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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家的管理之道
1.5.6 6.用对方喜好的东西来降服它

6.用对方喜好的东西来降服它

明君无为于上,群臣竦惧乎下。

——《韩非子·主道》

韩非子认为,英明的君主在上面无为而治,大臣们就会在下面诚惶诚恐地尽职。

君主控制臣属的手段,不外乎利诱与威胁两种。韩非子称之为“二柄”。二柄者,即刑与德。赏罚二柄中更重要的是“轻严重罚”。“罚莫如重而必”。韩非子说:“刑胜而民静,赏繁而奸生。……刑胜,治之首也;赏繁,乱之本也”。“重一奸之罚而止境内之邪,此所以为治也”。

怎样才能运用已到手的权势,来获取更大的权势?韩非子又提出了“威逼利诱使臣效力”的观点:

韩非子说:“驯养乌鸦的人剪断它翅膀和尾巴下面的长羽毛。剪断了它的翅膀和尾巴下的长羽毛,那么它就一定得靠人喂养,怎能不驯服呢?英明的君主蓄养臣子也是这样,使臣子不能不贪求君主授予的俸禄,不得不在君主所授予的爵位上工作。贪图君主的俸禄,在君主所授予的爵位上工作,怎么能不驯服呢?”

为了防范下属的不轨行为,上司可以利用监视、侦缉、告密等手段,想方设法地探知下属的种种隐情,并有意识地表现出他们对臣属的各种情况了如指掌,使臣属在君主无所不在的“神明”面前不敢有所隐瞒。这就如同将一把随时都可能落下的血淋淋的剑,时刻高悬在下属的头上,使他们心理上感受到强烈的恐惧和震慑,任何不检点的行为,都可能已被上司所掌握;任何时刻,都可能受到上司突如其来的惩罚。

唐代武则天时期,“疑天下人多图己,又自以久专国事,且内行不正,知宗室大臣怨望,心不服,欲大诛杀以威之,乃盛开告密之门”,“于是四方告密者蜂起,人皆重足屏息”,造成了严重的政治恐怖局面。据记载,当时“朝士多因入朝,默遭掩袭,以至于族,与其家无复音息。故每入朝者,必与其家决曰:‘不知重相见不!’”在这样一种环境中,下属整日战战兢兢,当然就易于被上司所防范和控制了。

上司在对下属实施惩罚的时候,与笼络赏赐一样,有时也不能直来直去,需要作出一定的姿态和运用一定的手腕。常见的惩罚之术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是“义正辞严”型。上司通过栽赃诬陷等手段,将种种罪名强加在下属头上,使他们在人们心目中成为“罪不容诛”的“乱臣贼子”。如此一来,上司对其的惩罚便成了从天意、顺民心的义正辞严的行动了。中国历史上开国君主诛杀功臣,多采用这种手段。“欲加之罪,何患无辞”,对于上司来说,只要打算惩罚下属,总是可以找到各种“正大光明”的理由。

二是“迫不得已”型。在毫不犹豫地对下属实施惩罚的同时,作出种种姿态,表明这种惩罚是迫于国法军纪不得已而为之,并非出自上司的本愿。经过这种表演,一方面使被惩罚者死而无怨,另一方面也使上司显得既坚持原则又富于人情,提高了上司在其他下属心目中的形象。例如,三国时诸葛亮曾经进行了一次“挥泪斩马谡”的成功表演。与诸葛亮颇有私交的马谡因打败仗被处死,诸葛亮在下达处死命令的同时,“为之流涕”,“自临祭,待其遗孤若平生”。这番表演的效果是:不仅马谡本人“虽死无恨于黄壤”,而且全军为诸葛亮的行动所感,“十万之众为之垂涕”。与其同时代的曹操也同样懂得这个道理。一代枭雄的曹操,“尤忌才能过己者”,“诸将有计画胜出己者,随以法诛之”。可是,每当临刑时,曹操总忘不了“对之垂涕嗟痛之”,大有一副惜才的姿态。

三是“重打轻拉”型。上司先给下属冠之以严重的罪名,使他们自知死期将临。可是,当下属陷入绝望的境地之后,上司又略施薄恩,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处罚。

上司既应懂得运用“轻严重罚”的威吓手段,也应懂得“法外施恩”的笼络手段。也就是在某些情况下,上司以豁达宽宏的姿态出现,网开一面,当罚而不罚。本应受到惩罚的下属得到了宽恕,必然会产生强烈的负疚和报恩心理,死心塌地地为上司效力。

春秋时代的秦穆公曾走失一匹钟爱的宝马,歧下三百余山民将马杀后给吃掉了。承办此案的官员准备将这三百多人全都杀掉,穆公却想马既然已经被吃掉,处罚食马的人也不能令其生还,还不如索性人情做到底,于是他对这些山民说:“吾闻食善马肉不饮酒伤人”,“皆赐酒而赦之”。几年后,秦国与晋国发生战争,秦穆公受伤被围。当年食马肉的人“皆推锋争死,以报食马之德”,解救了秦穆公的危难,并生俘了晋国国君。

不难看出,上司的“法外施恩”,在一定条件下非但不会松弛对下属的控制,反而会增加上司人格上的感召力,驱使下属更加自觉自愿地为上司卖命。

聪明的领导者除了依靠强硬的法纪外,为了使有用之人投奔自己门下,为自己效力,不时施以“威逼利诱”的办法,使下属不得不既惮服上司的权威,又贪图上司给予的利禄,因而为上司卖命,而上司自然可以不断扩大自己的“权势”,以便爬上更高权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