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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家的管理之道
1.3.12 12.理刑断狱,明辨是非

12.理刑断狱,明辨是非

俗话说“抓贼抓赃”,判案重物证,是执法中实事求是、依法办事的重要原则,也是正确断案的重要保证,古人在这方面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

向敏中丞相在长安任职的时候,有个和尚天晚路过村舍,请求借宿,主人不许。和尚请求住在门外车厢中,主人同意了。当夜有强盗进到这户人家,从墙上带一个妇女和一包衣物跑出去了。和尚当时还未睡着,都看见了。他想,刚才借宿没有被主人接纳,后来才勉强住下的,现在主人丢失了媳妇和财物,明天一定要把我拘送县府法办。于是乘夜逃跑,不敢走原来的大道,在荒草野地里奔跑,不料掉进枯井。那个妇女已经被人杀害,尸体先在井中。第二天,主人跟迹搜捕,从井中得到和尚和媳妇尸体,就押送县府拷问。和尚不得已被迫假供:“同媳妇通奸,引诱她一同逃跑,又怕被人抓住,所以杀了她抛入井中。黑夜里,自己也失足跌进井中。赃物放在井旁,不知被什么人拿走了。”案子完结上报府里,府里也没有怀疑,惟独向敏中认为没有查到赃物,表示怀疑。他多次审问和尚,和尚都认罪,只是说:“前辈子欠她二命,没有可说的了!”向敏中坚持追问,和尚才说了实话。

向敏中秘密派出公差查访真正的凶手。公差在村间小店里吃饭。店家一个老太婆听说是从府城来的,不知道他们就是公差,问道:“那个和尚的案子办得怎样了?”公差哄骗她说:“昨天已经在街上用杖打死了。”老太婆叹息着说:“如果抓住真正的贼人,又该怎么办呢?”公差说:“官府已经错判了这个案子,即使抓住盗贼也不敢再办了。”老太婆说:“这么说,我讲出真情也没有什么害处了。那个妇女是本村少年某甲杀的。公差问那个少年住在哪里?老太婆指出他的住处。公差们上门拘捕,抓到了凶手。经过审讯,凶手全部招认,并且搜得赃物。整个府城都认为这个案子神奇。

如果向敏中浅尝辄止,不找出证据,这个和尚就是作了屈死鬼,也不会有人知道。而真正的罪犯却会逍遥法外甚至继续行凶。

俗语说“贼计状元才”,可见小偷在这方面的表现,当然,捉贼者的功力是更胜一筹了。

明朝时,发生了这么一段精彩的故事。

有一天夜晚,京城某个富有人家,遭到了一群蒙面盗贼洗劫,当盗贼远走后,失主却捡到了一本盗贼遗失在现场的笔记本。经过失主细细一看,发现原来上面记载着一些富贵人家子弟的姓名,而且旁边还加注“某日某甲在哪里和谁饮酒作乐”,或者是“某日某乙到哪里赌博、嫖妓”等等共二十条。

天亮后,失主迅速将笔记本交给官府,官府认定这应当是盗贼不小心自曝身份的线索,于是就按照笔记本上所列的名字,一一将他们捉拿到案。经过审问,发现全都是平日无所事事的纨绔子弟,而笔记本所登载某甲、某乙等一干嫌犯,某日到哪里喝酒、嫖妓等等事项也都是事实。

这群浪荡少年,虽然极力否认犯案,但由于平日素行不良,官府认为一定是推托之辞,不予采信,不但一口咬定他们就是当天作案的盗贼,连家长们也哑口无言,认为应该就是这些不孝子弟所干的好事。

经过一阵严刑逼供后,这群纨绔子弟个个惨不忍睹,最后纷纷承认作案。不过,所盗财物到底藏在何处,竟然供词不一,这让官府有些困惑,再经多日审讯、强力逼供后,少年们终于说是埋在郊外某处。

经过挖掘,果然在该地取出赃物。由于罪证确凿,全案至此,可算告一段落。

谁知,这竟是一个天大的冤枉。少年们当然是相顾痛哭失声,大喊:“天灭我也!”

不过,整个办案过程,一位协办官员凭着自己的直觉,觉得其中定有蹊跷,只是理不出问题出在哪里。经过他仔细推敲,却发现官府中的一位马夫,审理别的案子从未出现,审这个案子时,却每审必到,而且神色有些不自然。

于是,他就将这名马夫召来问话。这名马夫起先并不肯透露实情,经过他一番技巧性的威胁利诱后,才突破心理防线,说出自己被真正盗贼收买的经过。原来,那群盗贼要他将本案官员与少年之间的问答,向他们报告,并且在得知少年瞎说赃物埋藏地点后,迅速将一小部分赃物埋在该地,以顺利嫁祸。

最后,马夫也供出他与这群窃贼的联络地点,这位官员随即将他们逮获归案,洗刷了这群浪荡少年的不白之冤。

经过调查,所有人万万也没想到,整个事件竟然是一群盗贼精心策划的“杰作”。从平日偷偷观察少年行踪,到故意遗失笔记本以便嫁祸,到收买马夫,熟知供词、审判过程等等,无一不是步步高明的脱罪棋局。

幸好,有一位明察秋毫、法眼明亮的官员,否则,这群浪荡少年,岂不成了百口莫辩的无辜羔羊?

南宋时期,奸臣秦桧害死岳飞时,给岳飞定了一个“莫须有”的罪名,这是法律史上最荒唐的一页,秦桧本人也因此遗臭万年。我们不能搞“莫须有”那一套。广大干部尤其是执法干部,要努力学习理论知识,并在实践中加以运用,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在现实中,有这样一种现象,就是对于那些尚未取得证据的疑案,执法人员只按自己的推测、想像办案,刑讯逼供,以假乱真,往往会出现冤、假、错案,这种现象应尽力避免。