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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恩来
1.7.2 创造民族团结合作的范例
创造民族团结合作的范例

在中国这个民族大家庭中,我们采取民族区域自治政策,是为了经过民族合作、民族互助,求得共同的发展、共同的繁荣。中国的民族宜合不宜分。我们应当强调民族合作,民族互助;反对民族分裂,民族“单干”。

——1957年8月4日周恩来在全国民族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在中国这个多民族国家中,处理好汉族同少数民族的关系是国家稳定发展的重要保证。这也是周恩来一贯重视的问题。1957年,国际上民族问题日益突出,匈牙利事件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没有处理好民族问题;对中国,外国势力正利用西藏社会改革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从事分裂活动。周恩来认为,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创造一些范例”,促进各民族的团结。他亲自抓的“范例”是解决广西壮族自治区的问题。

周恩来在飞机上阅览《民族画报》

壮族,是中国少数民族中人口最多的一个民族,主要分布在广西。1956年10月,中共广西省委根据中共中央的倡议,在党内外酝酿建立壮族自治区。在酝酿中出现了两种方案:一是“合”,把广西全省改建为壮族自治区;再是“分”,把广西分为两部分,占现在广西省面积30%的东部保留广西省建制,划出约占全省面积70%的西部壮族聚居地区建立壮族自治区。

为了统一思想,1957年3月17日至26日,在周恩来主持下,政协全国委员会邀请来京协商建立自治区的广西省代表团全体成员、广西籍政协委员和有关政协委员、在北京等地工作的广西籍人士,讨论这两个方案和自治区名称等问题。

会上,大部分人赞成“合的方案”,主要理由是:在广西境内,壮族聚居的西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低一些,但矿藏、森林等资源和荒地主要在西部,而铁路、公路、水运交通是一个整体,若分开会限制东西两部的发展。少部分人则赞成“分的方案”,理由是广西建省已600多年,若把广西改建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恐怕占多数的汉人从感情到习惯都难于接受。还有一些人赞成“合”,但不同意用“广西壮族自治区”名称,而主张采用“广西省壮族自治区”、“广西各族自治区”或者“广西自治区”的名称。

1957年8月,周恩来在青岛全国民族工作座谈会上作《关于我国民族政策的几个问题》的报告

3月25日,周恩来作总结发言。他首先谈道:民族问题是个复杂问题,在阶级社会里,民族问题离不开阶级问题,但又不完全等于阶级问题,这两个问题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他强调说:“今天,汉族应该多多地替少数民族设身处地想一想,不要让他们再受委屈,应该使他们也能得到较好的发展条件。”关于“合与分”的问题,周恩来认为:根据历史情况和社会环境,“不论是从全国来看,还是从一个省来看,都需要合”,“合则双利,分则两害”,“将来发展工业,扩大农业,都要大力开发少数民族地区,都需要把地大、物博和人口众多、经济文化发达结合起来。”关于名称问题,周恩来说:“总要使少数民族感觉到是个自治区,不要为保留一个‘省’字,把广西各族人民共同前进的道路阻挡了,那样将来我们的子孙会笑话我们的。”

1961年,周恩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睦南关(今友谊关)参观

1962年6月,周恩来在吉林省延吉市农村朝鲜族老大娘家做客

6月7日,周恩来主持召开国务院第51次全体会议。会议同意成立广西壮族自治区。7月15日,全国人大一届四次会议批准了成立广西壮族自治区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的两个议案。

不久,全国民族工作座谈会在青岛举行。8月4日,周恩来在会上发表讲话,全面阐述了中国共产党的民族政策。他说:“我们反对两种民族主义,就是既反对大民族主义(在中国主要是反对大汉族主义),也反对地方民族主义,特别要注意反对大汉族主义。”周恩来认为,处理民族矛盾和民族问题,除极少数人外,都是人民内部矛盾,应根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原则来解决。在中国应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这样的制度是史无前例的创举。”关于民族繁荣和社会改革的关系,他指出:“民族繁荣是我们各民族的共同事业,对此不能有任何轻视。只有改革才能使民族繁荣。”最后,周恩来谈了关于民族自治权利和民族化的问题,强调“民族自治权利必须受到尊重”,包括尊重各民族的语言文字、尊重各民族的风俗习惯、培养民族干部等。周恩来提出的这些重要原则对推动我国民族工作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