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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医用辐射防护手册
1.8.4 第四节 操作非密封源的防护措施
第四节 操作非密封源的防护措施

一、操作条件

核医学诊断和治疗使用非密封源,非密封源的操作应根据所操作的放射性物质的量和特性,选择符合安全与防护要求的条件,尽可能在通风橱、工作箱、手套箱内进行。操作过程中使用的设备、仪器、器械、传输管道应符合安全与防护要求。吸取液体的操作应使用合适的负压吸液器械,防止放射性液体溅出、溢出,造成污染。储存放射性溶液的容器应由不易破裂的材料制成。

有可能造成污染的操作步骤,应在铺有塑料或不锈钢等易去除污染的工作台面上或搪瓷盘内进行。操作中使用的容器,必要时应在其外面加一个能足以容纳全部放射性溶液的不易破裂的套筒。对于伴有强外照射的操作,如18 F的操作,应改进操作流程,尽可能缩短操作时间,利用合适的屏蔽措施。进行开启密闭工作箱门放入或取出物品等操作时,应采取安全与防护措施,如佩戴个人剂量报警仪或携带污染检测仪,在防护人员监督下进行。对核医学回旋加速器等大型设备进行检修时,应事先拟出计划,明确主要工作内容和采取的防护措施,经现场防护人员审查同意并落实辐射防护措施后方可进行。

二、个人防护

核医学场所的工作人员应熟练掌握安全与防护技能,定期参加辐射防护知识培训,并取得相应资质。医院应根据需要配备适用、足够和符合防辐射标准的个人防护用具(器械、衣具),并掌握其性能和使用方法。个人防护用具应有备份并妥善保管,同时对其防护性能需要定期检测,发现破损及时更换。由于核医学场所伴有外照射,所以应做好个人外照射防护工作,包括β外照射防护。工作人员操作时不允许用裸露的手直接接触放射性物质或进行污染物件的操作,应使用乳胶手套或其他防护手套,确保放射性物质不会渗透进皮肤。核医学科应根据所操作非密封源的特点配备适当的医学防护用品和急救药箱,供处理事故时使用,严重污染事故的医学处理应在医学防护人员指导下进行。

三、辐射防护监测

(一)一般要求

医院应具有相应的辐射防护监测能力,配备合格的防护人员和设备,制订辐射监测计划。定期开展监测,记录和保存辐射监测数据,建立档案。记录监测结果的同时应记录测量条件、测量方法和测量仪器、测量时间和测量人姓名等。定期对辐射监测结果进行评价,提出改进辐射防护工作的建议,并将监测评价结果向审管部门报告,发现异常还要及时报告。对于非常规性特殊操作,应开展与任务(操作)相关的监测。

(二)个人监测

操作非密封源的核医学工作人员除了参加必要的外照射个人监测外,应注意选取合适的方法做好内照射个人监测,个人监测需要遵循GB18871—2002《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的要求。按照监测计划,个人监测中应包括皮肤污染监测、手部剂量检测。对于参加大修或特殊操作而可能造成体内污染的工作人员,操作前后均应接受内照射监测。

(三)工作场所监测

根据非密封源的特点和操作方式,应做好核医学工作场所的监测,包括剂量率水平、空气中放射性核素浓度和表面污染等内容。场所监测的内容和频度应根据场所内辐射水平及其变化和潜在照射的可能性进行确定。可根据GB11930—2010《操作非密封源的辐射防护规定》附录A要求规范场所常规检测内容和周期。

(四)流出物监测

放射性流出物的排放应符合GB18871—2002的要求,经过审管部门批准后,对核素成分、浓度、总活度进行监测,实施受控排放。临床核医学场所一般为Ⅱ、Ⅲ级工作场所,一般可以用定期取样测量的方法对气态流出物进行监测。

(五)环境监测

医院应根据流出物中放射性核素的种类、性质和数量,排放形式及环境条件确定环境监测项目、范围和周期。应确保能及时发现环境中放射性水平的变化趋势和异常情况。当估计医院一次排放的放射性核素活度较高时,应立即进行环境监测,监测应持续到结果调查清楚时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