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放射工作人员的防护知识培训
放射工作人员除掌握扎实的专业知识外还必须拥有基本的辐射防护基本知识,因此接受放射防护培训是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培训和在职培训必不可少的部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第二十八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直接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和防护知识教育培训,并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管理办法》中规定用人单位组织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放射防护培训,制订并实施培训计划,为培训提供必要的专项经费和时间,建立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培训档案。放射工作人员放射防护培训档案应当包括各次培训中的课程名称及培训时间、考试或考核成绩等资料。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调换工作岗位前应接受放射防护培训,考核合格方可参加相应的工作。上岗后应每两年接受一次再培训和再考核。上岗前的培训时间一般4天,再培训时间不少于2天。
放射防护培训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承担,用人单位可会同培训单位共同制订培训计划,培训包括电离辐射基本知识、作用于人体的电离辐射来源、内照射和外照射的防护原则与基本措施、放射性废物的处理与管理、辐射监测技术、电离辐射的应用、开放源与密封源的使用注意事项与监督管理、放射性污染与环境保护、国家与地方相关的放射卫生管理法规、放射卫生监督以及放射性职业病相关知识等《医学放射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培训规范》GBZ/T149—2002、《辐射安全培训规定》GB11924—1989规定的内容,考核必须合格。
一、医学放射工作人员辐射防护培训规范
医学放射工作人员就业前必须接受放射防护培训,并经考核合格之后才有资格参加相应的工作。医学院校学生进入与放射工作有关的专业实习前,应接受放射防护知识培训。各类医学放射工作人员就业后应定期接受再培训。
防护培训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各类医学放射工作人员对放射安全重要性的认识,增强防护意识,掌握防护技术,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必要的照射,避免事故发生,保障工作人员、受检者与患者以及公众的健康与安全,确保电离辐射的医学应用获取最佳效益。
防护培训的基本要求:对电离辐射医学应用的利与害有正确的认识,防止麻痹思想和恐惧心理;了解有关放射防护法规和标准的主要内容,掌握放射防护基本原则;了解、掌握减少工作人员、受检者与患者所受照射剂量的原理和方法,以及有关防护设施与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了解可能发生的异常照射及其应急措施。
防护培训应根据培训对象的具体情况及其工作性质采取相应方式,如课堂教学、现场实习和个人学习等。并注意充分利用各种音像教材。培训时间长短视实际情况酌定。课堂教学可以基础知识为主,较系统讲授共同性内容;也可以某方面专题为内容举办培训班。现场实习以实际操作为主,侧重培养学员掌握防护技能。个人学习应由所在单位负责组织并选择合适教材,提出统一要求,各人自行安排。对医学放射工作人员的放射防护培训情况应建立档案,记录他们的技能水平、受训课程、考核成绩等。
防护培训内容包括基本防护知识和专题防护培训课程。基本防护知识包括:①原子核结构和放射性衰变;②电离辐射的特点及其与物质的相互作用;③电离辐射量与单位;④天然与人工电离辐射源;⑤放射生物效应;⑥放射性物质的摄入、代谢与促排;⑦放射防护的目的和任务;⑧放射防护标准;⑨放射防护法规;⑩职业性照射与工作人员防护;
11医疗照射的质量保证与患者防护;
12内、外照射的防护;
13物体表面放射性污染的清除;
14安全操作技术;
15放射防护设施和辅助防护用品;
16个人剂量监测;
17场所与环境防护监测;
18辐射事故及其处理;
19放射损伤防治及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管理;
20放射性废物处理。
专题防护培训课程分为医用诊断X射线、操作非密封放射源和放射治疗三部分:
(一)医用诊断X射线工作人员的放射防护培训课程
医用诊断X射线设备工作原理;X射线诊断技术的发展;X射线设备的防护性能及其监测方法;医用诊断X射线卫生防护标准及有关防护管理法规;附加防护设备与辅助防护用品;工作人员的防护;受检者的防护;X射线诊断的质量保证;特殊类型X射线检查的防护;事故预防及处理。
(二)操作非密封放射源工作人员防护培训课程
放射性药物;放射性核素发生器;放射性物质的开瓶与分装;放射性物质的运输和保存;放射性废物处理;内照射防护;外照射防护;工作人员和受检者与患者的防护;防护监测、内照射剂量估算;核医学的质量保证;防护设备和防护用品;有关防护标准与防护管理法规;污染的预防和清除;事故预防及处理。
(三)放射治疗工作人员的放射防护培训课程
放射治疗源;放射治疗设备工作原理;放射治疗设备的防护性能及其监测方法;放射治疗的物理基础和放射生物学基础;肿瘤放疗定位技术;肿瘤放射治疗剂量;放射治疗的质量保证;有关防护标准与防护管理法规;工作人员的防护;患者的防护;事故预防及处理。
二、辐射防护技术人员的资格要求
辐射防护技术人员是放射工作单位辐射防护的骨干与支柱,按其所从事的实际工作领域涉及:放射性地质矿冶系统;核燃料元件加工制造和铀富集系统;核动力厂及反应堆;乏燃料处理系统;加速器;放射性同位素生产和应用及其他射线装置;放射性废物贮存和处置;其他领域。
(一)初级辐射防护技术人员应掌握的基础知识
(1)辐射的特点及其生物学效应 放射性及其度量单位;射线与物质的相互作用;辐射对人体的影响;日常生活中遇到的辐射照射。
(2)辐射安全与防护法规和标准 常用法规的主要内容;国家基本标准;有关专业标准;豁免和最小可忽略量的概念。
(3)内外照射防护的一般方法 辐射防护三原则;辐射场强度的简单计算;时间、距离、屏蔽防护的简易计算;外照射源操作注意事项;射线装置的辐射源及其特点;非密封放射性工作场所选址、分级及其要求;废物处理;个人防护措施。
(4)辐射防护监测 工作场所和环境监测的一般内容与要求;常规仪表使用的注意事项;个人剂量监测及评价的一般方法。
(5)事故管理 事故分类和分级;事故处理的一般原则。
(二)中级辐射防护技术人员应掌握的基础知识
(1)辐射安全与防护法规和标准 确定基本标准中几项限值的主要依据,相对危险度范围;计算导出限值的方法梗概;有关限值之间的主要关系;放射性物质和放射源的管理办法,射线装置管理办法,“三废”管理办法等;工作人员的健康管理;辐射危害与可接受性概念。
(2)剂量学 外照射剂量的估算、有效剂量的计算;放射性物质摄入量的估算及体内滞留量的确定方法;由摄入量计算有效剂量的一般方法。
(3)辐射防护方法 各种形状β、γ、中子辐射源辐射场强度的计算;屏蔽材料的选择和屏蔽厚度的计算;非密封放射性物质操作场所设计建造要求;非密封放射性物质操作中的辐射防护措施,污染控制技术;设备和人体的放射性污染去污剂与去污原则。
(4)辐射防护监测 操作密封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场所辐射防护监测方案的设计;个人剂量监测方案的设计;环境监测的介质与取样一般要求;各项监测结果可靠性的初步判断。
(5)辐射防护评价 工作场所辐射安全初步评价;环境影响初步评价;辐射防护最优化分析和判断;风险分析概念。
(6)辐射事故管理 辐射事故分类分级及报告程序;辐射事故处理的一般原则;辐射事故的应急计划与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