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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医用辐射防护手册
1.5.2 第二节 电离辐射防护与核安全基本标准
第二节 电离辐射防护与核安全基本标准

放射卫生防护标准是卫生标准中针对放射卫生的分支,是为了更好地应用电离辐射技术的有力武器。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是所有放射防护标准中最高层次的标准,它是放射卫生防护工作的纲。

一、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的重要性

百余年来,电离辐射技术在医学诊断与治疗、科研、军事、工农业、考古等各个领域都得到了日益广泛的应用。伴随着电离辐射相关技术的广泛应用和不断发展,一个新的问题也摆在了人类面前,即如何在应用电离辐射的同时有效地防止电离辐射对人类造成的损伤。于是一门交叉学科——辐射防护学(又称放射防护学、放射卫生学)应运而生并不断发展。国际上致力于放射防护标准研究的组织主要为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ICRP)。有关国际组织和世界各国在放射防护标准的研究制定与推广应用方面所做的大量工作,突出体现了放射防护事业的进步。

研究制定出科学实用的放射防护标准并认真实施,旨在力求从电离辐射技术广泛应用中获益的同时,有效控制和防止可能带来的电离辐射危害。为了有效达到放射防护目的,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等积极倡导加强各国辐射防护基础结构建设。在放射防护标准中,尤其放射防护基本标准是所有放射防护次级专项标准的基础和依据,无疑是放射卫生防护工作的纲。放射防护基本标准不仅在放射防护领域,而且在整个核科学技术以及相关领域都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二、我国放射防护新基本标准的制定原则与内容框架

(一)我国放射防护新基本标准的制定原则

我国现阶段的放射防护基本标准是GB18871—2002《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我国新基本标准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从我国实际出发,与国际接轨。第四代基本标准等效采用了IAEA等6个国际组织共同制定的标准IBSS,并充分考虑我国前代基本标准所取得的实践经验和我国的具体情况。同时,标准条款不涉及审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职责分工。

IBSS是对电离辐射的防护和辐射源安全规定的基本要求。它主要依据ICRP60号出版物的新建议,同时在安全方面考虑了国际核安全咨询组有关报告的原则。贯穿于我国基本标准中的是放射防护中最基本的“辐射防护三原则”:①实践必须是正当的。那么,如何判断实践的正当性呢?我们认为只有某种电离辐射的应用实践给照射个人或社会所带来的利益,超过该实践引起的危害时,可以认为这个实践是正当的,才是可以接受的;②所有相关照射累计所致个人的剂量不应超过规定的相应剂量限值,这是为了防止一些高于限值的照射会出现的辐射伤害效应的发生;那么这个限值是多少呢?基本标准认为工作人员的限值是每年20mSv,公众的限值是每年1mSv;③防护与安全应是最优化的,即应采取最有效的防护与安全措施,这个安全措施是考虑了各种经济和社会因素之后,能在照射的大小、受照的人数以及发生照射的可能性等方面均保持到尽可能低。在“三原则”之外,贯穿于我国基本标准中的其他原则还有:①只要正当,则应通过干预减小那些不属于某种实践的或失控的源所引起的电离辐射,并且干预措施也应是最优化的;②明确责任,各负其责,尤其获准从事涉及辐射源的某种实践的法人应对有关的防护与安全承担主要责任;③应重视培养和保持良好的安全文化素养(safety culture);④应将纵深防御(defense in depth)措施引入辐射源的设计和运行程序中,以弥补防护与安全措施中可能发生的失效和失误;⑤应通过优质的营运管理和良好的工程实践、质量保证、人员培训与资格审查、全面的安全评价以及持续不断的经验反馈等来确保防护与安全。

(二)我国放射防护新基本标准的内容框架

新基本标准《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由前言、11章和9个附录组成。标准的前言、第1章(范围)和第2章(定义)等三部分是按照标准化工作导则中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GB/T1.1)要求的格式,给出每个标准都应有的概述要素,明确主题内容及适用范围,并定义本标准中所采用主要术语。由于新基本标准有126条术语,第2章仅写一句导言,详见专门附于标准最后的附录J。

GB18871—2002规定的内容按一般要求、主要要求和详细要求三个层次逐层深入。标准的第3章(一般要求)、第4章(对实践的主要要求)和第5章(对干预的主要要求)从一般要求和主要要求这两个层次上描述对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要求的总原则。标准的第6~11章则分别针对不同照射对象与情况提出详细要求,其中6~8章分别具体规定职业照射、医疗照射和公众照射的控制原则;第9章针对潜在照射的控制,强调重视辐射源的安全;第10、11章分别就应急照射情况和持续照射情况的干预提出具体要求。这6章是标准的第3个层次,也是标准的重点。

主要定量要求以及实施标准的有用资料均列为附录。9个附录中有7个是标准的(规范性)附录。附录是各章实质内容的必要补充,与对应各章内容合成一个有机联系、密切关联的整体。在标准实施中,针对某一具体问题往往要注意把前后相应章条(包括有关附录)联系起来理解贯彻。

三、我国放射防护新基本标准的主要特点

GB18871—2002是全部技术内容均为强制性的国家标准。新基本标准不仅与其所取代的GB4792—84、GB8703—88有很大不同,而且与其等效采用的IBSS也有不少差别。我国第四代基本标准有许多新特点,包括:

(一)统一的新基本标准涵盖面广,系统性强

GB18871—2002强制性地规定了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的各方面要求。同过去基本标准相比,凸显其涵盖面广、系统性强。GB18871—2002从一般要求、主要要求和详细要求三个层次上,并以相应附录作必要补充,逐层深入,较全面地规定防护与安全的技术要求和管理要求。同时又结束了历史遗留的两个基本标准并存的状态,这是我国辐射防护基础结构建设和放射防护标准化进程的重大进步。

(二)既与国际接轨,又有我国特色

这也是GB18871—2002的显著特点。在放射防护领域有重要影响的ICRP第60号出版物发表后,20世纪90年代瑞士、澳大利亚、欧盟等陆续采纳它并转化为各国辐射防护标准法规。GB18871—2002等效采用IBSS,也就是以ICRP第60号出版物为主要依据,达到了与国际放射防护标准新进展同步。同时新基本标准又不是只参照IBSS,还及时吸取了ICRP一系列新出版物以及IAEA新出版物的有关原则。同时,从我国实际出发,对IBSS有关内容进行了调整和取舍。特别是保留了我国原有标准实施中证明行之有效又与有关国际组织规定新原则相符合的内容,可以说与IBSS相比有了新的发展。

(三)把“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并列

基本标准名称把“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并列,把过去通称的“电离辐射防护”术语扩展为“防护与安全”。这不只是名称或术语的变化,也有丰富的内涵。强调辐射源安全的指导思想始终贯穿于整个基本标准中。本标准的适用范围包括实践中源的安全。这里“源”指的是照射的来源,包括可以通过发射电离辐射或释放放射性物质而引起电离辐射照射的一切物质或装置,既可以是天然的,也可以是人工的。这个特点与IBSS的指导思想是一致的。源的安全构成了防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新基本标准还有专门一章详细规定对潜在照射的控制——源的安全。

(四)放射防护技术要求与管理要求并重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不仅要靠良好的防护技术措施,而且必须通过有效的防护管理要求来实现。因此,新基本标准中防护管理要求与防护技术要求并重。IAEA等有关国际组织总结世界各国辐射防护经验,包括苏联切尔诺贝利核事故的经验教训,不仅倡导培植安全文化素养,而且推动各国搞好辐射防护基础结构。IBSS在“绪论:原则和基本目标”中,明确指出,基本安全标准所依据的条件是国家基础结构已经建立,使政府能履行其对辐射的防护与安全的职责。辐射防护的基础结构要素包括有关法规标准、审管部门、足够的资源和相当数量受过训练的合格人员。还要包括超出持证法人法定责任范围的社会事务的解决途径与方法的安排。我国新基本标准采纳了IBSS这一指导思想。防护与安全由政府审管,有关法人负主要责任。作为技术标准不具体涉及各有关部门的行政职责分工,但明确强调了防护与安全的主要责任和有关各方应承担的责任,并在各章中明确规定防护与安全方面的审管要求和营运管理要求,管理要求成为新基本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

(五)职业照射的控制有重要改变

我国基本标准在职业照射的控制方面有许多重要改变。例如,职业照射的定义的更新,由此引申出若干受天然辐射源照射的人员,如果超出国家有关法规与标准规定的排除或予以豁免限,则也纳入职业照射范围,如喷气飞机高空飞行中机组人员所受宇宙射线照射、非铀矿山工作人员工作中受到氡的照射等可能属于职业照射。职业照射年个人剂量限值采纳了ICRP第60号出版物的建议,并对孕妇和未成年人加强保护措施,如职业照射年个人有效剂量限值降为连续5年平均20mSv(毫希沃特),16~18岁实习生年个人有效剂量限值为6mSv等。此外,放射工作人员不再按工作条件分类,关于放射性工作场所控制区与监督区的划分原则,关于职业照射监测评价和职业健康监护等有不同于过去基本标准的规定。

(六)加强防护可控天然辐射

GB18871—2002明确对一些可控制的天然辐射提出控制要求。随着科技进步和人们对辐射防护与安全认识的提高,对人工电离辐射的控制已取得很大进展。因而人们关注到对人类造成电离辐射主要来源的天然辐射。此方面我国已有许多相关积累,并且已有“食品中放射性物质限制浓度标准”(GB14882—1994),“建筑材料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6566—2001),“地下建筑氡及其子体控制标准”(GBZI16—2002),“地热水应用中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124—2002),“空勤人员宇宙辐射控制标准”(GBZ140—2002),“稀土生产场所中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139—2002)等。在我国的基本标准中,对涉及天然辐射源的实践所产生的公众照射包括工作场所的氡引起的工作人员职业照射;喷气飞机高空飞行中机上工作人员所受宇宙射线照射以及审管部门规定需要遵循基本标准要求的其他天然辐射均纳入适用范围。

(七)突出强调医疗照射的防护

在基本标准中突出加强对医疗照射的控制是基本标准的又一特点。鉴于影响面很广的医疗照射防护的重要性,GB18871—2002同IBSS一样,医疗照射的控制和职业照射的控制这两章占据最多篇幅,并对医疗照射的控制提出许多新要求。这是以往基本标准中未曾有过的。GB18871—2002除了在第3、4章一般要求和主要要求中,对医疗照射控制规定基本原则外,第7章专门展开详细要求,并由附录G补充定量的医疗照射指导水平。为了配合基本标准研制,卫生部系统开展了“九五”期间全国医疗照射水平调查研究,积累了大批宝贵资料,使得新基本标准制定医疗照射的控制要求有我国自己的依据和特点。

根据国际辐射防护领域的研究新进展,把医疗照射的剂量约束概念具体化,借以有效推动医疗照射防护最优化。GB18871—2002首次建立了放射诊断和核医学诊断的医疗照射指导水平,而且这些指导水平还是依据专题调查研究结果,并反复征求放射学界与核医学界专家意见,结合我国实际制定的。此外,实施医疗照射过程既会发生医学放射工作人员所受的职业照射,又会导致患者受到医疗照射,还可能发生公众照射。对探视、慰问正接受医用辐射诊治患者的人员可能受到的照射,在控制公众照射的条款中也予以约束。我国基本标准这方面规定比IBSS区分得更明晰。

(八)充实干预的防护体系,加强应急准备与响应

新基本标准明确强调确保防护与安全还必须加强应急准备与响应。GB18871—2002采用了ICRP第60号出版物建议的防护体系,基于区分实践与干预两大类活动,分别对实践和干预提出不同要求。而干预的防护体系也必须执行正当性与最优化原则,对应急照射情况和对持续照射情况分别采用干预行动水平与补救行动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