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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卦
——《易传》之九
《易传》的最后两篇是《易经》六十四卦的目录,每卦都由卦名和简释构成。
《易经》六十四卦,今本是一对一对排列。这里,每一对的两卦为什么相近或相反,又怎么由上一对过渡到下一对,《序卦》有它自己的一套逻辑。但这些解释不一定都合理。
下分32节,1-15为上经,16-32是下经。
上经
1.有天地,然後万物生焉。
案:“有天地”,指《乾》、《坤》二卦。这两卦属于八纯卦,而且是八纯卦的第一对。“然後万物生焉”,指天地生万物。下面两卦就是讲万物之始。
2.盈天地之间者唯万物,故受之以《屯》。屯者,盈也。屯者,物之始生也。物生必蒙,故受之以《蒙》。蒙者,蒙也,物之稚也。
案:“盈天地之间者唯万物”,指万物充斥天地之间。“受”,犹言承,是承续的意思,指一卦接一卦。这是讲前后过渡的话,下同。“屯者,盈也”,“屯”有三义(详经注),这是其中之一。“盈”训满,是以“屯”为囤。《屯》、《蒙》二卦都是讲万物之始。“屯”是“物之始生”,“蒙”是“物之稚也”。“蒙者,蒙也”,这叫“本字为训”。“本字为训”是有别于“易字为训”,(1)即读如本字,不靠通假字和同义字来解释。当然,所谓“本字”,只是作训者当时理解的“本字”,即以当时的书写习惯和阅读习惯看,最通用也最标准的用法,并不一定是古文字学家理解的古文字最初的写法和读法。这种例子比较少。古代训诂,主要还是“易字为训”,既包括读音相同或相近的字(通假字或音训字),也包括意义相同或相近的字(同义换读字或义训字)。如《尔雅》、《小尔雅》、《释名》、《广雅》,以及历代传注都是以“易字为训”最多。但“本字为训”也很重要。下《蒙》、《比》、《剥》三卦,《序卦》也用这种方式解释,可参看。
3.物稚不可不养也,故受之以《需》。需者,饮食之道也。饮食必有讼,故受之以《讼》。
案:上文是说,万物始生,还很稚嫩,像嗷嗷待哺的小孩,必须有所养。“需者,饮食之道也”,是以“需”为“乳”(详经注)。《需》、《讼》是什么关系,从原文看不出,这里提供了一种解读。“饮食必有讼”,是说人类出于生存需要,为了抢饭吃,难免起冲突,经常吵架打官司。
4.讼必有众起,故受之以《师》。师者,众也。众必有所比,故受之以《比》。比者,比也。
案:这是说,冲突扩大,从动口发展到动手,兴师动众,引发战争,因而《师》卦是接上面的《讼》卦。“师”是军队。作者说,军队是“众”,组织“众”,要靠“比”。“比”是亲附,上下同心协力。这样解释,似乎很合理,但《比》卦的“比”是讲内政外交,不是讲军事。这里,“比者,比也”,属于“同字为训”。下文“剥者,剥也”是同样的例子。
5.比必有所畜,故受之以《小畜》。物畜然後有礼,故受之以《履》。
案:比者亲附,亲附在于惠民。《小畜》就是讲惠民。国必有所畜,才能惠民。这是讲前两句。后两句是说衣食足才能讲礼仪。《说文解字·示部》:“礼,履也。”古人经常以履训礼,强调践行。
6.履而泰,然後安,故受之以《泰》。泰者,通也。物不可以终通,故受之以《否》。
案:“履”是脚踏实地,故能安。“泰”有安义,又可训通训达。《否》是闭而不通,正好相反。
7.物不可以终否,故受之以《同人》。与人同者,物必归焉,故受之以《大有》。
案:“物不可以终否”,上文说“物不可以终通,故受之以《否》”,这里是反过来说,意思是物不能始终相反,还要讲同。《杂卦》:“《大有》众也,《同人》亲也。”是以《大有》为得众,《同人》为得亲。这里,作者的解释似乎是,得人得众才能得物得利,与人同利才能众物归焉。但“同人”的意思,按之经义,并非“与人同”,而是合军聚众。此与经义不合。
8.有大者,不可以盈,故受之以《谦》。有大而能谦必豫,故受之以《豫》。
案:《豫》卦的“豫”是逸豫之豫,有负面含义。下文说“以喜随人者必有事”,以“豫”为喜,也与经义不符。
9.豫必有随,故受之以《随》。以喜随人者必有事,故受之以《蛊》。蛊者,事也。
案:《杂卦》说“《随》无故也”,强调的是“无故”;《蛊》卦和它相反,“以喜随人者必有事”,强调的是“有事”。“蛊者,事也”的“蛊”,王引之《经义述闻·周易上》读为事故之故。(2)
10.有事而後可大,故受之以《临》。临者,大也。物大然後可观,故受之以《观》。
案:“临”可训大,作者说,“临”是物大,“观”是可观,也与经义不符。
11.可观而後有所合,故受之以《噬嗑》。嗑者,合也。物不可以苟合而已,故受之以《贲》。贲者,饰也。
案:“嗑”可读合,这里当苟合讲,是作者的发挥,与经义不符。
12.致饰,然後亨则尽矣,故受之以《剥》。剥者,剥也。物不可以终尽剥,穷上反下,故受之以《复》。
案:这里两用“尽”字。作者是以“尽”释“剥”。“剥者,剥也”,也是“同字为训”。
13.复则不妄矣,故受之以《无妄》。有无妄,物然後可畜,故受之以《大畜》。
案:这是以“不妄”为“无妄”。什么是“妄”,作者没有解释,似乎是读如本字。
14.物畜然後可养,故受之以《颐》。颐者,养也。不养则不可动,故受之以《大过》。
案:《杂卦》:“《颐》养正也。”“颐”是腮帮子,用来吃东西,吃东西叫“养”,一是养活自己,二是养活别人。作者说,“物畜然後可养”,意思是财富多了才能养人。“不养”,是民无所养。民无所养,则上不可以劳之动之。民无所养,在于财富不足,不足的反面是“大过”。“大过”是太过分。
15.物不可以终过,故受之以《坎》。坎者,陷也。陷必有所丽,故受之以《离》。离者,丽也。
案:“物不可以终过,故受之以《坎》”,意思是太过分就会倒霉,好像掉进深坑。作者说,《坎》是深坑,掉进深坑,要有所依赖。“丽”是附丽,就是有所依赖。这两卦也属于八经卦。《坎》是水,《离》是火,水火对立,是二者的基本对立。但这里采用的是另一种解释。
下经
16.有天地然後有万物,有万物然後有男女,有男女然後有夫妇,有夫妇然後有父子,有父子然後有君臣,有君臣然後有上下,有上下然後礼义有所错。夫妇之道不可以不久也,故受之以《恒》。恒者,久也。
案:此节与上15节断然分开,没有讲前后过渡的话,可见是上下经分开讲。《易》分上下经,上经始于讲天地的《乾》、《坤》二卦,下经始于讲男女的《咸》、《恒》二卦,此节相当《咸》、《恒》二卦,但《咸》卦之名未见,它只提到《恒》卦。《杂卦》:“《恒》久也。”与此同。
17.物不可以久居其所,故受之以《遯》。遯者,退也。物不可以终遯,故受之以《大壮》。
案:《杂卦》:“《遯》则退也。”同此。“遯”同遁,有退避之义。
18.物不可以终壮,故受之以《晋》。晋者,进也。进必有所伤,故受之以《明夷》。夷者,伤也。
案:“晋”讲日出,“进”指日头越升越高。《明夷》讲日落,“夷”指日光越来越暗。“夷”是毁伤之义。
19.伤于外者必反于家,故受之以《家人》。家道穷必乖,故受之以《睽》。睽者,乖也。
案:“伤于外者必反于家”,是以家为内,但上文所谓“伤”是落日伤明,与人无关,这里的过渡很勉强。《杂卦》:“《睽》外也,《家人》内也。”也以“家”为内,但“外”不是《明夷》,而是《睽》。
20.乖必有难,故受之以《蹇》。蹇者,难也。物不可以终难,故受之以《解》。解者,缓也。
案:《杂卦》:“《解》缓也,《蹇》难也。”同此。
21.缓必有所失,故受之以《损》。损而不已必益,故受之以《益》。
案:《损》是损下益上,《益》是损上益下。
22.益而不已必决,故受之以《夬》。夬者,决也。决必有遇,故受之以《姤》。姤者,遇也。
案:《杂卦》:“《夬》决也,刚决柔也。”“姤者,遇也。”同此。“夬”同决,指断绝。“姤”同遘,指遭遇。
23.物相遇而後聚,故受之以《萃》。萃者,聚也。聚而上者谓之升,故受之以《升》。
案:《杂卦》:“《萃》聚而《升》不来也。”“萃”是聚敛,“升”是攀登。聚敛无已,如同攀登。
24.升而不已必困,故受之以《困》。困乎上者必反下,故受之以《井》。
案:“困”是困于上,“井”是通于下。
25.井道不可不革,故受之以《革》。革物者莫若鼎,故受之以《鼎》。
案:“革”,革除。“井道不可不革”,指浚井。“革物者”,革与勒、刻,古书经常用作通假字。这里疑读“勒物者”或“刻物者”,指勒铭于鼎,刻铭于鼎。
26.主器者莫若长子,故受之以《震》。震者,动也。物不可以终动,止之,故受之以《艮》。艮者,止也。
案:《杂卦》:“《震》起也,《艮》止也。”《说卦》2∶1有“乾坤六子”说,震为长男。震为动,艮为止,义相对。
27.物不可以终止,故受之以《渐》。渐者,进也。进必有所归,故受之以《归妹》。
案:“渐”是进抵,“归”是归宿。《归妹》之“归”本指嫁女,这里却当一般意义的归字。
28.得其所归者必大,故受之以《丰》。丰者,大也。穷大者必失其居(处),故受之以《旅》。
案:“丰”是大的意思。太大,反而无所容身,只能到处旅行。
29.旅而无所容,故受之以《巽》。巽(逊)者,入(纳)也。入(纳)而後说(脱)之,故受之以《兑》。兑者,说(脱)也。
案:“旅而无所容”,“容”是容纳之容。“入”读容纳之纳,“巽”有伏藏之义,与容纳之义相近。“说”,见于《易传》,多读悦,但从下文“说(脱)而後散之”看,似应读脱,与“入”相反。
30.说(脱)而後散之,故受之以《涣》。涣者,离也。物不可以终离,故受之以《节》。
案:《杂卦》:“《涣》离也。”“离”是离散。“节”是控制和防止离散。
31.节而信之,故受之以《中孚》。有其信者必行之,故受之以《小过》。
案:《杂卦》:“《中孚》信也。”
32.有过物者必济,故受之以《既济》。物不可穷也,故受之以《未济》,终焉。
案:“有过物者”指上《小过》。六十四卦以《未济》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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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顾广圻《释名略例》把《释名》之例分为十种,其中第四种叫“本字而易字”,即属这一种。杨树达《释名新略例》把《释名》音训之例归纳为三类九种,其中第一种叫“本字为训”,也是指这一种。参看顾广圻《顾千里集》,王欣夫辑,北京:中华书局,2007年,84-85页;杨树达《积微居小学金石论丛》,北京:科学出版社,1955年,233-234页。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如《孟子·滕文公上》“彻者,彻也”就是较早的例子。
(2) 清阮元编《清经解》,第六册,77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