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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医用辐射防护手册
1.11.2 第二节 放射工作人员的从业条件
第二节 放射工作人员的从业条件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规定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放射工作。

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向为其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开展射线装置的生产、使用和维修以及非医用加速器运行、辐照加工、射线探伤和油田测井等活动的放射工作单位,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其他放射工作单位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规定,由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放射工作人员证》的格式由国家卫生计生委统一制定。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的基本条件是:

(1)年满18周岁;

(2)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

(3)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

(4)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

(5)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