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防护标准演变的历史回顾
放射防护标准不是静止不变的,必须随着人们对电离辐射本质认识的不断深化而不断地更新和完善,其演变进展是我国放射防护事业不断进步的缩影,也反映我国核科学技术及其应用的不断发展。有学者将我国放射防护基本标准的发展历程分为四代,现就这几代标准作一简单介绍。
第一代:《放射性工作卫生防护暂行规定》与配套标准
20世纪50年代,我国除X射线诊断在各级医院中应用有一定规模外,放射治疗和放射性同位素的医学应用还较为有限。为了保证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的身体健康与安全,1960年国务院批准了《放射性工作卫生防护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由当时的卫生部和国家科委联合下达在国内执行。同时,根据“暂行规定”,卫生部和国家科委组织制定了与之配套的《电离辐射的最大容许量标准》、《放射性同位素工作的卫生防护细则》、《放射性工作人员的健康检查须知》等三个技术法规,于1960年2月与“暂行规定”同时发布试行。“暂行规定”与三项配套的标准、细则等,构成了我国最早的放射防护法规标准,可以视为我国第一代放射防护基本标准。
“暂行规定”及配套标准、细则等,把技术标准与管理规定结合在一起。受历史条件限制,《电离辐射的最大容许量标准》等主要参照原苏联有关标准编制。虽然第一代放射防护标准有许多局限性,但是对我国新生的原子能事业的创建与发展依然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保障与推动作用。
第二代:GBJ8—1974《放射防护规定》
20世纪60年代,我国核科学技术及其应用迅速发展。1964年,我国成功地爆炸了第一颗原子弹,标志着我国从此进入核大国行列。同一时期,不仅核工业有了长足进步,而且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在各行各业的应用也日益广泛。以国产医用诊断X射线机制造业为例,从无到有,一度达到50多个生产厂。与此相适应,我国放射卫生事业迅速兴起并发展。1973年,全国环境保护会议的召开推动了放射防护基本标准的编制工作。全国环境保护会议筹备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共同编制《放射防护规定》,正式列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J8—1974,由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国防科学技术委员会和卫生部于1974年联合批准发布,自1974年5月1日起试行。GBJ8—1974《放射防护规定》是当时比较规范的放射防护基本标准。
我国第二代放射防护基本标准把有关技术标准内容和放射防护管理要求合为一体,共分列7章和5个附录。明确制定宗旨是“为了促进我国原子能事业的发展,并保护环境、保障从事放射性工作人员和居民的健康与安全”。《放射防护规定》采用了国际辐射防护委员会(International Commission on Radiological Protection,ICRP)第1号、6号、9号出版物推荐的“最大容许剂量”概念和剂量限值。对职业性放射工作人员的年最大容许剂量当量,放射性工作场所相邻及附近地区工作人员和居民的年限制剂量当量,按受照射部位划分四类器官分别规定限值。职业照射的年最大容许剂量当量定为5 rem。GBJ8—1974还对放射性物质的最大容许浓度和限制浓度,放射性物质污染表面的控制水平,放射性废物、废水、废气的治理和排放,开放型放射性工作单位的分类及其工作场所的分级,对建筑物的主要防护要求,以及对放射性工作人员的健康管理和辐射监测等提出具体要求。
1979年2月,卫生部、公安部和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联合修订并重新发布《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自1979年4月1日起实行。这是三部委联合修订1964年国务院批准的原“管理办法”。这项防护管理法规从监管角度保证了GBJ8—1974更有效地实施。
第三代:GB4792—1984《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和GB8703—1988《辐射防护规定》
1977年,ICRP发表具有重要里程碑意义的第26号出版物。ICRP第26号出版物对我国放射防护界产生较大影响。围绕ICRP第26号出版物发表的新建议书,结合我国实际,业界展开了较深入的研讨,放射防护标准研制工作得到进一步重视,我国放射防护工作进入了与国际接轨的新时期。
1979年,国务院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我国标准化工作日益引起普遍重视。1981年卫生部成立第一届全国卫生标准技术委员会;1985年第一届全国核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辐射防护分委会成立;再加上相关交叉领域的标准化组织相继诞生,我国放射防护领域的标准化工作有了较大发展。
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4792—1984《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批准发布,自1985年4月1日起实施。全国卫生标准技术委员会放射卫生防护标准委员会又组织制定数十个次级专项标准并陆续颁发,逐步建立健全我国放射卫生防护标准体系。
1988年,国家环境保护局又批准发布一个国家标准GB8703—1988《辐射防护规定》,自1988年6月1日起实施。于是我国在20世纪80年代并存两个放射防护基本标准。《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共分列11章和6个附录。《辐射防护规定》共分列11章和11个附录。先后发布的GB4792—1984和GB8703—1988,虽然均以ICRP第26号出版物为主要依据,主要原则大致相同,但各有侧重,而且相隔4年颁发,又有若干不一致的差别,给各地、各有关单位在贯彻实施中带来一些困难,这是我国第三代放射防护基本标准存在的特殊问题。于是,有过此段特殊经历后,大家从工作出发,迫切希望有统一的基本标准,联合研制统一的我国第四代放射防护基本标准成了众望所归,势在必行。
1989年国务院以第44号令发布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在以后的10余年中它是最高层次的放射卫生防护法规,标志着我国的放射卫生防护管理步入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该条例明确了由卫生部门负责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放射防护监督,并强调了从事放射工作的部门和单位的自主管理。为配合条例中的监督和管理要求,继条例之后卫生部制定了多项部门规章,初步形成放射卫生防护法规系列;与此同时,放射卫生防护标准也由几个发展成为几十个,初步形成放射卫生防护标准系列。这些法规和标准的内容几乎涵盖了生产和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各个领域,包括职业照射、公众照射、医疗照射和事故照射等不同方面,但较少涉及以核电站为代表的核设施和放射性物质运输等方面的监督管理。
第四代:联合研制《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
1991年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ICRP)发表了第60号出版物,这份新建议书中反映的国际放射防护领域重大进展在国内引起了强烈的反响。1991—1992年间,由中华医学会放射医学与防护学会与中国核学会辐射防护学会共同组织,或由国家卫生部、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核安全局和中国核工业总公司等主管部门联合举办ICRP第60号出版物研讨会或研讨班。与此同时,在广泛的国际协调基础上,联合国粮农组织、国际原子能机构、国际劳工组织、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核能机构、泛美卫生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等六个国际组织共同制定了新的《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国际基本安全标准》(International Basic Safety Standards for Protection against Ionizing Radiation and for the Safety of Radiation Sources,IBSS)。IBSS的发布加快了我国联合统一的第四代放射防护基本标准的制定步伐。1994年,卫生部、国家环保局、国家核安全局和中国核工业总公司组成联合编制组,编制我国统一的放射防护基本标准。2002年10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编号GB 18871—2002批准发布我国第四部放射防护基本标准《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自2003年4月1日起实施,取代先前发布的《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GB 4792—84)和《辐射防护规定》(GB 8703—88),从而结束了两个基本标准共存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