有人提议绞死他,把他的头砍掉,把他绑在马尾巴上。他在挣扎反抗时,偶尔踢到一个在场的人。有人提议,让挨踢的那个人用刀割断监狱长的喉咙。这个提议立即得到在场人群的一致赞成。
“挨踢的那个人是刚干完活的厨师。他来到巴士底狱的主要原因就是闲得无聊,想出来看看外面发生了什么事情。他认为既然大家都赞成,这样做就是爱国行为。他甚至认为自己为民除害,应该荣获一枚奖章。他手握别人递给他的那把剑向监狱长光秃秃的颈部砍去。但是那把剑不够锋利,没能将头砍下。于是他又从衣袋里取出一把黑柄小刀(他是厨师,在切肉方面很有经验),顺利地完成了任务。”
从这一事例中可以清楚地看出上文所述的行为动机。我们全都容易服从一个暗示,尤其当暗示由集体发出时更具影响力。那位杀人者坚信自己做了一件非常值得称赞的事情。当他看到自己得到同胞们的大力支持时,他的那种自信也就显得更加自然了。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可视为犯罪,但是在心理上却不是犯罪。犯罪群体的一般特征与我们在所有群体那里看到的特征完全一致:易受暗示影响,偏听偏信,变化不定,情感的夸张倾向,体现出某种形式的道德品行等等。
我们将会看到,在法国历史上留下最残酷的历史记忆的那群人也具备上述所有特征。他们亲手制造了九月大屠杀惨案。事实上,他们的所作所为同制造圣巴托罗缪大屠杀惨案的那群人极为相似。我引用了泰纳先生根据当时的文献资料所作的一些细节叙述。
不知道究竟是谁下令或暗示杀掉所有人犯,把监狱清空。无论是丹东(很有可能是他),还是另有其人,都不重要。值得我们关注的一个事实是,群体受到的强烈暗示充满杀气。
那一伙杀人凶手大约有三百人,是典型的异质群体。除少数职业无赖外,这些人主要包括店主以及不同行业的工匠手艺人,例如制鞋匠、锁匠、理发师、石匠、店员和信差等各行各业的人。在受到的暗示影响下,他们就像上面提到的那位厨师一样,坚信自己在履行爱国职责。他们担任着双重职务,既是法官又是行刑者。但是他们从未将自己视为罪犯。
他们意识到自己所履行的职责的重要性,首先设立了一个特别法庭。从他们的这一举动上可以看出群体多么幼稚,对正义的理解又多么简单。因为当时被告人数很多,于是便决定首先要把贵族、牧师、官员和王室成员一起处死,没有必要特地为他们开庭审案。也就是说,在优秀的爱国者眼里,所有这些人仅凭职业身份就可以断定他们有罪。其余人则根据他们的外貌体征和声誉进行判决。群体的那种幼稚良知就这样得到了满足。接下来便可以合法地大肆杀戮,任意放纵凶残本能。这种本能的渊源我在别处揭示过;它们在群体中历来得到很大程度的张扬释放。但是群体这种常见的凶残本能并未能阻止他们表现出相反的其他一些感情。例如,他们的心慈手软同其凶残一样极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