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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医用辐射防护手册
1.11.4 第四节 个人剂量监测与管理
第四节 个人剂量监测与管理

个人剂量监测是指利用工作人员个人佩带剂量计所进行的测量,或是测量在他们体表、体内或排泄物中放射性核素的种类和活度以及对这些测量结果的解释。监测目的首先为得到有效剂量的评价,需要时获得受到有意义照射的组织中当量剂量的评价,以说明符合管理要求和法规的要求;其次是为控制操作和设施的设计提供信息;第三为在事故过量照射的情况下为启动和支持适当的健康监护和治疗提供有价值的信息。

图8-2 放射工作人员佩戴的个人剂量计

一、个人剂量监测的内容和分类

个人剂量监测包括外照射个人监测、内照射个人监测和皮肤污染的个人监测。外照射监测可通过工作人员胸前戴的个人剂量计或报警式个人剂量仪来实现(图8-2);内照射监测可通过全身计数器体外测量或通过生物样品分析来估算;体表和衣服表面污染可用α/β表面污染仪进行测量,也可用个人剂量计来监测(图8-2)。

从监测时机可分为正常工作状态下监测和异常照射剂量监测,异常照射剂量监测主要指事故和一般应急照射剂量监测。对于在辐射事故中受到照射或受到污染的人员,可采用个人剂量计、模拟测量、生物样品分析等方法尽快地估算其受照剂量,以利确定受照的严重程度。对于应急照射人员除在身体不同部位佩戴个人剂量计外,还应佩戴报警式个人剂量仪,以保证在应急照射时受到的照射剂量不超过规定的限值。

二、个人剂量监测方法

(1)只接受外照射的人员,在左胸前暴露部位佩带一枚个人剂量计。可能受较大剂量照射的部位也应佩带个人剂量计;

(2)在几种照射都不能忽略的复合照射场中,工作的人员应佩带多种辐射组合式个人剂量计;

(3)在中子剂量有可能超过γ或X线剂量的10%的γ射线和中子混合场中,工作人员应佩带能测γ或X线和中子剂量的组合式个人剂量计;

(4)在均匀照射场中,工作人员应在身体主要器官相应的体表部位佩带个人剂量计,或对照射场进行特殊监测;

(5)应急照射人员应佩带直读式或报警式个人剂量计;

(6)空气污染监测时,取样器应放在距地面1.5 m(立位工作时)或1 m(坐位工作时)的位置;

(7)内照射监测时,一般可收集排泄物进行分析。有条件的单位可用体外直接测量法监测γ放射性核素;

(8)外照射个人剂量计的测读周期一般为30天,也可视情况缩短或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90天;

(9)在常规情况下监测表面污染时,测量α污染的探头离污染表面的距离不得超过0.5 cm,测量β污染的探头离污染表面的距离以2.5 cm~5.0 cm为宜,且探头移动速度应与使用仪器的要求一致。局部皮肤表面污染监测时,应取大约100 cm2面积上的测量均值作为剂量评价的依据。

三、个人剂量监测的原则与评价

根据《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要求,放射性用人单位应负责安排工作人员的职业照射监测和评价。对职业照射的评价主要应以个人监测为基础。

(1)对于任何在控制区工作的工作人员,或有时进入控制区工作并可能受到显著职业照射的工作人员,或其职业照射剂量可能大于5 mSv/a的工作人员,均应进行个人监测。在进行个人监测不现实或不可行的情况下,经审管部门认可后可根据工作场所监测的结果和受照地点和时间的资料对工作人员的职业受照情况做出评价;

(2)对在监督区或只偶尔进入控制区工作的工作人员,如果预计其职业照射剂量在1mSv/a~5 mSv/a范围内,则应尽可能进行个人监测。应对这类人员的职业受照进行评价,这种评价应以个人监测或工作场所监测的结果为基础;

(3)如果可能,对所有受到职业照射的人员均应进行个人监测。但对于受照剂量始终不可能大于1mSv/a的工作人员,一般可不进行个人监测;

(4)应根据工作场所辐射水平的高低与变化和潜在照射的可能性与大小,确定个人监测的类型、周期和不确定度要求;

(5)用人单位应对可能受到放射性物质体内污染的工作人员(包括使用呼吸防护用具的人员)安排相应的内照射监测,以证明所实施的防护措施的有效性,并在必要时为内照射评价提供所需要的摄入量或待积当量剂量数据。

四、个人剂量监测管理

(1)从事放射防护工作的机构和各放射工作单位应设专(兼)职人员做好个人剂量监测工作;

(2)接受监测的放射工作人员必须正确佩戴个人剂量计:在左胸前外上方铅围裙外面佩戴一枚个人剂量计,号码固定,不能擅自拆开,不能损坏,不能转借他人使用,不工作时不能将佩戴有个人剂量计的工作服挂在有射线的地方,按时更换剂量计;

(3)各监测机构应对所有受监测的人员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各地放射防护机构和放射单位应根据监测机构的监测结果报告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并终身妥善保存。放射工作人员调动时,其在本单位的个人剂量档案应随其人事调动而转往调入单位;

(4)当放射工作人员的年受照剂量小于5 mSv时,只需记录个人监测的剂量结果。当放射工作人员的年受照剂量达到或超过5 mSv时,除应记录个人监测结果外,还应进一步进行调查。当放射工作人员的年受照剂量大于年限值20mSv时,除应记录个人监测结果外,还应估算人员主要受照器官或组织的当量剂量;必要时,尚需估算人员的有效剂量,以进行安全评价,并查明原因,改进防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