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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恩来
1.6.12 倡导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倡导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这些原则就是两国互相尊重领土主权,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惠,和平共处。这些原则,不仅对我们两国适用,而且对于亚洲的其他国家以及对世界一切国家都能适用。

——1954年6月27日周恩来在新德里记者招待会上的书面谈话

新中国成立后,与我国建交的国家日益增多,中国政府面临如何处理与不同社会制度国家之间的关系问题。经过长期的实践和思考,周恩来提出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中国和印度毗邻,历史上两国人民一直和睦相处。1950年4月1日,中印两国正式建交。印度成为非社会主义国家中第一个同新中国建交的国家。但是两国间历史上遗留下来的问题并未解决。

周恩来和印度总统拉金德拉·普拉沙德(右一)、副总统萨瓦帕利·拉达克里希南(右三)、总理贾瓦哈拉尔·尼赫鲁(左一)合影

1953年12月31日至1954年4月29日,中印两国代表在北京举行谈判,协商解决印度在中国西藏地方享有某些英国殖民主义者遗留下来的特权问题。谈判第一天,周恩来在接见印度政府代表团时,首次提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他指出:“新中国成立后就确立了处理中印两国关系的原则,那就是互相尊重领土主权、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惠和和平共处的原则。”“两个大国之间,特别是像中印这样两个接壤的大国之间,一定会有某些问题。只要根据这些原则,任何业已成熟的悬而未决的问题都可以拿出来谈。”印度方面表示赞同周恩来的主张。

经过4个月的谈判,中印两国签订《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并在《协定》序言中共同确认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1954年6月29日,周恩来和缅甸总统巴宇(右二)、总理吴努(右一)会谈

周恩来认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不仅适用于中印两国之间,而且适用于广泛的国际关系之中。基于这一认识,周恩来在1954年6月下旬访问印度和缅甸时,也大力倡导和平共处五项原则。6月25日,周恩来乘专机抵达新德里,对印度进行正式访问。访印期间,周恩来和尼赫鲁进行了6次会谈。在25日会谈时,周恩来表明:中国对东南亚的政策是和平共处,我们对印度、印尼、缅甸、巴基斯坦、锡兰和老挝、柬埔寨的政策都是如此。我们要把这一政策贯彻下去。为了在亚洲建立和平区域,中国政府愿意看到中印两国在《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中所确定的原则,能够运用到亚洲的所有国家,这是很有利的。亚洲国家相互间要和平相处,彼此相信。

在6月26日会谈时,尼赫鲁征求周恩来对起草联合声明的意见,周恩来提出:联合声明的内容,我有几点建议:我们所强调的五条原则,常常提及是有好处的。我们可以在联合声明中说明这些原则不仅在亚洲,而且在全世界都适用。

6月28日,中印两国总理发表由尼赫鲁起草并经双方会谈商定的联合声明,正式规定处理两国之间关系的原则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同日,周恩来应缅甸总理吴努的邀请,由新德里飞抵仰光进行为期2天的访问。29日,周恩来和吴努进行2次会谈。在会谈时,周恩来提出中国同缅甸签订一个协定,使两国和平相处,增进友好关系;在签订协议前可先发表联合声明。吴努表示赞同。在随后发表的两国总理《联合声明》强调:中印两国倡导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也应该是指导中国和缅甸之间关系的原则。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对当代国际关系的重大贡献。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提出以后,成为越来越多的国家共同接受的处理国际关系的准则,经受住了时间的考验,日益表现出它的强大生命力。

邓小平谈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邓小平1988年12月21日会见来访的印度总理拉吉夫·甘地,在谈到建立国际政治新秩序时,他说:

我认为,中印两国共同倡导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最经得住考验的。这些原则的创造者是周恩来总理和尼赫鲁总理。这五项原则非常明确,干净利落,清清楚楚。我们应当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作为指导国际关系的准则。我们向国际社会推荐这些原则来指导国际关系,首先我们两国之间的关系要遵循这些原则,而且我们同各自的邻国之间的关系也要遵循这些原则。从我们自己的角度来考虑,我们两国同邻国的关系应该做些调整。我提出这一建议,请阁下考虑。这是件了不起的事情,不赞成的人会有不少,但只要有高度的智慧和战略的胆识,就一定可以完成。我想,我们就首先在阁下来访的新闻公报中体现和平共处五项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