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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医用辐射防护手册
1.11.1 第一节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的法律依据
第一节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的法律依据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

一、《职业病防治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第十八条 国家对从事放射、高毒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对放射性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第二十八条第1款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直接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和防护知识教育培训,并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第二十九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关于个人剂量监测和健康管理的规定,对直接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三、《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佩戴个人剂量计。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定期进行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并分别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

四、《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该办法是一部关于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的专门的法律规章。为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