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我国现行的医用辐射防护标准体系
一、概述
(一)国内标准概述
放射卫生防护标准所关注的有毒有害物质是“电离辐射”这一对于健康具有很大危害的物理因素。尽管电离辐射包括α、β、γ和中子等多种表现形式,但其危害程度都用相同的物理量“剂量”来衡量,有着同样的限量指标体系即剂量限值,其防护原则和防护体系也是一致的。由于电离辐射同时具有广泛的应用,因此其危害是伴随着各种应用产生的,在不同场所应用不同的辐射源(即产生电离辐射的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就有不同的危害,这些就构成了放射卫生防护标准的主要内容。
现行的放射卫生防护标准体系一共由三种标准组成,即国家标准(编号为GB)、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编号为GBZ)和卫生行业标准(编号为WS)。国际标准分类编号为ICS 13.100(职业卫生和工业安全)和ICS 13.280(辐射防护),两者的中国标准文献分类号都是C57(放射卫生防护)。由于放射卫生属于职业卫生中的一个重要方面,所以放射卫生防护标准体系中也包括有相当数量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截至2014年年底,放射卫生防护标准系列共有105项标准,包括国家标准23项,国家职业卫生标准73项,卫生行业标准9项。
(二)国外标准概述
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ICRP)的建议书和出版物,是最重要的与放射卫生防护标准相关的国际标准,还有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出版的核安全标准和放射防护标准;而国际电工委员会(International Electrotechnical Commission,IEC)、国际辐射单位和测量委员会(International Commission on Radiation Unit&Measurements,ICRU)等机构的标准则分别在医用辐射装置、电离辐射常用量和单位等特定方面与放射卫生防护标准密切相关。
二、分类情况
(一)放射卫生标准
已有学者将放射卫生防护标准体系按放射卫生专业特点和内容分9大类,共105项标准。附录中列出了9类标准包括基础标准9项、职业照射防护标准17项、医疗照射防护标准20项、公众照射防护标准10项、应急准备与响应标准8项、检测规范和检测方法标准26项、防护设施与器材标准8项、管理标准6项和其他标准l项。
基础标准:包括基本标准,基本原则与要求,名词、术语、量和单位,豁免与解控,次级限值和参考人等标准。其中,放射防护基本标准是本领域最重要的基础标准,通常依据ICRP的基本建议书以及IAEA的基本标准制定而成,它为制定其他所有放射防护标准提供了最基本的依据。现行有效的基本标准《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l8871—2002)是由卫生部、环保部和核工业总公司联合组织起草的。
职业照射防护标准:包括以核电站为代表的各类核燃料循环作业中所致职业照射的防护标准(暂缺);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在射线探伤、油气田测井、核仪表、安检系统和其他各种工业应用中所致职业照射的防护标准;矿产开发过程中对工作人员造成的职业照射的防护标准。此外,对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在医学应用时对职业人员所致照射和对患者、受检者所致照射的防护要求,通常体现在同一个放射防护标准中,因而都归入了“医疗照射”类防护标准。
医疗照射防护标准:包括放射诊断、放射治疗和核医学方面的放射防护和质量控制检测规范等标准。放射诊断、放射治疗和核医学放射防护标准涵盖了对职业人员、患者、受检者以及扶持、护理、探视、医学生物学实验志愿者和慰问者的放射防护标准。由于医疗照射的应用近年来发展很快,医用辐射装置不断推陈出新,其应用效果和危害防护都与人体健康有着直接、密切的关系,因此从国际到国内,不断出现新的应用项目和防护标准。
公众照射防护标准:包括环境、食品和饮用水中放射性物质以及消费品中放射性物质限制等标准。公众照射主要来源于生活环境中的放射性(主要是建材放射性和室内氡所致照射)、食物和饮用水中所含的放射性物质,以及使用含放射性物质的消费品等。
应急准备与响应标准:是针对事故照射的防护标准,包括应对核事故或放射事故所致照射的应急准备和响应程序及处理原则等。
检测规范与检测方法标准:通常是为了与卫生防护标准配套而制定的。主要包括近期出现比较多的医用辐射装置的质量控制检测,自成一体的个人剂量监测,各种场所的放射性监测(场所监测),不同场合的各种放射性核素分析以及其他方面的标准。
防护设施与器材标准:涉及各种放射防护设施的屏蔽设计及其防护效果,放射防护器材的防护性能要求和使用方法标准等。
管理标准:包括监督、机构与人员管理和其他三个方面,为了达到放射防护的目的,对相关部门的人员素质、机构资质、仪器设备、工作程序等均提出了具体要求,便于执法部门监督检查和管理。
其他标准:以上分类都未能包含的标准可以纳入此类。另外,随着放射卫生防护标准体系的不断扩展和完善,还可以从这类标准中整理划分出新的标准类别。
(二)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
放射性疾病是由电离辐射诱发的一系列疾病的总称。就其致病原因来说分职业性与非职业性,多与职业性致病因素相关。我国自1981年就成立了全国卫生标准委员会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专业委员会,致力于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的编制。在1989年完成卫生标准体系表后,初步建立了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体系,使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的研究和制定走上了系统的轨道。2002年职业病防治法实施后,新的职业卫生标准体系建立,旧有的部分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由国家标准转换为职业卫生标准。
现行的放射疾病诊断标准包括放射性器官损伤诊断标准、辐射诱发肿瘤诊断标准、核和辐射事故医学应急救治相关标准、放射性疾病救治和护理规范、用于辐射事故物理和生物剂量估算的技术规范、放射工作人员医学监督规范、辐射损伤远后效应医学随访规范等卫生标准。随着对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的研制的不断深化发展,新的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也不断投入使用。截至2010年共45项标准,其中国家职业卫生标准34项,国家标准7项,行业标准4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