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中国古代的“礼乐教化”与“乐教”、“诗教”
(一)中国古代的“礼乐教化”
1.“礼乐教化”的实施
“礼乐教化”在中国古代首先是一种十分悠久的文化传统,然后才成为一种文化政治制度。从历史本身的呈现来看,“乐教”应该先于“礼教”。考古发掘告诉我们,距今7800—9000年前的新石器时代早期就已经有了完备的乐器(七音孔笛)。而“乐”字也早于“礼”字出现在甲骨文中。《尚书·舜典》对“乐教”进行了记载:“帝曰:‘夔!命汝典乐,教冑子。’”此后,才逐步形成了规范祭祀活动、政治活动与社会活动的“礼”,并与“乐”相辅相成,成为“礼乐教化”。《史记·周本纪》记载:周“兴正礼乐,度制于是改,而民和睦,颂声兴”。我国古代以“乐教”为基本内容的“礼乐教化”曾经达到非常高的水平。1998年在湖北隋县出土65件曾侯乙编钟,这是2400多年前曾国国君使用的乐器,组合齐全,音域跨度宽广,音乐性能良好,铸造技术高超,改写了世界音乐史,被称为“稀世珍宝”。可见先秦时期“礼乐教化”的发达及其所达到的水平。
2.“礼乐教化”的内容
“礼乐教化”之中的礼与乐是相辅相成、密不可分的两个方面,诚如《礼记·乐记》所言,“乐统同,礼别异”,“乐也者,动于内者也;礼也者,动于外者也”。礼与乐的相互结合,产生礼乐教化的重要作用。《吕氏春秋·适音》指出,“故先王之制礼乐也,非特以欢耳目、极口腹之欲也,将以教民平好恶,行理义也”。这说明礼乐教化是好恶之教与理义之教。《周礼·春官·宗伯》:
大司乐:掌成钧之法,以治建国之学政,而合国之子弟焉。凡有道者、有德者使教焉;死则以为乐祖,祭于瞽宗。以乐德教国子:中、和、祗、庸、孝、友;以乐语教国子:兴、道、讽、诵、言、语;以乐舞教国子,舞《云门》、《大卷》、《大咸》、《大韶》、《大夏》、《大濩》、《大武》;以六律、六同、五声、八音、六舞,大合乐以致鬼神示,以和邦国,以谐万民,以安宾客,以说远人,以作动物。
这一段话可以说比较全面地介绍了周代“礼乐教化”的内容:第一,“礼乐教化”的实施者为当时正式设置的官职“大司乐”;第二,机构为“成均”,即古代之官学;第三,教育对象为“建国”、“合国之子弟”,即贵族子弟;第四,“乐德”教育的内容,即以“中、和、祗、庸、孝、友”为核心内容的思想道德;第五,“乐语”教育即文化教育的内容,即以官方认可的“诗”为内容的风、雅、颂、赋、比、兴;第六,“乐舞”教育即礼仪教育的内容,即以官方认可的各种舞蹈为内容的祭祀与政治社会活动的礼仪程序;第七,教学内容包括当时官方认可的所有的乐舞歌诗、祭祀礼仪等;第八,教育的目的是“和邦国,谐万民,安宾客,说远人”等等。
3.“礼乐教化”的演变
“礼乐教化”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经过了曲折的演变。首先,远古的三皇五帝时代应该是礼乐文化不自觉的发展时期。出土文物告诉我们,七千多年前的新石器时代后期我国就有了比较成熟的乐器,由此证明那时已存在音乐活动,包含着原初的“乐教”。其次,据文献记载,西周建国之初,周公“制礼作乐”,“礼乐教化”正式进入较为自觉的体系化、制度化阶段,此时应该是乐教占了主要地位,礼教次之。再次,春秋时期,“礼坏乐崩”,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学派试图“克己复礼”,恢复传统的“礼乐教化”制度,为此进行了历史文化的探寻与理论的总结,出现《论语》、《孟子》、《礼记》、《乐论》与《乐记》等与“礼乐教化”有关的理论著作,而道家与墨家等则对传统礼乐持批评态度。最后,经秦始皇“焚书坑儒”之后,汉代有所谓“礼乐复兴”,尝试重新整合并发展新的“礼乐教化”传统。此时礼与乐已经分家,实际更着重于礼教。而且,随着汉代“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及以后的“礼教”逐步与封建专制的君臣之道、驭民之术以及所谓“三从四德”紧密结合,礼教已经变异为封建统治的工具,以致在五四运动以来的新文化运动中受到激烈批判。但中国古代的“礼乐教化”作为一种文化传统却有其独特的意义与价值,仍值得我们借鉴。
(二)中国古代的“乐教”
1.“乐教”的总原则——“广博易良”
《礼记·经解》引用孔子对“乐教”的界定,所谓“广博易良,乐教也”。由此,“广博易良”成为“乐教”的总原则。什么是“广博易良”呢?《经解》篇所引孔子接下来的言辞中作了进一步解释,所谓“广博易良而不奢,则深于‘乐’者也”。所谓“奢”即指“过分、过多”,不过分、不过多就是对“乐教”之精髓的深入把握。《吕氏春秋·侈乐》篇对这种“侈乐”之“奢”作了揭露与批判,所谓“乱世之乐与此同。为木革之声则若雷,为金石之声则若霆,为丝竹歌舞之声则若噪。以此骇心气、动耳目、摇荡生则可矣,以此为乐则不乐。故乐愈侈,而民愈郁,国愈乱,主愈卑,则亦失乐之情矣”。“侈乐”是“乱世之乐”,形式上以“若雷”、“若霆”、“若噪”为特点,内容上则“失乐之情矣”。这可以视为是从反面对“广博易良”进行的阐释。与之相应,《吕氏春秋·适音》篇论述了与“侈乐”相反的“适音”:“何谓适?衷音之适也。”这是以“衷音”对“广博易良”作的正面阐释。唐孔颖达对其进一步阐释道:“乐以和通为体,无所不用,是广博;简易良善,使人从化,是易良。”在这里,孔氏以“和通”释“广博”,说明“乐教”调和天人、政治、社会、家庭的无所不在的巨大社会作用;而用“良善”释“易良”,说明“乐教”之教化使人向善的巨大育人功能。总之,“广博易良”阐明了“乐教”调和一切的巨大社会作用和教化育人的重要功能,实际上也是中国古代“中和美”在“乐教”中的表现。
2. 乐以知政
中国古人认为,音乐反映了人民的感情,感情同人民的心情相联系,而人民的心情则反映了政治的得失,即所谓“观乐以知政”。这是“乐教”的重要功能之一。诚如《礼记·乐记》所言,“凡音者,生人心者也。情动于中,故形于声。声成文,谓之音。是故治世之音安以乐,其政和;乱世之音怨以怒,其政乖。亡国之音哀以思,其民困。声音之道与政通矣”,“是故审声以知音,审音以知乐,审乐以知政”。《吕氏春秋·适音》篇更明确地指出了“乐以知政”与“乐教”的关系,所谓“凡音乐通乎政,而移风平俗者也,俗定而音乐化之矣。故有道之世,观其音而知其俗矣,观其政而知其主矣。故先王必托于音乐以论其教”。在这里,将音乐与风俗、风俗与政治、政治与统治者紧密联系,这就是有道之君重视“乐教”的重要原因。正因此,自古中国就有“采风”的制度,“采风”的目的就是观俗知政。统治者确立了定期采风以上报的制度。《汉书·食货志》载:“孟春三月,群居者将散,行人振木铎循于路以采诗。”《礼记·王制》载:“天子五年一巡狩”,“岁二月,东巡狩……命太师陈诗,以观民风。命市纳贾,以观民之好恶”。在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在先秦之时诗与乐是紧密相联的,而采诗观风则是与政治活动联系在一起的。
3. 乐以和敬
关于乐促进社会和谐的作用,在许多古代文献中均有论述。其中荀子《乐论》与《礼记·乐记》有一段大体相同的话:“是故乐在宗庙之中,君臣上下同听之,则莫不和敬;在族长乡里之中,长幼同听之,则莫不和顺;在闺门之内,父子兄弟同听之,则莫不和亲。故乐者,审一以定和,比物以饰节,节奏合以成文。所以合和父子君臣,附万民也,是先王立乐之方也。”这段论述揭示了“乐教”的和谐作用融会到宗庙、乡里与闺门等多类场所,浸润于君臣乡里等各种人群,进一步体现了“乐教”之“广博易良”的特点。为什么“乐教”能起到这种君臣“和敬”、乡里“和顺”、闺门“和亲”的作用呢?《礼记·乐礼》认为主要因为“乐教”借助的是“和天化广”、“讯疾以雅”的“古乐”。《乐记》记载孔子弟子子夏说:“夫古者,天地顺而四时当,民有德而五谷昌,疾不作而无妖祥,此谓大当。然后圣人作为父子君臣,以为纪纲。纪纲既正,天下大定。天下大定,然后正六律,和五声,弦歌诗颂,此之谓德音,德音之谓乐。”也就是说,子夏认为,“古乐”是一种顺应“四时”,倡导“民德”,无任何不祥之兆的“大当”之乐;这种“大当”之乐可以作为父子君臣的立世之本,“纪纲既定,天下大定”。在这里,进一步将“乐教”提到了“以为纪纲”,使“天下大定”的重要地位。
4. 乐以移俗
古时统治者对民间风俗极为重视,认为民间风俗与天地之道、寒暑、风雨息息相关。《礼记·乐记》指出,“天地之道,寒暑不时则疾,风雨不节则饥。教者,民之寒暑也;教不时则伤世。事者,民之风雨也;事不节则无功”。这里所说的“民之寒暑”与“民之风雨”即为民间风俗,关系到天地之道、国家命运,是国之大事。所以,移风易俗事关重大,所凭借的重要途径就是“乐教”。诚如《礼记·乐记》所言,“乐也者,圣人之所乐也,而可以善民心,其感人深,其移风易俗,故先王著其教焉”。此论不仅阐述了先王凭借“乐教”而移风易俗,而且说明了其原因在音乐能“善民心,其感人深”,也就是音乐能够通过其特有的旋律感动人心,使之向善,从而起到移风易俗的作用。《礼记·乐记》进一步阐明了“乐教”移风易俗的良好后果,所谓“故乐行而伦清,耳目聪明,血气和平,移风易俗,天下皆宁”。
5. 乐以教民
“乐教”必然也包含对人民的教育,《礼记·乐记》指出,“是故先王之制乐也,非以极口腹之欲也,将以教民平好恶而返人道之正也”。也就是说,“乐教”是使人确立分辨好恶的正确标准,从而走在人道的正途之上。这里,“返人道之正”也说明了中国古代“乐教”施行者认为音乐是区别人与禽兽、君子与小人的重要标准,所谓“知声而不知音者,禽兽是也;知音而不知乐者,众庶是也。唯君子为能知乐”。那么,“乐教”为什么能做到这一点呢?这与音乐本身密切相关,所谓“德者,性之端也。乐者,德之华也”。首先,“乐”是人性的集中表现,是道德之花朵,因此音乐承担了道德教化的作用。其次,音乐还有其特殊的感动人心的作用,所以能使人感动,从而形成思忧、康乐、刚毅、肃敬与慈爱等健康的“心术”。正如《礼记·乐记》所言:“夫民有血气心知之性,而无哀乐喜怒之常,应感起物而动,然后心术形焉。是故志微噍杀之音作,而民思忧;啴谐慢易、繁文简节之音作,而民康乐;粗厉猛起、奋末广贲之音作,而民刚毅;廉直劲正庄诚之音作,而民肃敬;宽裕肉好、顺成和动之音作,而民慈爱。”
6. 乐以和天
中国古代“乐教”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沟通天人关系,也就是所谓“和天”。正如《礼记·乐记》所言:“大乐与天地同和,大礼与天地同节。”这同中国古代“天人合一,阴阳相生”的哲学观是密切相关的。正是因为对于这种“天人合一,阴阳相生”的风调雨顺、万物兴盛、吉祥安康年景的渴求,中国先民除了辛勤劳作之外,还要奏乐祭天,祈求保佑。甲骨文中的“舞”字即为一人手执两只牛尾伴着音乐翩翩起舞。舞者巫也,即为巫者在舞乐中祷告并祈求上天。在中国古人看来,不仅祭祀本身能起到“和天”的作用,而且音乐也是产生于“天人合一、阴阳相生”的“太一”,所以也具有“和天”的功能。《吕氏春秋·大乐》说:“音乐之所由来者远矣,生于度量,本于太一。太一出两仪,两仪出阴阳。阴阳变化,一上一下,合而成章。浑浑沌沌,离则复合,合则复离,是谓天常。天地车轮,终则复始,极则复反,莫不咸当。日月星辰,或疾或徐,日月不同,以尽其行。四时代兴,或暑或寒,或短或长,或柔或刚。万物所出,造于太一,化于阴阳,萌芽始震,凝寒以形。形体有处,莫不有声。声出于和,和出于适。和适,先王定乐,由此而生。”又说:“天下太平,万物安宁,皆化其上,乐乃可成。”在中国古人看来,音乐产生了阴阳相生的太极(太一),它的上下、离合、复反、疾徐、短长、柔刚与自然界的日月星辰、寒暑交替、四时代兴、万物生长均紧密相关。正是由于“乐”生于“天”,所以能够“和天”。《礼记·乐记》有言:“礼乐偩天地之情,达神明之德,降兴上下之神。……是故,大人举礼乐,则天地将为昭焉。”《吕氏春秋·古乐》篇具体描述了中国古代帝王以乐和天的情状:
昔古朱襄氏之治天下也,多风而阳气畜积,万物散解,果实不成,故士达作为五弦瑟,以来阴气,以定群生。
昔葛天氏之乐,三人操牛尾,投足以歌八阕:一曰《载民》,二曰《玄鸟》,三曰《遂草木》,四曰《奋五谷》,五曰《敬天常》,六曰《达帝功》,七曰《依地德》,八曰《总禽兽之极》。
昔陶唐氏之始,阴多滞伏而湛积,水道壅塞,不行其原,民气郁阏而滞著,筋骨瑟缩不达,故作为舞而宣导之。
由上述三段论述可知:第一,乐之功能在于可疏通天人,调和阴阳。朱襄氏之时阳气畜积,万物不生,因而作五弦之乐,以来阴气,以定群生;陶唐氏之时阴气湛积,水道壅塞,故作乐以宣导之。第二,古乐之内容大多反映天人之关系。葛天氏之乐三人操牛尾投足以歌八阕,八首乐曲都是反映天人关系的,其中《玄鸟》、《遂草木》、《奋五谷》、《敬天常》、《依地德》与《总禽兽之极》六首为“天”(自然),而只有《载民》与《达帝德》是讲的人间之事。以上可见,古代“乐教”之中“和天”的功能是占有十分重要的位置的。
(三)中国古代的“诗教”
“诗教”无疑也属于中国古代“礼乐教化”内容之一,但从时间上来说应该晚于“乐教”。因为古时礼、乐、诗、舞是相互交融密不可分的,到春秋之后诗乐两家才分离。诚如王国维所说,“诗乐二家,春秋之季已自分途。诗家司其义,出于古师儒。孔子所云‘言诗’、‘诵诗’、‘学诗’者,皆就其义言之,其流为齐鲁韩毛四家”[13]。所以“诗教”兴起于春秋以后,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是“诗教”的力倡者。
1.“诗教”的总原则——温柔敦厚
《礼记·经解》篇对诗、书、易、礼、春秋等各教均借孔子之口有总结性的概括,关于“诗教”,则云“温柔敦厚,诗教也”。有学者考证,此论系汉儒所托言,并非孔子真有其话。但后来的学者均承认,“温柔敦厚”的确符合孔子对“诗教”的要求,反映了中国古代“中和美”的宗旨。因此,我们认为,“温柔敦厚”应该成为中国古代“诗教”的总原则。对于“温柔敦厚”的内涵,《礼记·经解》篇有一个自己的阐释,即“温柔敦厚而不愚,则深于‘诗’者也”。唐代孔颖达《礼记正义》解曰:“诗主敦厚,若不节之,则失之在愚。……此一经以‘诗’化民,虽用敦厚,能以义节之。欲使民虽敦厚,不至于愚,则是在上深达于诗之义理,能以‘诗’教民也,故云深于‘诗’者也。”关于“温柔敦厚”,孔颖达阐释道:“温谓颜色温润,柔谓情性和柔。《诗》依违讽谏,不切指事情,故云‘温柔敦厚’。”也就是说,“温柔敦厚”是比喻人的品质温润柔和质朴忠厚,但又不应成为是非不分的愚昧之人。这里所谓的“不愚”,则要做到“以义节之”,即以儒家礼义加以规范。所以用最通俗的语言概括“温柔敦厚”,就是“温和而不失礼义规范”。这恰恰符合儒家对“诗教”的种种要求。《尚书·舜典》记载,舜帝对“乐教”与“诗教”提出的要求就是“直而温,宽而栗,刚而无虐,简而无傲”,孔子亦主张“放郑声”,“郑声淫”(《论语·卫灵公》),“恶紫之夺朱也,恶郑声之乱雅乐也”(《论语·阳货》)等等。“温柔敦厚而不愚”也正符合了孔子对诗歌与“诗教”的上述要求,是对于符合礼义的具有“温柔敦厚”品格的“中和美”的追求。
2.“诗教”的途径——兴观群怨
“诗教”的途径,或者说诗歌的作用是如何实现的呢?孔子说道:“小子何莫学夫诗?诗,可以兴,可以观,可以群,可以怨。迩之事父,远之事君;多识于鸟兽草木之名。”(《论语·阳货》)这就是著名的“兴观群怨”之说,孔子将其提高到近可服务于人伦(事父),远可服务于国家(事君)的高度,由此可见“诗教”在儒家思想中的重要地位。
“兴观群怨”以“兴”为首。所谓“兴”,孔安国解释为“引譬连类”,《周礼·春官》郑玄注“兴者,以善物喻善事”,朱熹《诗集传》则释为“先言他物以引起所咏之词也”。由此可知,所谓“兴”即兴起、比喻,指诗歌通过所咏之物表达所言之志,充分体现了中国古代诗论“诗言志”的主旨,因而成为“诗教”之首。孔子说,“兴于诗,立于礼,成于乐”(《论语·泰伯》),“不学诗,无以言”(《论语·雍也》),“诵诗三百,授之以政,不达;使于四方,不能专对;虽多,亦奚以为”(《论语·子路》)。这里所说的诗歌“以言”、“达政”、“专对”等等作用,均与对诗歌所言之“志”的准确理解、深切体会与灵活运用密切相关。所以,“兴”是最重要的。当时的“诗歌”已经成为“士”阶层的普及教育,如果所受“诗教”不够,对诗歌之“兴”即所言之志不解,政治上很难得到发展。这种情况史书多有记载。例如《左传·昭公十二年》载:“夏,宋华定来聘,通嗣君也。享之,为赋《蓼萧》,弗知,又不答赋。”昭子曰:“必亡。宴语之不怀,宠光之不宣,令德之不知,同福之不受,将何以在?”鲁昭公十二年夏,宋国大夫华定来访。鲁国为之歌《蓼萧》诗,对两国关系表达美好的祝愿,但华定不懂这首诗所言之志,所以没有赋答。昭子评价道:此人必然失败,因为他对外交宴会的赋诗一概不懂,无法宣扬“宠光”,不知“令德”,也无法受“同福”。果然,八年后,华定从宋国逃亡。这个例子比较充分地说明了把握“诗教”之“兴”的主旨对士人的极端重要性。
所谓“观”,郑玄曰:“观风俗之盛衰”。据《孔丛子》记载,孔子曾与子夏谈及《尚书》之大义的“七观”,当为“观”之延伸。孔子在答子夏之问时说:“六《誓》可以观义,五《诰》可以观仁,《甫刑》可以观诫,《洪范》可以观度,《禹贡》可以观事,《皋陶谟》可以观治,《尧典》可以观美。通斯七者,则书之大义举矣。”“观美”、“观事”、“观政”、“观度”、“观义”、“观仁”、“观诫”,这“七观”在孔子后人看来应该是包含了“观”的全部内容了。其实,这“七观”也将社会政治、人事伦理、礼义法度几乎穷尽了,说明在古人眼里“诗教”与诗歌在观察了解社会人事上的重要作用。而《周易·观·象》则对“观”卦作了重要阐释,可看做是对“观”字意义理解的延伸。《观·象》曰:“风行地上,观。先王以省方观民设教。初六,童观,小人之道也……观我生过退,未失道也;观国之光,尚宾也;观我生,观民也;观其生,志未平也。”这里说明《周易》“观卦”是对“观”的一种象征,观卦为坤下巽下,坤为地,巽为风,所以是“风行地上”是“观”的象征。先王“省方观民设教”,了解民风而施行教化,其“观”,包括“观我生进退”、“观国之光”,尤其是“观其生”。也就是说《周易·易传》的“观”包括对人民生活状况与国家政治得失、特别是民情风俗与政治状态的观察。
所谓“群”,孔安国释为“群居相切磋”。《汉书·艺文志》云:“古者诸侯卿大夫交接邻国,以微言相感,当揖让之时,必称诗以言其志,盖以别贤不肖而观盛衰焉。”可见,所谓“群”就是借诗以沟通达到相互了解友好之意。《论语·学而》所记孔子与子贡的对话,就是对诗可以“群”的阐释。“子贡曰:‘贫而无谄,富而无骄,何如?’子曰:‘可也。未若贫而乐,富而好礼者也。’子贡曰:‘《诗》云:如切如磋,如琢如磨。其斯之谓与?’子曰:‘赐也,始可与言诗已矣!告诸往而知来者。’”在这里,子贡以《诗经·淇澳》之“如切如磋,如琢如磨”来比喻他们师生间的相互沟通与理解,得到孔子的高度肯定。
所谓“怨”,孔安国曰“怨刺上政”。这就与诗“六义”之“风”的意义有接近之处。《诗大序》言:“上以风化下,下以风刺上。主文而谲谏。言之者无罪,闻之者足以戒,故曰风。至于王道哀,礼义废,政教失,国异政,家殊俗,而变风变雅作矣。国史明乎得失之迹,伤人伦之废,哀刑政之苛,吟咏情性,以风其上,达于事变而怀其旧俗者也。故变风发乎情,止乎礼义。发乎情,民之性也;止乎礼义,先王之泽也。”可见,“怨”与“下以风刺上”相近,而其原则是“主文而谲谏”,“发于情,止乎礼义”,还是力主一种“过犹不及”的“中庸之道”。
3.“诗教”对作品的要求——“文质彬彬”
关于“诗教”对于文艺作品的要求,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学派有着较为明确的论述,最有代表性的是孔子关于文与质的关系的论述:“质胜文则野,文胜质则史。文质彬彬,然后君子。”(《论语·雍也》)这就告诉我们,“质胜文”就会流于粗野,“文胜质”又会变得虚浮。只有做到文与质的恰当融合,才是一个真正的君子。这里明确讲的是君子的人格修养,但显然是在礼乐教化与乐教诗教的视野中来论述的,所以仍然与“诗教”密切相关,可以理解为“诗教”所要求的作品到底是怎样的。这个作品既可以指君子(人)的培养,也可以延伸到对用于教化的文学作品的要求。其中的关键则是“文质彬彬”,朱熹《论语集注》释“彬彬”为“物相杂而适均之貌”,也就是说要求文与质相融合,达到适度均衡的程度。这当然还是一种“过犹不及”的“中庸”观念。当然,相对而言,孔子对“质”的方面似乎更加重视,所以提出“绘事后素”(《论语·八佾》),强调了质地纯洁的素色成为绘画的基础。孔子的弟子子贡也说过“文犹质也,质犹文也。虎豹之鞟,犹犬羊之鞟”(《论语·颜渊》),对文质关系加以进一步的强调。将这种文质关系的理论用于诗歌作品的文与意,孔子与儒家学派当然同样强调两者的“中和”,所谓“君子博学于文,约之以礼,亦可以弗畔矣夫”(《论语·雍也》)。但相比之下,更加强调了“意”。孔子说,“有德者必有言,有言者不必有德”(《论语·宪问》),在德与言的关系中强调了德的重要性。《周易·乾文言》中则记载了孔子“修辞立其诚”的言论。对于“文质彬彬”的理解,我们不太同意有些学者将之完全归结为内容与形式关系的观点。这还是以西方“形式与内容”二分对立的观点来硬套中国古代传统智慧。中国古代并不存在西方那样形式与内容二分对立的理论,始终论述的是作为整体的鲜活的个人或者作品中文与质的关系,有的人更多文采,有的人则更加质朴,儒家的理想状态是“文质彬彬”、“文质均衡”,如此而已。
4.“诗教”对作品接受的要求——“赋诗断章”与“以意逆志”
先秦儒家的“诗教”在关于作品接受的看法上,有两个相反相成的方面。一个就是所谓“赋诗断章,余取所求”(《左传·襄公二十八年》)。这是由当时“诗教”的普及与“诗教”的兴观群怨功能决定的。先秦时期“诗教”成为统治阶层具有普遍性的一种教育,因此,当时的贵族与知识分子对运用于“诗教”的诗歌普遍比较熟悉并有大体相近的了解。“各诸侯国流传的‘诗’的文本基本相同,而人们对其意蕴的阐释也较为相近,至少相去不甚远。”[14]同时,由于“诗教”的兴观群怨功能,早已超越了诗歌作为文学作品单一的审美教育功能,而是包含了政治社会交往等各个方面,这必然造成了在诗歌接受上某种程度的“赋诗断章,余取所求”的情形。与此相应,还有一个十分重要的接受原则,即孟子提出的“以意逆志”。《孟子·万章上》记载孟子与弟子咸丘蒙的一段谈话,咸丘蒙根据《诗经·小雅·北山》“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等观念,提出大舜为帝是否应该以其父瞽瞍为臣子的问题。孟子则指出,《北山》诗的要旨在“王事靡盐,忧我父母”,“是诗也,非是之谓也,劳于王事而不得养父母也。曰:‘此莫非王事,我独贤劳也。’故说诗者,不以文害辞,不以辞害声。以意逆志,是为得之。”孟子在这里明确提出“以意逆志”的解诗方法。当然一般的理解是以解诗者的己意来迎求作者之志。这个作者之志还是有一定的客观性的,犹如《小雅·北山》的主旨在“王事靡盐,忧我父母”一样,因此,不能妄加推断。这正是对“赋诗断章”的一种补充。
由上述可知:第一,中国古代的“礼乐教化”、“乐教”、“诗教”从内容上来说与古希腊“城邦保卫者”的“艺术教育”与“心灵教育”有着较大的区别。它已经在很大的程度上越出了艺术教育的范围,是一种以古代“诗”、“乐”、“舞”等艺术为依托的社会文化传统与政治文化制度。“礼乐教化”观念在中国古代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活以及行政机构设置中均占有核心地位,“兴观群怨”也与社会政治紧密联系。第二,中国古代特有的“中和美”是“礼乐教化”与“乐教”、“诗教”的共同核心。无论是“礼乐教化”的“和邦国,谐万民,安宾客,说远人”、“乐教”的“广博易良”与“诗教”的“温柔敦厚”等均有天人与社会“相谐相和”之意,不同于西方古代的“和谐之美”。第三,“礼乐教化”与“乐教”中均包含中国特有的“赋诗断章”与“以意逆志”的古典阐释学精神,不同于西方古典的现实主义与浪漫主义。
[1]〔英〕鲍桑葵:《美学史》,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前言”第2页。
[2]〔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形而上学》,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1页。
[3]参见赵敦华:《西方哲学通史》第一卷,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9、14、119—122页。
[4]〔英〕李约瑟:《中国科学技术史》第二卷《科学思想史》,科学出版社、上海古籍出版社1990年版,“作者的话”第315、619页。
[5]费孝通:《经济全球化和中国“三级两跳”中的文化思考》,《光明日报》2000年11月7日。
[6]冯友兰:《中国哲学简史》,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5、17页。
[7]转引自〔法〕罗斑:《希腊思想》,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79页。
[8]《西方美学家论美和美感》,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14页。
[9]同上书,第39页。
[10]同上书,第41页。
[11]参见〔德〕莱辛:《拉奥孔》,朱光潜译,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79年版,第5页译注②。
[12]〔英〕鲍桑葵:《美学史》,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21页。
[13]王国维:《汉以后所传周乐考》,《观堂集林》第1册,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影印版,第121页。
[14]许志刚:《诗经论略》,沈阳:辽宁大学出版社2000年1月版,第32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