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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家的管理之道
1.9.3 3.法家的奠基人——李悝

3.法家的奠基人——李悝

从严密意义上而言,法家的奠基者是战国前期的著名政治家李悝。

李悝(公元前455~前395年),又名李克。他曾任魏国的上地守、中山君(魏文侯的儿子,后来为魏武侯)的相和魏文侯的相。在他任魏文侯的相时,进行了政治、经济和军事等方面的改革活动,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使魏国成为战国初期的强国。他的一系列改革思想及改革措施,为以后的改革家所仿效,商鞅就是吸取李悝的变法经验而到秦国去实现变法理想的。

(1)让地主阶级执政的“为国之道”

李悝在任魏相期间所进行的社会改革,无不把重点放在消除旧的奴隶主贵族的残余势力,扶植新兴的地主阶级的发展方面。

在魏文侯当政以前,魏国已经进行了一些改革,但奴隶主贵族的残余势力仍然存在。为了进一步打击这股势力,李悝提出了“食有劳而禄有功,使有能而赏必行,罚必当”的“为国之道”。他把那些靠祖先功劳而获得世袭禄位,过着骄奢淫佚生活的贵族称为“淫民”,主张“夺淫民之禄,以来四方之士”。这一政策废除了旧的封建世袭制度,把禄位转赐给一些有功劳于国家的人,从而进一步限制了奴隶主贵族的政治和经济特权,并为地主阶级的代表人物参加政权敞开了大门。

李悝研究和总结了当时各国的法律,并集其大成,为地主阶级制定了一部新法典。这部法典被后世称为《法经》,是我国第一部比较完整的新兴地主阶级的成文法典。《法经》共有六篇。头两篇是《盗法》和《贼法》,他以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其律始于盗贼”,说明矛头是指向广大劳动人民的。由此也可以看出,法家支持地主阶级掌握政权,同时也帮助他们一旦掌握政权就把镇压和防范农民的反抗作为首要的任务。当然,《法经》也有打击奴隶主阶级的复辟破坏活动的作用。《法经》的其余四篇分别是《囚法》、《捕法》、《杂法》、《具法》。《囚法》和《捕法》是惩治“盗贼”的具体规定;《杂法》是关于盗取兵符、官印以及贪污等违法行为的惩治规定;《具法》是量刑轻重的诸项规定。

《法经》后来被商鞅带往秦国。由于这部法典充分反映和代表了地主阶级的意志,从而成为秦汉乃至以后各朝各代基本法典的蓝本。它对建立和巩固统一的中央集权制的封建国家,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2)重视发展农业的“尽地力之教”

李悝在经济方面尤其重视发展农业。李悝彻底改造了井田制的遗迹,重新安排灌溉系统,加强了水利建设,李悝所提出的“尽地力之教”,确实大大促进了当时农业的发展。

当时,魏国的井田制已经废除,农民的政治和经济地位较奴隶有了不同程度的提高,因而能发挥一定的劳动积极性。封建制的生产关系较之于奴隶制的生产关系的优越性,是李悝“尽地力之教”能发挥作用的客观条件。

所谓“尽地力之教”,就是把国家所掌握的一部分荒地分给农民耕种,使一些在农村公社解体后没有土地的农民获得了土地,转为自耕农,而国家也因此得到了什一之税,扩大了封建国家的财政收入。李悝估算了魏国的可耕地面积和人口,根据土地的好坏分给每个农民100亩(约合今31亩多),邺地因土质较差,就分给每个农民200亩。受田的农民要向国家缴纳赋税和承担各种劳役。

“尽地力之教”的目的是为了通过提高农民的劳动强度和耕作技术,挖掘增产潜力,以提高单位面积的产量。李悝十分重视劳动力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他指出,以地方百里计算,共有土地900万亩,山泽和城乡住宅区等不能耕种的地方约占三分之一,还有耕地600万亩;如果“治田勤谨”,每亩可以增产3斗(每斗约合今8斤),不勤谨就会减产3斗,600万亩耕地共可增减粮食“百八十万石”。从这里可以看出,“尽地力”的关键是“治田勤谨”。

李悝还提到种植粮食须采取多种经营的方式,有的作物如受到自然灾害的影响,还有其他作物可以收获;耕地要深,除草要勤,收获时要如盗寇行盗时那样急速,以免作物遭受损失。这些应该说都是很可宝贵的农业技术经验,对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有很大的作用。

李悝认为,如果农业搞不好,吃饭穿衣问题不能解决,“饥寒并至”,人们就不可能“不为奸邪”,地主阶级的统治秩序就不能稳定。农业是积累和国家财政收入的源泉,“农伤则国贫”,只有搞好农业才能使国家富裕。

过分地看重农业必然轻视手工业和商业,李悝正是这样。他指出,要发展农业生产,必须“禁技巧”。所谓“技巧”,就是指奢侈品的生产。因为搞这些非一般人生活所必需的东西,要消耗很多劳动力,又会使“淫佚”的社会风气滋长蔓延。所以李悝强调指出:“不禁技巧则国贫民侈”。李悝的这一思想,反映了法家此时已将春秋后期的商农并重思想,逐渐在向农本商末的思想过渡了。

(3)生产与消费并重的经济观念

李悝不仅注重生产,同时也非常注重消费,他的生产与消费应当并重的经济观念,对我国古代农产品的价格政策的制定,具有很大的影响。

前面说过,李悝非常重视农业生产活动,尤其是重视劳动力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他曾指出:“治田勤谨,则田益三斗,不勤则损亦如之。”按照他的这一“亩收一石半”的标准,则劳动的好坏可以使收获量的增减相差六斗之多,由此可见他对劳动力的勤谨与否这一因素在生产中的作用估计很高。就当时的情况来说,自然因素对农作物收获量的影响还很大,但在我国的古代典籍中,如此注意劳动生产率,并把它提得如此明确而具体的,李悝还是第一人。

更重要的是,李悝已认识到粮食价格与社会生产和社会消费的基本关系。李悝认为,农产品价格太贱,不利于农业生产者;太贵,又不利于一般的消费者。故太贵或太贱的农产品价格对于封建国家的统治都是不利的。

李悝当然还不可能从生产方式的本身去寻求生产决定消费以及消费又反过来刺激生产的原理,他只能从流通的过程中去考察问题,亦即非自觉地考察价值规律在流通领域对生产及消费所起的影响,从而得出确定农产品价格要做到生产与消费两者俱利。这在当时,确实应当称为伟大的发现了。

(4)以“平籴法”解决伤民伤农的矛盾

李悝认识到了价格对生产与消费的重要作用,那么,如何解决“籴甚贵伤民,甚贱伤农”的矛盾呢?

李悝认为,解决这一矛盾只有实行“平籴法”。即在丰年时由国家平价征购余粮作为储备,保证粮价不致暴跌;荒年时则由国家平价出售粮食,供应民食,保证粮价不致暴涨。这样,既可以保持粮价稳定,防止囤积居奇,国家又有足够的粮食储备。

根据《汉书·食货志》的记载,李悝的“平籴法”是非常具体的。他指出:百亩田的常年产量是150石,上熟的年份可达600石,中熟的年份可达450石,即使是下熟年份也有300石;小饥的年份则只有100石,中饥的年份只有70石,大饥的年份则只有30石了。政府应该根据年成的变化情况,在上熟年份收购余粮300石,中熟年份收购200石,下熟年份收购100石,“使民适足,贾(价)平则止”。遇到荒年就粜(出售)出粮食。大饥年份粜出大熟年份收购的粮食,中饥年份粜出中熟年份收购的粮食,小饥年份粜出下熟年份收购的粮食。

李悝的平籴政策目的是“使民适足,贾平则止”,做到“民无伤而农益劝”,根本不考虑商人的利益。不仅如此,李悝主张由政府收购余粮,再在荒年抛售,这就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商人的粮食投机活动。因此,李悝的平籴政策不仅可以在荒年稳定民食,巩固封建统治秩序,而且具有明显的抑商性质。这正是地主阶级“崇农抑商”思想的萌芽。

农业歉收和粮食价格的急剧上涨,肯定对大多数农民不利,它会加速两极分化,不利于封建统治秩序的维护。实行平籴政策,使粮价少受农业丰歉的影响而保持平稳,对限制商人的兼并活动和防止农民的破产有一定的作用。只有这样,才能使广大农民维持正常的再生产条件,提高劳动的积极性。李悝用平籴政策来劝农,确是抓住了相当重要的环节。中国以后朝代的均输、义仓、常平仓等办法,事实上就是导源于李悝的“平籴法”。

魏国实行李悝的“尽地力之教”,有利于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同时,“平籴法”也打击了投机商人,有利于农业生产,这一系列改革为魏国的强盛提供了物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