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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医用辐射防护手册
1.8.5 第五节 核医学诊断和治疗的患者防护
第五节 核医学诊断和治疗的患者防护

一、医疗照射正当性判断

类似于职业照射正当性判断,患者和受检者接受医疗照射之前需要进行正当性判断,以确保临床需要得到的诊疗预期利益将超过潜在风险。正当性判断涉及所有新型诊疗技术和方法。对于已经判断为正当技术和方法,当取得新的证据时也需要重新判断。

临床核医学医师在使用核医学诊疗技术时应严格控制适应证范围,使用放射性药物诊断时,应参考医疗照射指导水平,采用能达到预期诊断所需要的最低核素使用量。并需要查阅以往患者检查资料,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

需特别注意对于哺乳和怀孕妇女的核医学检查,怀孕妇女还要对其胎儿所受剂量进行评估。除非是挽救生命,孕妇不应接受核素治疗,特别是含131 I和32 P的放射性药物。核素治疗通常应在结束怀孕和哺乳期结束后进行。为挽救生命进行的核素治疗,如果胎儿剂量不超过100 mGy,可以不终止怀孕。可以对患者是否怀孕进行询问、检查和评估,将有关咨询说明贴在临床核医学工作场所,特别是入口处和候诊区。

仅仅当有明显临床特征时才能对儿童实施核素显像检查,并根据患儿体质量、身体表面积或其他适用准则尽可能选择半衰期短的放射性核素,减少药物使用量。

二、医疗照射防护最优化

执业医师开具放射性药物处方时,应做到:①在能实现预期诊断目标的情况下,使患者接受的剂量尽可能低;②充分运用已有信息,避免重复照射;③应有验证程序确保药物使用和药物处方相一致;④核素诊断检查时,应参考指导水平。

核医学工作人员在能达到可接受图像质量的情况下,应使患者接受的剂量尽可能低。为此需要采取以下措施:①根据不同患者特点选用可供使用的适当的放射性药物及其活度,特别是对儿童与器官功能损害的患者;②对非检查器官使用阻断放射性药物吸收的方法,并加速排出;③注意采用适当的图像获取和处理技术;④工作人员还有接受核医学诊疗质量控制要求和防护知识技术培训。

三、医疗照射指导水平

工作人员应根据要求使用医疗照射指导水平,以保证使用放射性药物活度的合理性。GB 18871—2002和GB 16361—2010给出了典型成人核医学诊断过程中放射性活度指导水平(见表5-6)。

表5-6 典型成人核医学诊断过程中放射性活度指导水平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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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指导水平的原则:①当剂量或活度显著低于相应指导水平,又不能提供有用的诊断信息或给患者带来预期的医疗利益时,应采取纠正行动;②当剂量或活度显著高于指导水平,应考虑指导水平是否达到辐射防护最优化,或医学实践活动是否保持在适当良好水平;③GB18871-2002和GB16361—2010中的医疗照射指导水平仅适用于一般成年患者,因此实施诊断检查的核医学医师,应对患者的体质、病理条件、身体大小、年龄等具体情况给予仔细考虑,有可能需要偏离通常的使用量;④当技术改进后,如果有必要,应该对指导水平的使用作出适当的修正。

四、针对探视者和家庭成员的剂量约束

接受核医学诊断和治疗的患者,诊断和治疗结束后返回病房或家庭。由于体内仍然有一定量的放射性药物,因此不可避免会对探视者和家庭成员产生一定的照射。医院应向此类人员提供有关的防护措施,如限定接触和接近患者的时间等,同时给予相应的书面指导,对其剂量加以约束。使探视者和家庭成员在诊断或治疗期间所接受的剂量不超过5mSv。探视已食入放射性药物的患者的婴儿和儿童所接受的剂量不超过1mSv。

对于接受放射性药物治疗的患者,应对其家庭成员提供辐射防护的书面指导。对接受放射性药物治疗的患者,仅当其家庭成员中的成人所受剂量不可能超过5mSv、家庭成员中的婴儿和儿童以及其他公众所受剂量不可能超过1mSv时,才能允许患者出院。接受治疗的患者,在其体内放射性活度降至400MBq之前不得出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