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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家的管理之道
1.9.5 5.早期法家的贡献

5.早期法家的贡献

战国时代是中国古代社会的大变动时代,法家思想在地主阶级的兴起以及封建生产关系、封建政权的建立过程中所起的具体推动作用,决不仅仅表现在经济领域中。

战国时期法家思想的主旨是“变法”。“变法”就是用地主阶级的“法”代替西周以来奴隶主阶级的“礼”,用地主阶级专政取代奴隶主阶级专政,用封建制度取代奴隶制度。

他们的口号是“不法古,不循今”(《商君书·开塞》),即是说,不仅反对复古,而且要改变现状。这表现了新兴地主阶级及其思想家们要进行变革的决心和气魄。

“变法”是以历史进化论为基础的。法家认为,人类历史是不断发展、不断进化的。历史上没有永恒不变的制度,时代变了,制度也应改变。西周的“礼”己经过时了,而应该代之以法。正如商鞅所说:“世事变而行道异”(《商君书·更法》)。他们认为,只有顺应历史发展、认识历史的“必然之理”和“必为之时势”进行改革的人,才能称为“圣人”。

这种进化论的历史观,有力地批判了以儒家为代表的复古理论,是社会变革的重要理论根据。

战国时代的法家,纷纷依靠时代的需要和自身的力量,而主持或参予了各国的“变法”。这些“变法”的基本内容是:

在政治上主张废除奴隶主阶级的世卿世禄分封制,剥夺那些“不作而食,不战而荣,无爵而尊,无禄而富,无官而长”(《商君书·画策》)的奴隶主的政治经济特权,建立君主集权制的地主阶级的专政。

在经济上十分重视“耕”,认为农业生产是政治、文化生活的基础,“国多财则远者来,地辟举则民留处,仓廪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管子·牧民》)。他们认为要提高农业生产,就必须通过立法宣布废除奴隶主贵族对土地的占有,保护和促进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发展。在剥削方式上推行“与民分货”的地租制,以调动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对于努力从事生产的要给予奖励。

在处理社会矛盾上,法家十分强调“力”,强调人的主动作用,反对儒家的“天命论”。法家把“战”和“刑”看作是“力”的最强表现。认为只有用战争、暴力才能摧毁旧势力,并使劳动人民慑服。他们认为谁有“力”,谁就占上风,于是提出“以战去战,虽战可也;以杀去杀,虽杀可也;以刑去刑,虽重刑可也”(《商君书·画策》)。这种理论在反对奴隶主的变革中,确曾起过革命的作用;而它的缺陷也不久即显露了出来。

法家鄙弃儒家的仁义说教。他们认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就是一个“利”字,君主要把“利”作为中轴,处理各种事情。如以“利”推动耕战,其正面是奖励,其反面便是刑罚。法家认为,人的本性是趋利避害,而害又莫过于伤命。由此他们主张要慎赏重罚,赏一而罚九;赏罚要轮番使用,今天违犯法令或没有尽到职责要惩罚,明天立了功便可赦免;赏罚的规定要简明,执法要严,当赏者一定要赏,当罚者一定要罚;赏罚要“断于民心”(《商君书·说民》),所谓“民心”,当然是依地主阶级的意志为准。

战国时期法家的思想在地主阶级夺权和变法中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正是因为有这一指导作用,不仅战国时期的诸国都完成了由奴隶制向封建制的过渡,而且为全国统一的、多民族的、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的建立奠定了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