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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家的管理之道
1.9.2 2.法家学派的创始人——子产

2.法家学派的创始人——子产

子产(约公元前574~前522年),姓公孙名侨,子产是他的字。子产是春秋中后期的一位有作为的政治家、思想家。他的思想及政治经济实践对后来的法家思想产生了极大的影响。他是法家学派的创始人。子产首创刑鼎,向民众公布了法律。

子产所处的时代,正是新兴地主阶级开始夺取政权,而有些奴隶主贵族还想通过改革来维持本阶级的统治的时代。

公元前543年,子产在郑国执政,他认识到承认私田已是大势所趋,决定反子驷之道而行之,大张旗鼓地推行改革。由于郑国“族大宠多”,改革的阻力较大。子产一方面比较注意打击奴隶主贵族的顽固守旧势力,始终表彰“忠俭”,打击“太侈”,对顽固守旧分子则毫不容情地严加镇压。为了整肃政纪,他不顾他的支持者子太叔的情面,放逐了子太叔的叔父子南;为了严惩大族“凶人”,他坚持镇压了子晰,逼他自杀,并暴尸示众。另一方面,则比较注意扶持新兴地主阶级的势力,开放乡校,“以论执政”。乡校原是奴隶主贵族培养其子弟的学校和他们议论时政的场所,乡校的开设使力量正迅速增大的地主阶级对国政也有了发言权。这引起了守旧的奴隶主贵族的大为不满,他们要子产去捣毁乡校。子产不仅没有采纳,反而鼓励新兴地主阶级议论国政。他说:“吾闻忠善以损怨,不闻作威以防怨。岂不遽止?然犹防川,大决所犯,伤人必多,吾不克救也。不如小决使道,不如吾闻而药之也。”(《左传·襄公三十一年》)子产这样做,给郑国地主阶级势力的发展开了方便之门,有利于新兴地主阶级在政治上的成长。

子产虽然是奴隶主贵族阶级中的重要人物,但他的经济思想却充分代表了新兴商人及地主阶级的利益。

(1)“作封洫”以改革田制

子产上台执政的当年(公元前543年)就积极推行了一些保护和发展生产的措施。他首先从改革田制入手,即对土地进行整理,按什伍加以编制,但整理、编制后私田仍归私人所有。这一政策得到了土地所有者的拥护。新兴土地私有者对子产编定私有田地的政策,即所谓“伍之”,最初是表示反对的,认为妨碍了他们的私有权力,后来觉察到私有田地经法令肯定后,对他们是有利益的,所以又非常拥护。

子产是强调“法制”的,他曾“铸刑书”(《左传·昭公六年》),即把刑法条文铸在铁鼎上,公之于众,使“民望而畏之”。他在田制与兵赋等制度的改革上,同样也强调有“法”可依。这样,司法有了准绳,谁也不能光凭自己的好恶来滥施刑罚或以权谋私,这就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奴隶主贵族的特权势力,使平民们有了与贵族争讼的依据,故多少起到了限制贵族权力的作用。这比起“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周礼”来说,无疑是一个很大的社会进步,有助于新兴地主阶级的成长。

正是因为子产“作封洫”的重大改革的主要目的是承认田地私有和给予个体农民的合法性,所以这一改革必然要侵犯到那些非法占田的大奴隶主贵族的利益,从而遭到了他们激烈的反对。大族丰卷就故意破坏国家法令,向子产挑战,借口祭祀用牲,向政府“请田”,“打猎”,子产不许,丰卷居然向子产动兵用武。子产打败了他并且将他驱逐出了国境。

“作封恤”使公私田亩得到了重新编制,为开殖田沟提供了可能。在改革田制的基础上,子产大事兴修水利以增加农业生产。他还采取措施保育山林,反对因迷信而大事砍伐。这些措施为郑国农业生产的迅速发展创造了条件。

(2)“作丘赋”以改革赋制

子产“作封洫”以改革田制的目的是同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有关的,因为在“作封洫”之后五年(即公元前538年)又“作丘赋”(《左传·昭公四年》)。所谓“作丘赋”,就是仿效五十三年前鲁国所施行的办法,把每甸人民所应负担的军赋改由一丘(四丘为一甸)的人民负担。“作丘赋”表面上看来是军事问题,而实质上是财政问题,即加重人民的军赋问题,在原有军赋的基础上提高四倍。

不过,“作丘赋”的改革从历史记载来看,并未引起土地私有者的反对并且还受到了拥护,说明“作封洫”的改革已使农业生产得到了迅速发展,产量的大幅度增加使子产提高四倍军赋的财政榨取似乎也不显得特别的苛刻。

“作丘赋”的改革无疑保证了国家军费的收入,扩大了兵源,从而增强了郑国的实力,小小的郑国也拥有七百乘以上的战车了。国力大为增强的郑国,再加上子产在外交上的善于斗争,使郑国虽小并处于晋、楚两霸之间,却能维持郑国的独立和尊严,这和子产在郑国所实施的政策当然是分不开的。

不过,“作丘赋”这一改革的更重要的意义还不在于军赋的增加,而在于从负担军赋的这一角度去肯定了土地私有权的合法地位。因为在土地私有者负担军赋的场合,交纳军赋也是土地所有权被法律认定的一种报酬。同时,“作丘赋”还表明在承认土地私有的基础上,已给予了个体农民作甲士的资格,打破了以往甲士身份的限制,这必然加速阶级关系的变化。这是田制改革的必然结果。

(3)“市不豫价”以保护商人

子产所在的郑国是西周末年才分封的诸侯(公元前806年,即周宣王二十二年)。当分封开辟土地时曾得到商人很大的帮助,因而与商人订有盟誓:“尔无我叛,我无强贾,毋或勺夺,尔有利市宝贿,我勿与知”(《左传·昭公十六年》)。故商人资本在郑国一向得到国家政权的保护,有很好的发展场所。春秋时代的几个有名的大商人,如“犒师”的弦高和谋救荀莹的商人均是郑国人。

由于历史的影响,子产对商业的作用有较为清楚的认识,他当政后更是大力保护商人资本。晋国的韩宣子出使郑国,要求子产代为强购一只玉环,子产因不愿损害商人阶级的利益而不惜得罪晋国予以拒绝。

子产除强调保护商人资本外,还主张对商业采取放任的态度。他不仅对商人经营的珍奇商品不予过间,在商品市场上也一反西周以来由官府监督价格的传统习惯。子产主张“市不豫价”(《史记·循吏列传》),亦即商品价格的贵贱应根据市场的情况而涨落,不必事先预为规定,这很有点让商品价格根据市场规律决定之意。

正是因为子产对新兴商人阶级和土地私有者的利益进行了坚决的维护,使得弱小的郑国人民得免于封建割据大国的军事侵略及蹂躏。他在郑国执政二十余年,司马迁在《史记·循吏列传》中称赞说:子产“为相一年,竖子不戏狎,斑白不提挈,僮子不犁畔。二年,市不豫价。三年,门不夜关,道不拾遗。四年,田器不归。五年,士无尺籍,丧期不令而治”。司马迁的记载虽有夸饰成分,但亦不可谓尽不可信,因为当子产的死讯传出后,“丁壮号哭,老人儿啼,曰:‘子产去我死乎!民将安归?’”当不是虚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