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家的管理之道
1.9.6 6.秦胜秦亡与法家的关系

6.秦胜秦亡与法家的关系

作为“千古一帝”的秦始皇,其迅速统一中国建立强大的秦帝国,以及秦帝国的迅速崩溃,其中的经验和教训都是非常深刻的。

秦始皇是终生信奉法家的,尤其是韩非的学说对他的影响极大。虽然他在统一后还崇尚过“五德终始”说以及神学迷信,但是这两种理论在秦始皇那里都只是巧妙地成了尊法的一种补充。“五德终始”证明他取代周朝的必然性和实行苛刑峻法的合理性,秦为水德,水德主阴,阴在政治上就表现为残酷的刑罚。

在秦始皇的统一过程中,法家思想确曾起过重要作用,农战政策、军事强力、中央集权等等法家思想及其核心主张,均是秦始皇征服六国和建立大秦帝国的主要手段。但是,秦王朝的迅速灭亡,不可否认也同秦始皇所奉行的法家思想有重大关系。

法家是主张实行中央集权和耕战的。在统一之后,秦始皇所采取的各项政策与措施,实际上是他争取实现统一政策的继续和发展。后来征匈奴、戍五岭,从本质与主流上讲,应该说是他兼并六国政策的继续。不过,由于历史条件的变化,这个行动所带来的后果,与除灭六国时的战争已有明显的不同。六国均属富饶之地。对六国用兵虽然花去许多军资,但可以做到以战养战,获得不可胜数的战利品,作战勇敢的士兵还可从中得到爵位与土地。而征匈奴与戍五岭,非但不能以战养战,反而蚀了不少老本,人力与财力均只有大的消耗而无增补。这一点,李斯当时就指出过。汉初的政治家晁错批评秦始皇“贪戾而欲广大”,“功未立而天下乱”(《汉书·晁错传》),是有一定的根据的。

在处理君臣的关系上,法家的主张本来就是只讲君,不讲臣,主张的是主尊臣卑,把君臣关系完全对立起来。韩非就赤裸裸地宣称:“明主之道,一法而不求智,固术而不慕信”(《五蠹》);“道无双,故曰一。是故明君贵独道之客”(《扬权》);“有道之主,不求清洁之吏,而务必知之术也”(《八说》)。一句话,就是“上法而不上贤”(《忠孝》)。在统一之前,由于形势所迫,秦始皇采取了招揽人才、虚心纳谏的态度。可是,在统一之后,秦始皇就死死地按照韩非的那些主张而行事了。特别是在他的晚年,不察民情,不知实底,不听异见,闭目塞听,完全陷入了昏昏然、蒙蒙然的状态,但同时他又要说一不二,这种有令无议的紧张局面大大削弱了秦朝进行统治的能力。

晚年的秦始皇疑神疑鬼,怀疑一切,只相信自己。结果自我禁郃,与世隔绝,变成了真正的孤家寡人。韩非说过,“人主之患在于信人,信人则制于人”(《备内》)。秦始皇又是这一思想的实践者。公元前212年(秦始皇三十五年),卢生求仙不得,对秦始皇胡编了一套谎言,说什么“愿上所居宫毋令人知,然后不死之药殆可得也”。秦始皇竟听信了进去,“乃令咸阳之旁二百里内宫观二百七十复道甬道相连,帷帐钟鼓美人充之,各案署不移徙。行所幸,有言其处者,罪死”(《史记·秦始皇本纪》)。

韩非子主张“贞信之士不盈于十”(《五蠹》)。秦始皇至少到了晚年所相信的人已经寥寥无几。公元前210年(秦始皇三十七年)十月他最后一次出游时,重要的随从人员竟只有“独子胡亥、丞相李斯、赵高及幸宦者五六人知始皇崩”(《史记·李斯列传》)。

出游不是深居皇宫,该是君臣朝夕相处。然而秦始皇病死沙丘,除了上面的那几个人以外,其余群臣竟然一无所知。可见即便在出巡的情况下,能接近秦始皇的人也是很少很少的了。

君臣关系如此,君民关系的处理上也值得探究。法家,特别是韩非,完全不理睬当时有关“贵民”、“爱民”、“为民”“民水君舟”等思想,在他们看来,民存的惟一价值就是供君主役使。韩非公开讲:“君上之于民也,有难则用其死,安平则用其力”(《六反》)。在统一之前,由于秦与六国相争的矛盾十分突出、而且又可以在同六国的交锋中做到以战养战,用“良田大宅”、“爵禄”等实际利益来“易民死命”。但统一之后,这种条件消失了,而且还冒出了另一个问题,即刚刚脱离战国之苦的人民,嗷嗷待哺,极需休养生息。秦始皇对此不但没有觉察,还作出了完全相反的估计。

他到处吹嘘“皇帝之明,临察四方”,“功盖五帝,泽及牛马”;“黎庶无徭,天下咸抚。男乐其畴,女修其业,事各有序”(《史记·秦始皇本纪》)。如此等等,不一而足。用这种虚伪的文字,掩盖他以法家苛法其前,刀剑其后之法,用民戍边、用民大兴土木,用民作奴隶,无偿地“用其力”,从而已造成男离田亩,红女赴戍的社会真实惨景。在秦始皇看来,他已泽及牛马,何况人乎?人民的一切都是他给予的,所以他也就有权向人民索取一切,不给就是负恩,负恩是应该受到惩罚的。横征暴敛与严刑苛法相佐,形成了恶性循环,法家的残酷性在秦始皇时代得到了空前的发挥。人民对他所抱的一切希望都统统破灭了,秦始皇的存在完全成了那个时代和人民的对立物。当陈胜、吴广因“天下苦秦久矣”而被迫振臂一呼时,应者云集,显赫一时的秦王朝立即就崩溃了。

秦始皇依靠法家学说取得了胜利,而对法家学说的极端使用也导致了他的迅速失败。这表明,他的思想其实是与法家思想有距离的。这并不奇怪,创立并发展法家学说的商鞅、韩非等人,作为思想家和政治家,考虑问题能够比较纯粹地从该阶级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出发。韩非提出以法正君,对本阶级的代表要求极高,将公与私看得泾渭有别,水火不容。当他这样构筑自己的思想时,他排除了属于他个人的一切因素,不过是坐而论道而已,他自己的行动,完全可以不受其规范。而秦始皇就不同了,他是新兴地主阶级整体利益的代表,既在其位得谋其政;他又是纯粹的个人,人所有的,他皆有之,他不会没有其个人利益。但是,个人利益和家属利益往往会与该阶级的整体利益发生矛盾以致到无法相容的地步,有时要牺牲这一方才能维持另一方。此时真正能无视个人得失而惟本阶级整体利益为重的君主可以说是凤毛麟角。

秦始皇是一位有着强烈的个人欲望的帝王,他渴望充分领略“始皇帝”的威风,必然将个人意志摆在至高无上的地位。在他看来,其个人利益即是阶级利益,公私没有界限,整体融于个人。于是,君主的个人利益以牺牲阶级整体利益为代价恶性膨胀,直到阶级的整体利益成为秦始皇父子为所欲为的殉葬品。

从这个角度上看,秦始皇是不能称为纯粹法家的,他与法家思想有共鸣,有默契,于是他取其部分他欣赏的理论而用之,并将其推向极端,但他并未全部采纳法家理论,这说明他与法家思想不仅是有一定的距离,而且是有一定的背离的。这种背离,应是秦王朝迅速覆灭的原因之一。

法家思想最显著的特点是一切以“法”为本。“法者,王之本也”,这是商鞅变法能实施的关键之处,也是一部《韩非子》的出发点和归宿所在。韩非十分强调严刑对治国的重要意义,认为“刑胜”乃“治之首”。“严刑者,民之所畏也;重罚者,民之所恶也”,若能“陈其所畏以禁其邪,设其所恶以防其奸”,便可使得“国安而暴乱不起”。但是,韩非的法制思想除“欲治者奚疑于重刑”之外,还包括:反对“刑过”;以“赏”作为刑的补充;君主不能“释法而任智”,或“释法任私”。

韩非认识到刑罚如果过度会有副作用,因为用刑或用重刑无非是为了使民畏惧,不敢犯禁,而一旦“刑过”以致民反而不畏,刑罚就失去了作用,所以刑罚的轻重,定要“察其当否”,“刑当无多,不当无少”。可是秦始皇除了吸收法家的“重刑”思想,实行严刑峻法和暴政,造成秦代“师申、商之法,行韩非之说”,“繁刑严诛,吏治刻深”外,并未注意法家关于刑要“当”的思想。秦代的刑罚相当深苛,秦始皇父子“重以贪暴之吏,刑戮妄加”,以致“赭衣半道,断狱岁以千万数”。君主都“妄诛以快怒心,法令烦槽,刑罚暴酷,轻绝人命”,致使一些“奸邪之吏,乘其乱法,以成其威,狱官主断,生杀自恣”。如此雪上加霜,增添了法律的混乱,加剧了人民的痛苦。人民防不胜防,普遍的犯法受刑是不可避免的。陈胜、吴广在大泽乡起义,正是由于秦法中不究原因而“失期当斩”的规定所导致的。

法家虽然推崇刑罚,但并没有因此而排斥其他统治手段。他们重法,但认为,法应当是“赏罚之法”,“刑”与“赏”是并列的,“凡赏罚之必者,劝禁也”,“赏罚敬信,民虽寡,强”。可知他们一方面强调重刑以威迫之,另一方面又突出重赏以利诱之。在刑不及之处用赏,在赏不及之处用刑。两者在目的上殊途而同归,在手段上却不可取代。“耕战”政策正足以说明此点,通过“赏”来鼓励和诱惑境内之众致力于耕战,通过“罚”来限制工商业,制止人口户数的慢增长,使耕战政策获得了极大的成功。“赏”应当是“法”的题中应有之义,而秦始皇却只讲“严刑”,不讲“功赏”或与功赏相应的其他。尤其是在全国统一后,他仍然没有意识到法家“刑赏”政策的涵义,仅仅挥着一把血淋淋的屠刀去对付一切。这种情况,到秦始皇执政的中后期,更加严重。于是,在秦始皇彻底弃绝法家思想中“赏”的一手政策的同时,时代和人民也就迅速而彻底地弃绝了他。

法家鼓吹中央集权制,一并强烈主张君主独裁,认为王者独行方为之王,这为秦始皇所坚决贯彻。但是,法家在主张君主独裁的同时还认为王者的“独行”并不是随心所欲,而必须行之有据,他们反对“释法而任智”或“释法任私”,认为君主应当“任法去私”。

韩非认为,“物多而轻利易让”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如今已进入到一切只以利害为转移的“大争之世”。君民之间、君臣之间都只是赤裸裸的利害关系,概括起来就是公与私的冲突。这个“公”,就是该阶级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这个“私”,就是君主个人及其家族的欲望满足程度;而“法”,则是保证该阶级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得以实现的手段。“王”者是该阶级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的代表者,他的“独行”应当以“法”为依据,不能置法于不顾,全凭个人好恶逍遥行事。君主在一切领域都应“任法、去私”。即是用法来约束君主个人的欲望,一切有碍于公法的君主私欲都应克制,君主的喜怒哀乐都应深藏不露,不给小人以可乘之机,杜绝君主受诱之由。在“国有常法”的情况下,君主应弃无常之喜怒而遵有常之法律,不仅不能“任私”,而且必须“去智”。这并不是说治国不需要君主的才干和智慧,而只是反对君主法外任智,因为君主自作聪明,弄智弄巧,必然使臣下“饰于种种智能”,这反而会坏事,干扰法的实施。

只有当君主以法正己时,国家富强才有基本保证。但是法家关于君主应当“任法去私”的思想在秦始皇父子身上完全落空了,不仅落空,而且是反其道而行之,秦始皇父子在历史上是彻底地“释法”,尽其所能地“任智”、“任私”的君主。一部秦王朝的失败史,就是他们随心所欲、恣意妄为的历史。秦始皇临朝后宣称自己“作制明法”,但只是为了使“臣下修饬”,让天下“尽知法式”而己。他自已那些造成天下愁怨的举动,诸如频频巡游天下,一意求仙海外,大肆营作不休等等,全凭己之一念,毫无常法可依。至秦二世时,他不仅公然嘲笑那些历史上被理想化了的奉公图治的帝王,赫然将统治者从来忌讳的“肆意极欲”视为信条。别人遮遮盖盖的地方,他却得意地揭开来亮相。他所标榜的是快意纵乐、极端利己的帝王形象,他比秦始皇更是变本加厉地胡作非为。于是,私欲吞没了公法,法纪荡然,社禿为虚,秦王朝焉有不亡之理。

可见,法家“以法为本”的思想,除强调严刑外,还有其他丰富的内容。秦始皇所理解和遵循的,只是其中的一个片面。因此,很难说秦始皇因为推崇法家而所行之法便是法家之法,秦代所体现的并非就是法家学派的全部、系统的思想,那么,也就不能得出“法家亡秦”的简单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